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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躲猫猫”事件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0日14:14  法制与新闻

  高慧(本刊记者)储皖中/文

  年轻小伙命丧看守所

  2009年1月29日,刚刚过完春节。当天中午,云南省玉溪市北城镇大石板三社村民李荞明吃完午饭,便提着斧 头到村口与同村另外5名青年会合,准备一起到离家10余里的晋宁县境内的青龙山上砍树卖钱。

  2月16日,是李荞明迎娶新娘的日子,24岁的他家境不太好,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严厉禁止盗伐树木,但为了“多 请几辆车来接新娘子”,为了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平时胆小而内敛的他,第一次打起了盗伐树木的歪主意,并且付诸实施。

  但这次,几位青年并不走运。正当他们挥刀伐木时,被巡山民警逮了个正着。

  “当天下午4时30分左右,我们分局的民警在山上巡逻,发现包括李荞明在内的几名玉溪北城镇男子正在盗伐树木 。”值班民警介绍。

  警方清点现场后,发现数十方树木遭到砍伐,这一数目已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民警随后将李荞明等6人带回晋宁县森 林公安分局。

  据民警介绍,当晚7时30分,在录过简单口供之后,警方开具了《刑事拘留通知书》,随后李荞明等6人因盗伐森 林被送往晋宁县看守所,分别被关在不同监室。当晚8时,李荞明的父亲李德发接到民警通知,要求他“有时间到看守所办下 手续”。

  “一开始我也不是很担心,我们村经常有人砍树卖被抓,最多在看守所住几个月交点罚款就回来了,我想着过几天筹 点钱去把他赎回来。”李德发说。

  1月31日,李德发带着5000元钱和亲戚陈某到看守所“赎人”。但这次,他们连李荞明的面都没有见到。

  “我们一直在看守所门口等着,连午饭也没有吃,直到下午3时左右,才有民警叫我们进去,但只是签了个字,跟我 们通报了一下情况,说要判刑,然后就让我们走了。”李德发说。

  2月2日,李德发带着一万元钱、拎着礼品再次赶到看守所。然而李德发却被警方告知“你不能见你儿子”,并没有 解释原因。李德发只好回家。之后的几天里,李德发分别在妻子以及一些亲戚朋友的陪同下多次到看守所看望李荞明,并试图 保释他。前后去了四五次,都未能见到李荞明。

  2月8日下午5时30分左右,李德发正一筹莫展的时候,忽然接到警方电话,称李荞明“在看守所摔了一跤,情况 还比较严重”,并要求他“赶紧到医院来”。

  当天下午6时15分,李德发与小儿子包了辆面包车赶到晋宁县人民医院,却发现李荞明“全身是血,头肿得跟蒸开 的馒头一样,已经昏迷不醒”,县医院的医生下了病危通知书,并建议将李荞明立即转院到昆明。当天晚上7时20分,李荞 明被转至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到达医院后,医院再次给李荞明下了病危通知书。

  2月12日凌晨6时57分,24岁的李荞明永远闭上了双眼。在李荞明的病历上赫然写着死因:重度颅脑损伤。

  “躲猫猫”致人丧命?

  儿子死后,李德发悲痛欲绝。“盗伐林木被刑拘,论罪当罚,但罪不至死。”“他虽然瘦,体格却非常好,什么病都 没有。”

  体格健壮的李荞明在看守所身负重伤,最终不治身亡,个中原因让众多家属难以理解。

  2月12日上午,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给出李荞明死亡的原因:通过初步调查,发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在放风 时间,与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天井中玩“躲猫猫”游戏时,由于眼部被蒙不慎撞到墙壁受伤。

  对于警方“玩‘躲猫猫’受伤”的解释,李荞明的家属一致认为“太过草率和不负责任,甚至有些儿戏”。

  “一伙二三十岁的犯罪嫌疑人,怎么还会在看守所里玩只有小孩子才会玩的游戏,就算真的玩游戏,谁也不可能把自 己撞得如此严重。”家属们猜测,李荞明之所以受伤,是遭到毒打所致。“李荞明的伤,绝不可能是不小心撞到的,一定是有 人有意推搡或击打造成”,家属们的想法也得到医院医生的部分印证。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李建明医生介绍,尽管人类的颅骨十分脆弱,然而要对一名成年男子造成如此大的致命 伤害,一定要有巨大外力才可能导致,而“一般的不小心摔倒或撞击中,人有自我保护意识,很难造成这样大的伤害”。

  2月12日晚11时,警方通报,李荞明受伤的原因为:当天下午放风时,李荞明与其他被关押者在天井玩“躲猫猫 ”游戏,由于李荞明抓到普某某,引起普某某的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李荞明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 击打一拳,李荞明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和墙壁与门框夹角碰撞,导致受伤。

  李荞明的家属仍然认为这一调查结果“不能让人信服”,并表示要到“尸检完毕并有最终结果”之后再与晋宁警方进 行协商。“只想找出他死的真正原因,让他死也要死得明白”,李荞明的家属一致表示。

  官方征集网友参与调查

  此事件经当地媒体披露后,立即成为舆论的焦点。公众对李荞明的死因心存疑虑,并认为警方公布的原因有些牵强。

  有网友曾戏称:“俯卧撑、打酱油、躲猫猫———中国武林三大顶尖绝学。”“早晨起床时做了几个‘俯卧撑’,然 后被家里支去‘打酱油’,打完酱油后与小朋友一起玩‘躲猫猫’……”“珍爱生命,不躲猫猫。”

  更有网友发表《躲猫猫释义》:“‘躲猫猫’意为捉迷藏,属南方方言,北方则称作‘藏猫猫’。伴随着一条年轻的 、身强力壮的生命的离去,‘躲猫猫’这一游戏在展示普宁县看守所的人情味之外,同时证明了一个道理:游戏也可以杀人。 ”

  云南省委宣传部2月19日发出公告: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省委宣传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于2 0日上午前往昆明市晋宁县事发地,对“躲猫猫”事件真相进行调查。面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4名,作为调查 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并公布了报名电话及联络QQ。公告发布后,报名电话响个不停,半小时内,就有来自省内外近70人 报名。

  由官方出面组织,网友通过网络报名,对一个事件展开调查的活动在全国尚属首次。

  至于为何要组织这次调查,本次调查活动的原创、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说:“既然现在是网络世界,就要尊重 其客观规律,不如直接让网民参与到事件的调查中来。而中央对新闻的要求,也是要求保证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但如何体现,我们缺少探索,所以我想尝试一次。公安的同志也说,面对网友的质疑,只能用我们的坦诚去换取网民 的信任。就算有问题,网民也可以为监所管理提出好的建议,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是可以隐瞒的,我们完全可以晾出来,让网 民来评判和督促。因为现在网络上有舆论,不管公安部门怎么做、怎么说,都会有人质疑,还不如完全地公开透明,让网友参 与。我们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都有一个宽阔的胸怀,都认为没有什么好隐瞒的,如果在这个事件上,看守所与 公安机关确实存在问题,是谁的责任就要谁负责,该严肃处理的就处理。反正要把真相还给公众。我们不是法律授权的调查机 构,宣传部门也没有权力。按照事件本身来说,应该是一个司法机关的事情,但是后来出现了“躲猫猫”这样的公共舆论事件 ,网民们非常渴求知道真相,我们有责任把事情的真相完整、及时地澄清,满足公众知情权。”

  云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副处长龚飞针对此事的起因总结出三点:第一个考虑是网络上对这个事件传播很多,而且传播 是千奇百怪什么观点都有,这偏离了事件的本源;第二个原因是网民对这个事件有非常强烈的渴求,渴求知道这个事件的真相 ;第三点,这个事件发生后我们的公安、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做了很多的工作,这个工作因为第一波传播发生了问题,我们的这 些部门就没有再和媒体保持一个很好的交流,很多东西直到今天都没有在媒体上得到传播,我们觉得这些事情非常有必要通过 媒体来进行传播,给公众一个客观真实的“躲猫猫”真相。

  网友参与调查遭遇尴尬

  据统计,共有500余人通过电话和网络进行报名。云南省委宣传部从报名人员中随机进行了选择,组成了“躲猫猫 ”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委员会主任是网友“风之末端”,副主任是网友“边民”,云南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昆明市 公安局等政府部门人员以及当地媒体记者参与其中。

  2009年2月20日上午8点30分,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建的“躲猫猫”事件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15人在 云南省委门口集合,统一乘车前往晋宁。

  出发前,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说:“到底能够给我们多大自由度我到现在心里都没底,举一个例子,我本人认为 如果想真实地了解情况,一定要看当时事件发生的监控录像,一定要跟狱警和当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交流,但这些对方完全可以 说这是保密的,如果做不到怎么可能有结论?”“风之末端”的质疑在调查现场得到了证实。

  调查委员会成员说:“我们遭遇了‘二十二条军规’,完全不是警方的对手。”委员会副主任“边民”说:“当调查 团提出要看监控录像时,晋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发表了‘检察意见’:监控录像内容按照保密法属于保密范围,拒 绝了调查团的要求。另外,在进入看守所之前,警方曾同意调查团成员会见与李荞明同时在押人员的要求,然而等到进入看守 所后,同样被检察官以‘从办案侦查和看守管理的角度看,会见不妥当’的理由拒绝。”

  对于调查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反映,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说:“组成网民调查团,是为了尊重网民的知情权、表 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他们用网民的眼睛、耳朵,去认知和理解这个事件的真相。但法律监督机关的侦查是另一回事,网友 的调查也不能完全取代专业部门的法律结论。满足网友们的好奇心,满足他们对于真相的执著,是我主要的目的。”

  据检察机关内部人士透露,对于可能涉及的渎职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所有的证据确实需要保密,不过相关法律 并未对此作严格规定。对于一些特殊事件或者出于特殊需要,即使在侦查未完结阶段,检察机关也可以选择公开一些证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活动过程作出评价:“2月20日的整个调查实际上是在警方的控制下展开的,获得的 信息也是由官方提供和操纵的。要使调查委员会查明真相,就应该给予他们接触核心证据、核心人物、核心事实的机会。所以 就必须提供与犯罪嫌疑人普某某以及同监舍在押人员独立会面、交谈的机会。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否则没有办法接近真相。 当然,按照法律,除了律师,看守所以外的人的确是不能接触犯罪嫌疑人的。但是,调查委员会本来就是一次破例,就应该赋 予他们特殊的权力。既然允许他们来,就得提供充分的条件。如果现在又以法律条文来阻止接触,只会增加人们的疑虑,跟官 方的意图背道而驰。这不是一次真正的调查行为,网民不可能真正地发现真相,这一调查行动存在重大的瑕疵。”

  网友对“躲猫猫”事件

  是否具有调查权

  此次调查委员会组成成员共计15人。其中以网民身份居多的社会人士有8人,媒体记者有3人,司(政)法机关人 员有4人。而在司(政)法机关的4人中,公安机关人员只有2人。从这份名单来看,真正有权并有能力直接可参与破案的就 只有两人,其他调查组人员是不具备破案“资质”的,以“门外汉”居多的调查委员会,最后能调查出真相吗?

  在网上可以呼风唤雨,制造流行语的网友,在现实中显得如此无力。无论是网友还是网友调查委员会,都不可能做到 “探寻真相”,在“躲猫猫”事件中,最终能真正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司法部门。

  “躲猫猫”事件目前在网络上暂告一段落,透过事件的表象,我们仍应从法律上重新认识这个问题。

  公众对公共事件、包括司法案件的调查结果,有权提出质疑、质询,进行舆论监督,但质询不能代替调查,监督不等 于直接介入、干预,由民间人士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在看守所的一位犯罪嫌疑人的死亡真相进行调查,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其 合法性值得怀疑。对于司法案件,如果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自行调查,就会动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法律的权威性,这 是不值得提倡的,也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不能允许的。

  云南大学法学院某法学教授认为,对于一般的公共事件,包括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都有权进行调查和了解,但 对于一些特殊事件,例如恐怖事件、特大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司法案件等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业人士进行调查,晋宁看守所犯 罪嫌疑人意外死亡事件,严格来说是一个司法案件。

  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显达说:“民间调查不同于司法调查,宣传部门组织的调查肯定不能解决本案的实 质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在拘押犯罪嫌疑人期间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亡事故,检察机关应立即高度重视并介入调查,因为 他们有司法监督职能。无论致人死亡的事件发生在看守所里还是看守所外,公安机关都要依法进行侦查。宣传部门不是纪委也 不是检察机关,他们没有司法监督权,因此组织的这次调查只能视作民间调查。进行民间调查、新闻调查是可以的,因为普通 公民有社会监督权,但没有司法监督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对看守所管理教育活动的监督,包括检察看守所 干警和武警对人犯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检察看守所人犯死亡是否经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作出死因鉴定,是否经 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验,是否通知办案单位及其家属等内容。在押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在第一时间加强监督,调查情况,固定证据,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

  2009年2月25日,负责该案的警方人员证实,此案已经移交昆明市检察院主办、云南省检察院督办,同时最高 人民检察院也派员指导办案。

  网民调查的标本意义

  一场沸沸扬扬的网民调查“躲猫猫”事件已告一段落。我们不必过分纠缠这一行动的是非成败,应该透过这一事件看 到网络舆论力量的强大与局限,以及舆论与司法之间的互动、冲撞与分野。

  这些蒙着面纱的网民通过网络,毫无顾忌地表达了对“躲猫猫”这一说辞的疑惑、不满与抗议,但即使是用冷嘲热讽 等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语言,表达的也是对事件真相的渴望,对公平与正义的呼唤,对生命的尊重与怜悯,其主流是积极的。

  云南省宣传部门正是看到了网络舆论积极的一面,因而没有采用堵塞、漠视、压制的态度,而是试图加以疏通、引导 ,并组织网民开展调查,应该说这一举措是一次大胆而有益的尝试,具有标本的意义。这一行动虽然没有达到揭露事实真相的 目的,但包括网民、公众、当地政法部门都有所收获。首先,此次的所谓网民调查充其量只是一次有组织的网民集体质询,它 使网民意识到了“网络无疆界,言论无禁区,但行动有制约,法律有准绳”。如同一场球赛,网民就像看球赛的啦啦队,可以 摇旗呐喊、吹口哨、鼓掌、喝倒彩,但不能越位犯界,直接冲入球场,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其次,通过参加调查的网民发布的 报告,进一步使社会公众了解了警方的态度,“暴露”了有关法律的种种缺憾,部分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对于当地 政法部门来说,使他们了解了民意与舆论的力量,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使他们能以更加公正、审慎的态度调查此案。

  鉴于舆论对此事件的高度关注,在有关检察机关的高效工作下,“躲猫猫”事件的调查有了最新进展。2009年2 月27日下午,云南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此事的调查结果:2月12日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 荞明非正常死亡,系受到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等三人多次殴打后颅脑损伤死亡,张厚华等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对 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辞退、撤职、免职、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有渎职犯罪嫌疑的,由检察机关予以追究;晋宁县 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因监督不到位被免职。至此,有关李荞明死亡的真实原因终于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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