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门惨案”被告人羁押5年后被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1日09:42 法制与新闻

  章涵/文

  2002年5月30日夜,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镇发生一起灭门血案,一家3口被杀。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测谎专家 作出的结论,将村民马廷新抓捕归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在法庭上,马廷新突然翻供,称因为公安机关的 刑讯逼供,再加上同监室的人指使诱导使他写下了“自首书”。

  在此后5年多的时间里,“马廷新故意杀人案”经过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无罪判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两次 有罪抗诉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裁定。马廷新的命运在这场法律的博弈中充满了变数。

  今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再审判决生效。4月17日 ,被羁押了5年多的马廷新被无罪释放。

  测谎仪揪出了嫌疑人

  2002年5月30日晚10点左右,河南省浚县黎阳镇东马庄村发生一起灭门血案,村民陈连荣及其7岁的儿子马 昂、4岁的女儿马萌在家中被杀。经法医鉴定:陈连荣、马昂系他人用锐器切断左颈动脉,致大失血而死亡;马萌系他人用单 刃刺器刺入颈椎致脊髓损伤而死亡。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浚县公安局局长在专案组成立时立下了军令状:3个月内必破此案!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5·30”案件惊动了河南省公安厅甚至公安部。公安部11处和5局专门派出专家进行督察 。参与案件侦查的警力达到100余人,专案组在东马庄村驻扎了100多天,东马庄村几乎所有的男性村民都接受过讯问。

  该村的马廷新在村外1里多地处办了一个养鸡场,那时他还去给专案组用餐的饭店送鸡蛋。38岁的马廷新是浚县畜 牧局的下岗职工,妻子菅素玲在村小学任代课教师。

  那一段时间,马廷新和大家一样,希望尽快抓住凶手,给死者亲属一个交代。可是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竟会被公安 机关认定为杀人凶手。

  在案件侦破后期,专案组动用了测谎设备,聘请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权威测谎专家。8月底的一天,马廷新和同村 的几人被警方带到浚县的一个宾馆进行测谎。

  马廷新清楚地记得,测谎人员简单地问了几句与案件有关的话题,经过测试,一位测谎人员说:“就是他,人就是他 杀的。”

  除了测谎仪外,警方经过调查了解,认为马廷新有作案动机。原来,马廷新的父亲担任过东马庄村村支书,和死前担 任村妇女主任的陈连荣产生过矛盾,为此两家的关系一度闹得很僵。两年前,马廷新曾和死者陈连荣的丈夫马彦胜发生过争执 ,马廷新还踢过他一脚。

  虽然被羁押在看守所,但是马廷新并没有往坏处想,因为惨案发生的当天晚上,自己和几个同村村民在自家鸡场打牌 ,其间还和他们一块儿出门到村中的饭馆吃饭,每人喝了1瓶啤酒,回来后继续打牌一直到第二天凌晨2点多钟。他相信,公 安机关调查后一定会还自己一个清白。可是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看守所里这一呆竟然呆了5年多。

  一审判决“杀人犯”无罪释放

  在马廷新焦急地等待警方还自己清白的时候,他已经被警方认定为“5·30”惨案的犯罪嫌疑人。

  2002年12月14日,马廷新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批捕。

  2003年11月27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死者家属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索赔10万余元。

  2003年12月15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公诉机关也在庭审时提供了18组证据。河南省公安 厅刑科所、濮阳市公安局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5位司法足迹鉴定专家联合对现场的血袜印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现场成 趟血拖鞋印和室内现场穿袜足迹,是马廷新右脚所留”。

  马廷新的辩护律师刘永波认为,足迹鉴定目前不能和指纹、DNA鉴定的科学性等同,从足迹鉴定的情况看“很勉强 ”,有些步幅明显不一致。他认为足迹鉴定不可信。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一份2003年2月27日马廷新在看守所里写的长达5页的“自首书”。“自首书”的内容是, 马廷新因与陈连荣家有矛盾,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2年5月30日晚,马廷新在鸡场打牌吃晚饭后,回到自己住室 ,又喝了六七两白酒。在喝酒时想起与陈连荣家的矛盾,且知道陈连荣的丈夫马彦胜不在家,就戴上平时干活时用的线手套, 携带一把单刃尖刀,跳墙进入陈连荣住室,将其全家3口杀死,马廷新从案发现场拿走一些现金后逃跑。在换完衣服后,马廷 新来到鸡场继续打牌直到次日凌晨2点。

  然而令人吃惊的是,马廷新当庭推翻了自己的供述。他说,因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再加上同监室的人指使 诱导使他写下了“自首书”。

  公诉机关认为,18组证据,环环相扣,已经形成了一个证据链足以证明马廷新的犯罪事实。马廷新和马彦胜有积怨 ,是犯罪动机;马廷新在案发期间不在鸡场,有作案时间;马廷新曾经向别人要过单柄尖刀,有作案凶器;马廷新有有罪供述 ,而且基本和现场相吻合;现场留有马廷新的血袜足印,证实其到过现场。

  然而刘永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都是一些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几乎没有,凶器和血衣没有找到,“这些证据 无法形成证据链条”。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18份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马廷新确实去了案发现场并实施了犯 罪行为;提供的马廷新到案后曾作过的有罪供述,又有许多的矛盾与疑点,不能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 提供的足迹鉴定,亦无相关证据与其印证。2004年7月23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省高院二审

  此案宣判后,在鹤壁市引起了很大反响。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判决结果都感到“十分震惊和意外”,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法院判决“十分公正”。受害人家属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2004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书中说,被告人马廷新犯故意杀人 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至于本案在一些细节上的疑点和有罪证据并不矛盾,不影响认定马廷新犯罪的 基本事实。

  2004年12月2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鹤壁市中院审判庭,对“马廷新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马廷新大喊冤枉,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

  在法庭调查阶段,马廷新声泪俱下地讲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细节。马廷新和他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称,正是因为浚 县公安局的刑讯逼供,才迫使他违心地写下了自首书,并称自首书也是他在看守所时另一个在押嫌疑人写好之后,由他抄了一 遍。

  马廷新说:“他们(指浚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把我媳妇抓起来,并且拍了照片让我看;还把我父亲抓到淇县,他们说 ,公安局是说话算话的,只要我承认了,他们马上放了我的家人。”“我的腿窝处现在还有伤。”

  而公诉人则当庭指出,关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足。此前浚县公安局纪检委已对此展开调查,证明不存在刑 讯逼供的情况。

  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忽视了各个证据的相互连贯性,是割裂开来看待这些证据,而且被告 人身上的伤并不能证明就是刑讯逼供所致。经过对现场血迹与足印的鉴定,被告人完全有作案时间与作案动机。

  马廷新被无罪释放后告诉笔者,在押嫌疑人袁连芳是号长,他对马廷新说:公安局说了,只要你招了,就不再找你家 里人的事了。在自己身体受到折磨和逼供、诱供下,马廷新不得已作出了假认罪的供述。于是,在袁连芳的“提示”下,经过 数次修改,马廷新终于写了一份达到警方满意的自首材料。然后,袁连芳又让马廷新将自首材料背熟。

  辩护人指出27处疑点

  在法庭辩论中,朱明勇律师指出本案有27处疑点。

  对足迹鉴定专家和测谎专家提出的质疑是:现场只有左脚印,而没有右脚印;公安机关认定马廷新首先将靠在柜门处 的陈连荣杀死,马廷新也曾供述将陈连荣杀死在立柜前,但现场勘查发现柜门上的9处血迹均为B型血,而陈连荣为O型血。 经现场勘查,陈连荣不是死在柜门处,而是死在东南角的小床边。自首书是马廷新抄的,不能反映马廷新的真实意愿;凶器与 血衣这些最关键的物证至今都没有找到。

  另外,在案件调查初期的2003年1月12日,6人曾为马廷新作证,证明他们在2002年5月30日晚上都在 鸡场打牌,后来这些证人被公安机关逐个进行传唤、刑事拘留,有的甚至被关押40多天。办案人员采取威胁、引诱的手段, 向几个证人施加压力,直到他们违心地做出公安机关所需要的证言为止。后来这些证言变成“记不清马廷新是否离开”,但是 公安机关并未提供在案发当时对证人的调查笔录。

  2006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 审。

  转眼到了2007年3月7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使马廷新感到欣慰的是,2007年3月2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鹤刑初字第二十三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担任此次案件重审的审判长邢天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以前法院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往往采 用“从轻”的做法,这确实可以避免错杀冤案的出现,但也使一些无罪的人受到了关押。就马廷新的案件而言,在公安机关无 法提供百分之百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判决马廷新无罪,体现了法治对人权的高度尊重。

  终审裁定维持再审判决

  随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以“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16万元”等为理由提起上诉。

  又是一年过去了,看守所里的马廷新在焦急地等待着。

  2008年4月17日下午3点左右,被羁押在鹤壁市看守所6号监舍的马廷新突然听到一位民警对他说:“你收拾 一下行李回家吧,你被无罪释放了。”

  在看守所的一间办公室里,鹤壁市中院刑一庭的3名法官向马廷新宣读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 。这份于今年3月29日作出的裁定书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法院裁定 :准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2006)鹤刑初字第二十三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附带 民事部分;(2006)鹤刑初字第二十三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随后,鹤壁市看守所给马廷新签发了释放证明书。释放书上,写着“无罪释放”字样。

  此时,马廷新的妻子和妹妹早已在看守所门外等候。被羁押前,马廷新一头乌发,现在大部分头发已经变白了,亲人 相见抱头痛哭。回到县城后,马廷新不得不把头发染成黑色。

  2008年4月27日,马廷新在亲人的陪同下,给他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送去了一面写着“明辨是非,捍卫正义” 的锦旗。在采访中,马廷新告诉笔者,现在他的耳朵整天嗡嗡响,视力也严重下降。大脑也反应迟钝,打手机时,有时甚至不 知道按绿键还是红键。他被抓走前,养鸡场生意不错,现在什么也没有了。妻子失去了工作,儿子辍学在家。妻子也忍受了巨 大的精神压力,一听见警笛声就会吓得大小便失禁。

  下一步,马廷新要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朱明勇律师帮他算了一下,按国家的最新日赔偿标准99.1 3元计算,他能获得20多万元的赔偿。但是,对于马廷新来说,这5年多的牢狱之灾,是多少赔偿也不能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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