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物法律各国有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17:19 青年参考

  捡到东西找不到失主怎么办?

  文郑敏

  

  3月底,日本大阪一名男工在做垃圾分类时,捡到1000万日元现款(约合人民币67万元),并马上通知了当地 警方寻找失主。根据日本《民事法》规定,如果3个月内这笔巨款无人认领,这名男工在交税后将合法拥有这笔现金。无独有 偶,今年2月,山东烟台王女士打车时不慎将手机落在出租车上,为要回手机,被出租司机强索200元报酬。她抱怨:“太 不像话了,简直就是勒索!”世界各国关于遗失物处理的相关法律不同,往往导致不同的后果。

  

  中国大陆:失物

  归还失主或充公

  中国《民法通则》认为,“拾得物”就是拾得他人偶然失去占有的动产。它既不是被盗赃物,也不是被人抛弃的无主 财产,而是由于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主观上的过失或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偶然失去占有的动产。日本法律的“拾物归己” ,与中国人“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有悖。中国的教育是即使拾到一分钱也要归还失主或充公。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国公民的道 德要求,更是中国民法规范的要求。中国法律规定,拾得人有义务无偿返还拾得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应归公。如果拾得人拒 不交出拾得物,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台湾的民法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通知失主。失主不明时,应做招领启事,或报告警署和自治机关,并将失物 一并交存。遗失物在6个月内,有失主认领并交了相关保管费后,应将失物返还失主,无人认领的,就归拾得者。

  

  欧洲:上交警方

  过期归拾到者所有

  将拾得物上交警方是更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世界各国的立法多规定,拾得人和警署在履行了一定义务后(如呈 报、公示、催告),若失物仍无人认领,则归拾得人所有。

  《德国民法典》对拾得物归属进行规定:拾得人捡到遗失物后,应进行公示,或交警署。失主不来认领的,失物应归 还拾得者所有。在德国,城市的公共事务局都专设了失物招领处,丢失物被保存半年,无人认领物将被拍卖,而失主领取物品 时则要根据物品价值缴纳管理费。

  瑞士民法典也规定:拾物者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已履行拾得人 义务的人,在公告或报告后逾5年仍不能确定失主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荷兰民法规定,贵重物品两年内若无人认领可进行拍卖,收入归国家所有。非贵重物品满1年零1天无人认领,即可 归拾物者使用,直到找到失主。

  法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更显示其自由主义的一贯“作风”:如果在7日内失主没有认领失物,失物归拾得人所有,拾得 人只需上交税金即可。所以,和欧洲的其他国家不同,法国的警察和地铁工作人员一般不受理失物,往往让捡到东西的外国人 闹误会。媒体就曾报道过中国姑娘在法国拾金不昧的新闻。

  1997年7月,北京的高雅索到法国出差,在地铁站里捡到一只装有10万元法郎的皮包。高雅索先后向地铁站和 警察局上交皮包,均被婉拒。她只好抱着巨款回了酒店。她后来得知,法国人丢失物品后,一般不找警方,也不自己寻找,多 半是通过新闻媒介寻找。高雅索决定主动寻找失主。当她打电话向巴黎市警察局说明情况时。对方略一停顿,说:“小姐,你 是欧洲人吧?”

  “我是亚洲人。”

  “哦,那定是日本人!”

  “不,我来自中国。”

  “中国?上帝啊,我对你的行为感到不可思议!我不知道皮包里有什么东西,但加密码锁的皮包一般都有不少法郎, 而只要过7天,皮包就归你了……”高雅索听出弦外之音,忍不住打断这个可恶的家伙,情急之下说道:“你这是对一个中国 公民的蔑视!”

  最后找到失主后,他感激地拿出5万法郎作为报酬,高雅索则拒绝了。

  

  归还失物

  可索取报酬

  拿失主的酬劳被中国人认为不道德,但在西方人眼里,给拾到者一定报酬理所应当。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是支持 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法国、德国、瑞典、日本等国。有的国家还明确规定了失主给付报酬的比例。《德国民法典》规定 :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报酬为价值的3%;归还动物也可获取价值的3%。日本 《遗失物法》规定,失主应按失物价格的5%至20%之间给付拾得者酬劳。中国台湾则将酬金统一规定为拾得物价值的30 %。

  因此,一些经常捡到乘客东西的出租车司机往往大方“笑纳”失主的报酬。荷兰有一条不成文规定,失主在领回失物 时,必须送给出租车司机一束郁金香;法国“的哥”在出租车内拾到物品,1年内无人认领,即可据为己有;新西兰的哥捡到 钱物后要归还失主,但失主也应当按照失物价值,付给司机不低于10%的报酬;美国有的州也规定,出租车司机在规定时间 内找不到失主,也可将失物据为己有;摩纳哥同样如此,而失主在认领时要付给司机20%的酬金和广告费。

  中国新《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但现行民事法律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报酬请求权给出规定。目前,中国的拾到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但不排除有些失主在取回 失物时,主动给付拾得人一定报酬。这是失主自愿行为,属民法中的赠予,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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