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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高工跳槽泄密获刑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14:26  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胡新桥 (本刊见习记者)余飞 (本刊通讯员)王昕/文

  凭借掌握国内独家核心技术,成为亚洲油用牙轮钻头最大生产制造商的上市企业,市场份额却突然受挫。与此同时, 市场上出现了类似技术生产出的钻头,价格却便宜了近1/3。是商业机密被泄露了吗?又是谁泄露了商业机密?

  亚洲第一生产商销售吃紧

  从事石油开采的人都了解,钻一口油井的费用,低者几百万元,高者上亿元,一般情况下所需钻头的费用仅占钻井成 本的3%-5%左右。但按照国际惯例,如果由于牙轮钻头的质量问题导致油井报废,钻头供应商是不负责赔偿油井报废费用 的。所以,石油开采方对没有先进技术和稳定质量的牙轮钻头不会轻易使用,这也是生产制造石油牙轮钻头利润高的主要原因 。

  中国石化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公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一级企业,199 8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主导产品就是油用牙轮钻头。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江钻公司于1980年至1995年12月间,从国外某公司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引进油用牙轮 钻头制造技术。引进技术以来,江钻公司投入钻头研究开发的经费在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从未对外转让该项技术。江钻公司 成为国内独家拥有当今世界先进牙轮钻头制造技术的企业,同时也是目前我国和亚洲油用牙轮钻头的最大生产制造企业。

  但是,自2004年开始,江钻公司油用牙轮钻头的市场占有率出现下滑。同时,江钻公司发现,国内一些油田陆续 使用天津立林公司生产的油用牙轮钻头。该钻头与江钻公司的产品极为类似,性能也差不多,价格却便宜了近1/3。

  2005年3月21日,江钻公司向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天津立林公司及其员工幸发芬侵犯商业 秘密,即自己公司的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被窃取。

  立案前的厉兵秣马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受害单位的损失是否达到刑法追诉的标准?接到报案后,江汉油田公安局迅速组 建专案组,展开案件的初查工作。

  侦查人员获取了天津立林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的81/2"LHJ517钻头、81/2"LHJ517G金属密封 钻头各一只。于2005年4月20日聘请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江钻公司制造的钻头和立林公司销售的两只样 品钻头进行鉴定。鉴定专家们经过长达5个多月的工作,于2005年9月29日出具鉴定结论:江钻公司制造钻头的技术中 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天津立林公司产品中含有江钻公司相同和等同的技术内容,不能通过观察产品本身即可获得 ;天津立林公司生产的钻头中含有江钻公司钻头产品制造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05年11月,办案民警前往新疆石油城克拉玛依市、山东省胜利油田,在当地警方配合下,调取了所需的有关 证据。经查明:天津立林公司于2004年、2005年,向新疆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两地共计销售81/2"LHJ51 7G金属密封钻头93只、81/2"LHJ517金属密封钻头26只,总计销售金额210万元人民币。

  2005年12月4日,湖北省一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天津立林公司因侵权给江钻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司法鉴 定结论为:天津立林公司及其员工涉嫌侵犯江钻公司商业秘密一案,经委托方调查核实,其累计两种产品81/2"LHJ5 17和81/2"LHJ517G共119只,给江钻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

  由于此案涉及诸多法律、技术和经济问题,而湖北当地又无现成侦办的经验,怎么办理此案?常言道,要揽瓷器活, 得有金刚钻。在进行案件初查的同时,江汉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杨春华带领侦查员开始战前练兵,上北京、下武汉、赴 四川,请教相关法律和技术专家。

  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存在“商业秘密”、“反向工程”这两个概念,但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截然不同。商 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向工 程是指通过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技术手段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的方法。通过反向工程获 得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但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主张技术信息 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不予支持。侵权方由于无合法的技术来源,往往会以“反向工程”名义使侵权秘密合法化,这就要通 过技术鉴定从技术层面上排除“反向工程”的可能性。

  同时,办案人员钻研有关知识,准确理解把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了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接触加相似”原则,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接触加相似加排除合理来源”就可 认定其侵权原则,明确了办案思路。

  但是,侦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突破点在哪?专案组民警请教有关法律专家得知关键就是要找到秘密点和接触点。秘密 点是权利人掌握的非公知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通过反向工程不可能获得的技术秘密。这需要办案人员与技术专家很好地沟 通,既能找准秘密点,又尽可能不使自己的技术秘密过多地二次泄密。找出接触点就是要证明侵权人知道商业秘密,或者有知 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如研发主任、技术人员、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副总等都有接触的条件或可能,只要有接触可能,通过查证 就可以认定,接触行为发生在权利人处。

  针对商业秘密案件中有大量的证据是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在的特点,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邀请省公安厅网络安全监察 总队的徐云峰博士,就如何固定电子证据对专案组办案人员进行了培训,为专案组提取、扣押电子资料打下了基础。至此,案 件初查明确此案符合刑事追诉标准。2005年12月6日江汉油田公安局正式立案。

  考虑到办理此案需跨省工作,会遇到各种阻力和困难。2005年12月中旬,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支队长孙中带 队进京向公安部经侦局就此案进行汇报。公安部经侦局询问了案件初查情况,查看了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结论、江钻公司采 取的保密措施等相关证据后认为,此案符合立案条件,应及时展开侦查。鉴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难度非常大,公安机关 办结成功率不高,要求湖北省厅经侦总队要加强指导督办,采取积极措施攻破此案,为办理此类案件探索出成功的经验。

  由此,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山鹰”专项行动,在江汉油田全面铺开。

  跳槽女高工浮出水面

  专案组民警在调查中发现,江钻公司没有向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转让过钻头制造技术;天津立林公司也从未涉足 过该领域,绝无此研发能力,即使运用“反向工程”也不可能通过产品测出异型的工装夹具,更不可能推出专有设备,其制造 钻头的技术无合法的技术来源。可以肯定,在接触江钻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中,有人非法披露、使用了这个秘密。这个“接触 点”就是犯罪嫌疑人。警方把目光瞄准了此前从江钻公司跳槽的女高工幸发芬。

  1983年8月,幸发芬被分配到江汉油田钻头厂(江钻公司前身)工作,历任车间技术员,江钻公司技术开发部产 品研究所主任,人力资源部培训处经理,高级工程师。1990年、1996年曾两次被江钻公司委派到转让方学习钻头设计 制造技术。同时,对转让方的钻头制造工艺及图纸等技术进行翻译。幸发芬在江钻公司工作期间,接受过保密教育,清楚公司 保密规章制度的内容,了解牙轮钻头制造技术属于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

  2001年8月,天津市立林公司以价值30万元商品房一套、8万元年薪、人才引进费15万元及养老医疗保险等 优厚条件吸引幸发芬跳槽。同年9月,幸发芬举家迁往天津,并于2002年3月起担任天津立林公司技术部部长,负责制订 天津立林公司相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及新产品技术开发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事项。

  因此,幸发芬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侦查一波三折

  2006年1月初,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支队长陶三院带领办案民警赴天津开展抓捕取证工作。在天津市公安局 经侦总队的支持配合下,于1月18日将幸发芬密捕归案。

  专案组民警依法搜查扣押了幸发芬随身携带的“纽曼”移动硬盘1个。根据《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和《计算机犯罪现 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的要求,专案组请湖北省公安厅网监总队、武汉市公安局网监处对电子数据进行镜像分析,提取 、固定犯罪证据。

  经突审,幸发芬交代了天津立林公司生产、制造油用牙轮钻头技术无合法技术来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内存有天津 立林公司工作的个人资料及技术资料。但是,在接下来的审讯过程中,民警发现,幸发芬曾专门研究过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 规,并且思维敏捷、逻辑性强、沉着冷静,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讯问中,幸发芬一口咬定她在离开江钻公司时没有带走任何技术资料;江钻公司制造钻头的技术都是公知技术,天津 立林公司制造钻头技术是通过反复拆解、测绘得到的技术参数,是通过查询公开资料得到的;江钻公司一无秘密,二无保密要 求,其本人已离开技术岗位多年,无保密义务。

  针对幸发芬的辩解,办案民警出示了“纽曼”移动硬盘内的证据:在“轴承”文件名下,一份集合数百张轴承、金属 密封环的总图,分别采用红色、蓝色、黄色标记,红色图纸编号为江钻公司原始图纸,蓝色图纸为立林公司钻头图纸,黄色图 纸为立林公司修改后图纸。看着一张张图纸,幸发芬不得不承认离开江钻公司时带走了江钻公司原始图纸,并设计了天津立林 公司轴承、金属密封环图纸。但是,将原始图纸与立林公司图纸数据放在一起是为了“对比、分析,起参考作用”。

  针对幸发芬辩称江钻公司没有保密要求之说,办案民警出示了在其家中搜查扣押的《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专利 、专有技术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何谓商业秘密,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为彻底揭穿幸发芬所称“江 钻公司制造钻头的技术都是公知技术,是通过公开途径查国家专利,网上查询得到的,江钻公司无商业秘密”的谎言,办案人 员携带笔记本电脑,开通无线上网功能,让幸发芬当面上网查询。面对办案人员的摄像机镜头,幸发芬沉默无语,不敢查询。

  审讯过程中,幸发芬多次提到“反向工程”的问题,当其明白她的身份不具备“反向工程”的资格,转而又辩称是修 改他人已设计的图纸。幸发芬称,技术图纸中橡胶件标准文件来源于天津立林公司的供货厂家武汉精工,她只是在厂家提供的 标准基础上予以修改。

  新问题出现了。供货厂家武汉精工也是江钻公司的供货方,掌握着江钻公司部分秘密,与江钻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是 供货厂家泄密吗?

  办案人员又奔赴供货厂家武汉精工调查取证。供货厂家找出了最原始的与天津立林公司来往的文件。在原始文件里, 文件名“武汉精工”是打印后贴上去的,下面覆盖的仍是天津立林公司。几经周折,办案人员找到了具体经办人,经办人承认 是收到天津立林公司发来的订货用“技术标准”,为壮大自己的产品影响力,就改换名头,以自己厂家的名义发传真给立林公 司。在出示原始证据和证人证言后,幸发芬所称技术标准来源于武汉精工的谎言也被戳穿。

  女高工泄密获刑6年

  为进一步收集、完善、固定证据,2006年9月,江汉油田公安局局长郑和亲自带队再赴天津调查。在天津市公安 局经侦总队及天津市津南区公安分局的配合下,此次获取了幸发芬主持侵权技术设计的相关资料、有关人员的证言及相关钻头 销售会计资料。其中,销售会计资料为认定侵权损失提供了有力证据。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损害并无明确的计算方式,为此,专案组请示上级公安机关。经公安部会商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对难以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可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的民事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本案损害金额的计算方式为:直接损失金额=江钻单只同类产品利润×立林钻头公司销售 总数量。

  经湖北省银河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截至2006年6月30日,幸发芬非法将江钻公司的秘密技术应用到天 津立林公司的所有牙轮钻头产品中,给江钻公司造成的损失为1013万元。

  2007年11月26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不久前,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 处幸发芬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近日,江钻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立林公司索赔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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