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万事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4日11:2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张峻铭

  2008年1月初,李一女士到所里找到我,请求帮助她要回儿子李乐的抚养权,把儿子的户口变更到自己名下。

  我听了她的叙述,并仔细分析了她提供的有关判决书和部分相关证据,对案件做出了初步判断:这完全是姐姐为了逃 避计划生育使用妹妹的生育指标,而造成的法律纠纷。姐姐与妹妹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民事 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姐姐的儿子与妹妹根本不是什么收养关系,既没有收养的协议和登记,也没有收养的事实,而且生 活中李一与儿子始终以母子相称,李乐称呼李二“姨妈”。

  导致今天一系列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姐姐不该使用妹妹的生育指标生育二胎,当时完全可以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给儿 子办理户口登记。

  造成李一女士无法更正当年儿子的错误户口申报,又遭遇连连败诉,使案件变得扑朔迷离,让她陷入法律关系的困境 。而使姐姐与妹妹对立情绪加剧的,却完全是由妹妹2004年离婚判决的错误认定所导致的。这个判决有三点明显错误,一 是婚姻纠纷和收养纠纷属于不同的案由,不应当一并解决;二是在认定收养关系时没有找李乐的亲生父母李一女士和前夫进行 核实;三是在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和其他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收养关系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最关键是我通过调查发现,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200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过关于 李乐是李一与前夫的婚生子女并有抚养义务的判决。

  这样我就基本有了办案思路。

  找到了争议问题的根源,就要确定办案的思路和方向。要想顺利解决所谓的“收养纠纷”,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我 提出了三套方案,第一,找到妹妹2004年离婚判决的办案法官,请求其更正错误判决认定;第二,对2007年10月解 除收养判决提起再审,要求确认认定的收养无效;第三,姐姐与妹妹协商一致到法院请求变更父母子女关系。

  当时李一因为离婚问题及家庭债务与父母及妹妹关系非常紧张,很少来往,特别是与父母的关系已达到都主张断绝来 往的程度。我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评估后,依据当时的情形,先排除了第三套方案,决定从第一套方案入手,解铃还须系铃 人,当年法官造成的错误,也应当由他自己来纠正。

  随着办案工作的开展,又遇到了困难,当年办理妹妹离婚纠纷的法官,已经调离工作岗位,无法联系,其他法官无法 介入。只剩下第二套方案了,2008年4月1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4月7日,北京高院正式把再 审立案。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没过几天,李一接到法院通知,妹妹已向朝阳区法院起诉她侵害其对李乐抚养权,并 定于2008年5月5日开庭,李一可谓祸不单行。

  李一就抚养权纠纷,也委托我代理其应诉。我接受委托后,感觉这是一次解决姐姐与妹妹之间纠纷的大好机会,完全 可以借这次时机一并解决,通过努力,也许还能化解姐妹之间及其与父母之间的矛盾。我学过心理学,还通过了国家心理咨询 师认定,我想利用自己拥有的法律和心理学的知识,不但要为我的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争取还要为她及其儿子重构和谐大家 庭。

  因为妹妹手里有几份有利判决,还有父母的支持,开庭前协商和沟通很难,如果把我搜集的证据和观点提前告知对方 ,万一调解失败,对于我的当事人开庭不利。所以,我做好一定打赢这场官司的充分准备,但争取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既 解决了姐妹之间的纠纷,也不伤害家庭亲情。

  开庭过后,我积极帮助李二分析纠纷的来龙去脉,并适时替李一传递她对患有残疾的妹妹的一份牵挂之情,这也是为 了减轻妹妹的负担,同时也为李二转达了她对姐姐母子几年来深深的惦念。李一姐妹各自都经历了一场失败的婚姻,其实她们 比一般姐妹更需要亲情,更渴望大家庭的温馨,一个是李乐的亲生母亲,一个是李乐的姨妈,她们都发自内心地希望李乐有一 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但却因为缺少沟通,造成了很多误会。

  经过我大量的工作,现在姐姐与妹妹之间的矛盾已经全部解决,姐妹握手言和,李一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也已基本化解 ,双方已将庭审后的情况告知了办案法官,并希望法院能为她们出具一份调解书,因涉及到孩子的亲生父亲,法院出具调解书 还需要一些时间。

  我很高兴帮助李一彻底解决了缠绕她长达几年的难题,更欣慰的是让李一和儿子又回到了大家庭,重新体验到了久违 的亲情,李乐得到了更多亲人的关爱。

  我们要让家庭成为温馨的港湾,而不要成为战场。诉讼并不是解决家庭矛盾最好办法,家庭在诉讼面前也没有真正的 胜利者,判决只能让裂痕的亲情更加破碎。在遇到家庭纠纷的时候,多一份冷静,多一份谅解,多一份关怀,多一份沟通,我 相信许多争议都能解决,血永远浓于水,家和万事兴,只有家庭和谐了,社会才能实现和谐。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6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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