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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道:“艳照门”-一次社会体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11:20 南方都市报
梁文道:“艳照门”-一次社会体检
梁文道 本报记者郑梓煜摄

梁文道:“艳照门”-一次社会体检
观众 本报记者郑梓煜摄

  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

  主 办: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承 办:南方都市报

  协 办:广东省科技图书馆

  时 间:2008年3月22日星期六上午10:00-12:00

  地 点: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广东省科技图书馆报告厅

  主 题:“艳照门”:一次社会体检

  主讲人:梁文道

  主持人:何雪峰

  主题简介:月前的“艳照门”事件轰动一时,如今早已冷却平静。可是它带来的问题却远未解决,而且那些问题全都触及到了当前中国社会的脉搏,十分值得大家深思。在此次讲座里面,我们将从一件看似微不足道的娱乐圈小风波说起,一一探讨公众人物的责任与定义,网络世界对既存社会秩序的挑战,媒体塑造公共议题的能力等重要课题。

  嘉宾简介:梁文道,著名电视主持人,凤凰卫视评论员,《开卷8分钟》节目主持人,《锵锵三人行》主要嘉宾。亦曾是商业一台总监、牛棚书院院长、香港艺术发展局艺术顾问。

  【主持人:】各位广州的市民,各位南都的读者,我们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又开讲了。

  我是南方都市报评论部编辑何雪峰。

  今天我们请来凤凰卫视著名的主持人和评论员梁文道先生。我们先给他热烈的掌声(现场掌声)。

  刚才我还和文道兄说,一大早广州的天气不热情,但是广州的市民是非常热情。今天请文道兄来讲演的话题是数月前发生的香港“艳照门”事件。今天的演讲也在天涯做直播,我昨天看到天涯的帖子说为什么这么迟来讲这讲事,其实就是在纷纷扰扰的“艳照门”事件过后,本来是一个很小的明星照片事件,从而引发的社会现象。我关注“艳照门”事件是在去年春节期间,我去香港中文大学,春节在全中国最厉害的是雪灾,但是我到了香港之后发现第一天所有报纸的头条陈冠希、阿娇、张柏芝,说明了媒体塑造公共事件的能力。一个事件重要不重要,其实是媒体塑造的结果,而不是事件本身的东西,陈冠希很快出来道歉,但是如果我们反观这个道歉,其实同样的网络事件那么影响力大的华南虎事件好象也没有人出来道歉,陈冠希还退出了香港娱乐圈,但是没有人为华南虎事件辞职,还有铁道部给自己在春运期间的工作打了90分。

  好的,下面的时间交给文道兄。

  【梁文道:】谢谢。很高兴又来到广州,其实之前我已经来过一次岭南大讲坛,不过环境有一点不一样。很感谢大家在这么早的时候,下着大雨来到这里。希望我们可以在这个“艳照门”事件,或者我叫做裸照门的事件结束那么久的今天,可以有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和环境去重新想一想,比较冷静的看一看这一件事到底是件怎么样的事,能够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从中知道我们的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整个“裸照门”事件,或者艺人自拍事件,我在别的地方也说过,这是整个社会总体自我的体格检查,去看一看我们整个社会现在出了什么样的问题,整个社会的状况是怎么样的,我们整个社会面对着什么样的困难。

  基本上整件事,我想不需要再给大家复述一遍了。我们做一个基本的功夫吧,先把事件中所有的人物、所有的名字都去掉,先把它尽量还原为很简单的一些组合,我们再把这些组合重新拼装起来,看看有什么样的效果。首先来考虑一下这样的情况,一个未婚男子和一个未婚女子,如果他们两个人之间发生性行为,我们觉不觉得这是一个问题?很多人可能会说,未婚就不应该发生性行为。但是我们先假设社会一般理解或者接受的某种道德水平,在今天的中国,我的感觉是…,如果错了请大家指正,我的感觉是一对未婚男女如果发生性行为,大家不觉得算是一个问题的,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我们把情况再发展一下,假如一个未婚女子和一个未婚男子发生性行为,在某段时间内,这个未婚男子和另一名乃至多名未婚女子发生性行为,这又是不是一个问题呢?首先我们可能会说这是淫荡、贱,当然这也是一个可争论的问题。因为好玩的地方在于我们今天都觉得性是一个需要被纳入道德考量的范围,其实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跟道德有关。有一些东西是曾经跟道德有关,后来变得跟道德无关,有的东西是过去跟道德无关,现在变得有关了。拿性来说,我们会认为一个男人如果到处跟不同的女人上床,道德上是有瑕疵的,或许有人认为这不算是瑕疵,这是风流,这是令人羡慕或者令人嫉妒的。但是也有很多人会认为这是很淫荡的。我们常常说食色性也,吃喝跟性欲是人类的两大本能之一。但是我们对这两者欲望的道德关注是不一样的,我们对性欲是很严密的。相反地,我们对食欲不是很关心,我很少听到一个人被批评太无耻下流了,因为他一天到晚上不同的馆子,怎么那么贱那么放荡。但是一个人如果到处跟人上床,那他很贱,可见我们不认为什么欲望都是跟道德相关的。

  我想提醒各位,食欲曾经在很多文化里都是跟道德有关的。如果一个人太爱吃、太好吃,在以前可能是会出问题的。特别是在欧洲,当基督信仰,也就是过去天主教的势力非常庞大的时候,七宗罪里其中一罪就是跟太过爱吃有关系。如果一个人非常爱吃,为了吃什么都可以做出来,到处吃的话,那是一个罪,可以下地狱,但是今天这样的人我们会请他做节目,比如说蔡澜。

  如果一个人常常跟不同的人上床,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考虑呢?有几种考虑方法。如果我们不知道中间太多的内情,可以不可以以假设几种情况。一,这名男子其实不叫淫荡,他叫变心变的快,就是说这个月跟女子A在一块,下一个月已经跟A分手了,又跟了另一个女子。这个情况跟淫荡好像又有一点分别了,好像他不是一个随便发生性行为的人,他只是恋爱来的太快、结束的太早。这也是一种可能的情况,对吧?我们再来假设一点,刚才我说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很随意的跟不同的人发生性关系,另外一种情况是他恋爱的周期只是比较短,这两种情况,我自己觉得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很多人会不认同,但是未必就觉得需要达到一个道德上严格斥责他的地步。

  我们把情况再构想的复杂一些。刚才我假设的未婚男子,不止跟一名未婚女子上床,而且他是喜欢拍照的,那怎么办?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想一对夫妇,两个人很喜欢在发生性行为的前后摆一个相机进行自拍,不知道是为什么,他们可能是觉得好趁青春留倩影。也有可能他们觉得这是对他们性行为很大的调剂,或者是一个压力的缓解,或者各种各样的情况,我们不知道。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觉得是不是一个道德上的错误呢?这要看我们怎么考虑拍照在性行为中的作用和角色了。

  我们现在常常把拍摄性行为的过程,当作是记录性行为,就等于今天有摄像机在记录我在说话的过程一样,这是一个记录。但是它其实未必是一个记录,它其实很可能就是性行为其中的一部分,什么意思呢?就等于有一些人进行性行为的时候,他是喜欢用各种道具的。这个道具可能是很多样的,从最微不足道的羽毛、冰块,到非常严重的鞭子、铁链等等,很可能这就是他们性行为的一部分,是让他们觉得性生活美满的方法之一。也有人觉得对着镜子,是让他们的性行为觉得更有快感的,他要观察自己。如果读心理学,我们知道这是很正常的,如果看着自己,会有一种视觉上对自己的肯定

  拍照自己性行为的过程,这种记录的行为,其实不是外在于性行为的,其实是内在于这个性行为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就跟你用玩具,各种调情的手段是一样的,是性生活构成的一部分。好了,现在我就要问一个问题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性生活或者性行为里的一些手段和方法,我们觉得是不道德的呢?

  性行为里曾经有很多人会觉得有一些姿态是不对的,有一些体位是不道德的,但是以我所知,用今天我们社会某种可以接受的道德水平来讲,不会觉得某一种性行为的体位、姿态是不道德的,甚至极端一点讲,比如说各种SM行为,就是受虐与施虐的行为,我们也顶多可能会有人觉得变态,但是不会觉得那是不道德。对不对?是否如此?大家一会儿可以再提出不同的看法。

  假设如果连用鞭子、用铁链,在双方同意而且不损及生命的情况下,都不算是不道德的话,那么拍照作为一种性行为中间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又怎么会是不道德的呢?如果你要觉得这是不道德的话,我反而觉得举证的责任在于提出它是不道德的人身上,必须说那一种性行为是道德的,那一种性行为是不道德的,理据和差异是什么地区。假设一个未婚男子,和不同的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而在他们的性行为中喜欢拍照来取乐,根据我刚才一路推演下来,直到目前为止,我好像暂时还没有看到问题出在那里。

  假如这个男的还不是一般的男人,他是个很有名的男子,这个女人也不是很一般的,也是很有名的公众认识的人物,怎么办?目前为止我看到的是一组人,在他们自愿的情况下做我们刚刚描述的这些事,而他们没有打算公开让人参观,也没有打算要去宣扬他们做过的事,对别人是没有影响,相反,他们是想躲起来做,他们不是在公园里表演,他们也不上台,就躲在家里,或者酒店的房里。那么这样有没有问题呢?没有问题,除非那两个人物的身份很特别,什么样的身份?刚才我们都说他们是很单纯的未婚男女的关系,但是还有一些关系要排除,比如说这个男性和那些女性都不是出家人,不是一些在社会上受到跟性有关系的道德约束的那些人,不是出家人、不是神父、不是和尚、不是尼姑,还有就是可能没有很明显的权利分配的关系,特别是公众职务,比如说老板跟秘书、老师跟学生的关系。当然这些情况有没有问题,我们可以再斟酌。假设这些人不是我们刚才描述的这些关系,而只是很单纯的两个很有名的人,一对男女,未婚,发生性行为,在性行为的过程中自我拍照。

  这些照片不知道为什么被传出去了,被传出去之后,结果大家很快看到了这一批照片,而且传播的非常广,在全中国的范围,乃至全世界的范围散布。这时我们再来考虑一个问题,这些照片的散布并非这一对人,或者这几对人主动散发出去的,他们并不想这些照片传播出去,但是现在有人首先窃取了这些照片的档案,然后把这些照片被传到了网络上。其实这是两个步骤:先偷,比如说电脑里有很多照片,我先偷了,这是一个行为;然后我再发到网络上公布,这就是第二件事了。这两件事跟我刚才所说的这对男女的意愿相反,他们其实是不希望这些事发生的。那么我们再问一个问题,这些男女对照片被窃取或者被传有没有责任?我的看法是没有的。

  然后我们再来看,这些照片在被传播的过程里,引致很多人的影响,产生各种各样的议论,有可能是好的影响也有可能是坏影响,好影响比如说大家很想看,今天让我们看到了,觉得很爽,跟这几个人有没有责任呢?其实也没有。

  我们现在就把名字加上去,那个男的其实就是陈冠希,女的就是阿娇、张柏芝等人,我们把这个事件一层一层剥到最基本的状态,然后一一还原加上去,现在来讨论这一些人有没有责任,或者是道德上的错误,有没有做对社会不好的事情,从刚才的推理来看是没有的。但是很多人会提出一些反驳,觉得他们是公众人物,所以我们对他们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于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什么是公众人物。

  这是在香港被使用得有一点泛滥的概念,“公众人物”,甚至在整个中国境内,包括港台、澳门,有时候我觉得也在泛滥的使用这样的一个概念。公众人物指的是谁呢?一般我们指的似乎是公众熟知的,或者公众认知的人物,这就是公众人物。但是事实上,这只是公众人物的一个最宽泛的定义。对于一个公众所熟知的人物,为什么他们就必须要有一个更大的社会责任,或者在言行上要有更多的限制,甚至在被人诽谤或者攻击时,不能拥有更多的权利为自己辩护,甚至牺牲自己的私隐权呢。这时我们就要考虑哪一种公众人物,而不是公众泛泛所认知的人物了。

  大家都知道香港的“巴士阿叔”,他是公众人物,因为他已经成名了,但是请问巴士阿叔是不是就要受到公众人物的限制呢?不能因为他是公众所熟知的脸孔,自然就多了很多道德、行为上的限制,那么是什么使得公众人物,我们对他们要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更高社会规范的考虑,更多的私有权利的限制呢?这个时候我们再来考虑一下,其实公众人物里,有一种类型的公众人物,他的确是要受到大家更严格的关注,那种公众人物就是一种占据了公共职权,而他的言行是与公众利益尤关的。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官员,但是请注意,一个官员如果只是从公众认识不认识他的角度而言,他未必是公众认识的。比如说我随便举一个例子,可能陕西省一个管林业的官员,要管野生动物的现在也开始管华南虎了,大家不认识他,他不是公众所熟知的人物,但他却是个公众人物,什么意义上的公众人物呢?首先他的职位是占据了公权力的,他有一些权力,这些权力是公众赋予他的,他能够调动一定的资源,能够推出一定的决策,可以做一些管理行政上的决定,而且是会影响到公众的。对,他并不影响我们广州人,但是我现在所讲的公众,不是指他的一个局部行为的影响范围,而是说他的权,他调动的资源是纳税人集资的,他的权力是全民13亿人赋予的,所以他推出的任何行为,理论上都是跟这13亿人相关的。这种人就是占有公共权力,而他的决定影响公众利益,对于这种人我们有特别高的要求,为什么?

  举一个很经典的例子,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事,在座可能有一些年轻的朋友不是很熟知这件事,没有关系,可以回去问问自己的爸爸妈妈,这件事在当年也教育了很多美国的小孩子,因为从克林顿那里知道了口交原来不算是性行为。有一个观点,认为虽然他是一个总统,他的总统职位干的好,爱怎么搞是他的事,我们可以这么说。但是有一种被认为是保守派的观点,很有意思也很值得考虑,那就是莱温斯基可能只是在白宫很外围的地方工作,然后克林顿看中她了,觉得这个小女孩不错,可能没有什么能力和经验,但是因为我看中了,所以我决定把她调来我的身边,或者调来跟我有比较多相处机会的职位。这个时候调动莱温斯基的权力是公权力,是公众赋予的,美国人民选总统的时候可没有告诉这个总统候选人,你看中某一个实习生可以调来到自己的身边。于是有一个问题,克林顿有没有滥用公众赋予他的权力,满足个人的需要和欲望?这种类型的公众人物有没有滥用权力呢?他的生活作风好不好未必是一个问题,但是一个官员被我们认为有很多情人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他跟情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中间有没有牵涉到权力和金钱的流动?如果有的话,这些权力和金钱是不是属于公众的?所以一个官员,我们批评他包养情妇等,重点不在于他包养情妇,而是怎么包养,有没有滥用社会赋予他的权力,而不是道德败坏不败坏的问题。

  再夸张一点讲,假如一个官员被人认为,他做一些道德很败坏的事情,比如说他偷窥别人洗澡,但他对公众利益的损坏,不及于长期用公款去包养一个二奶,但却对她很有情有义的官员。大家懂我的意思吧?我们还有很多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但是首先可以肯定,陈冠希等人不是刚刚所说的这种类型的公众人物,他们没有公众赋予的权力,他们没有调动公共资源的权力,他们任何行为的公众影响范围也不达于全公众,他们影响的人是一批媒体的受众,或者是他的FANS,或者是他的经理人,甚或是他背后有关娱乐产业企业。理论上,如果你完全不看报纸、不上网、不看电视,也不关心这些娱乐新闻,陈冠希这些事对你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假如今天有一个官员贪污了,纵使你不上网、不看电视、不看报纸,不关心时事,也还是会影响你,因为贪污的金钱和权力本来是属于你的,这就是分别所在。

  陈冠希是不是公众人物呢?其实他是,但又不是我们刚才所说的那种占据公权位置的公众人物,他是另外一种公众人物,就是我们平常所熟知的有公共影响力的人了。现在再稍微回头一下,有时候我们会说公众人物不只在某一种情况下私隐权应该受限制,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也是受限制的,那么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一个很经典的案例。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曾经有一个很有名的案子,成为很多学法律和学新闻的人都要学习的,那就是苏利文对纽约时报案了,苏利文是某一个地方的警察局长,那个年代刚好是美国黑人平权运动风起云涌的年代。而这位城市警察部门的总管,被纽约时报指责他下令警察去逮捕了一批和平示威的运动人士,包括马丁路德金,这位局长非常不满,觉得纽约时报的报道是诽谤了他。于是他对纽约时报提出了起诉,最后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就是联邦法庭。打到上面的时候,最后的判决结果就出现了一个很有名的说法,法官们认为这位警察局长是公众人物,当他感觉到自己被诽谤时,法律诉讼的程序不能按照一般的情况来看待。你是一个公众人物,你现在控告人说人家诽谤你,举证的责任不能当一般人的情况来看待。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当时九位大法官通过的判词里写到,任何民主社会里的一个公众人物,是需要受到大家的监督,对他任何的批评,我们都应该要鼓励,因为这是民主的基石。我们不应该过早的去压抑任何健康的民主辩论。

  当然后来我知道,也有很多人认为公众人物的概念可以放的很宽,包括比如著名的学者,他也是公众人物,骂他是活该。但是其实如果要引用这个特别的案子,是不符合其原意的。因为它讲的很清楚,公众人物是像警察局长这样的公众人物。再回到一个明星这种类型的公众人物,社会影响需要不需要考虑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我觉得我们要特别的小心,首先我仍然认为陈冠希没有错的地方在于,当他跟一众女性发生这种行为的时候,他没有想过这些东西是要流传出去的,这不是他的意愿。所以他不用考虑这些相片流传出去的社会影响有多坏,因为他没有打算给人看。如果他有责任和错误的话,那是技术错误,不小心流出去了,是不小心,就等于今天假设你跟你的伴侣发生性行为,你们拍照了,那么这个照片流出去了,然后你旁边的人看了觉得你的影响太坏了,你觉得对你来说这种指责是否合理呢?不是的,因为这顶多是一个技术错误,是你不小心,而不是道德原则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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