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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愿望与现实的差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0日14:14  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李郁/文

  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这一提法,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可能比较陌生,而在司法界却是一件重要的工作。所谓著作权的刑法 保护是指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实施刑事判决,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许多年来,立法、相关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对此 非常重视,极力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推行,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一些西方国家对我们这方面的工作仍指手画脚,啧有烦言。之 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观念的差异,形成了评价上的差异。实际情况是,我国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工作正在稳 步推进,并不断取得重要进展。

  贩卖盗版光盘一事两罪

  一间不大的法庭里,法官席上坐着一位年轻的法官,被告人席上是一名年轻的女子,辩护人席上只有一名律师,旁听 席上有两名中年男女。整个法庭看上去单调而冷清。

  这天是2008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正审理一件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法庭采用 的是简易审判程序,因而检察机关只向法庭递交了起诉材料,而未派员出庭。

  案情很简单。2008年7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新源里派出所对辖区内一处名叫“星之影 ”的音像店进行查处,当场发现店面负责人正向人出售盗版光盘,随后,公安人员从店内起获盗版光盘5万多张。经北京市版 权局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300多张属于侵权复制品,4.8万多张属于非法出版物。于是,小店的负责人被刑拘、 逮捕,后被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起诉至法院。这个负责人就是正在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她叫王喜悦。

  王喜悦只有21岁,是河北省滦平县一个农家姑娘,到北京打工不到两年,在这家音像店替人看摊儿。这是一家黑店 ,专卖盗版音像制品。但王喜悦既不知道店主的姓名,也不知道店主的住所,出了事只好自己来扛。在法庭上,她承认检察机 关起诉的事实,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表示悔过。

  王喜悦的辩护律师为她做了轻罪辩护,认为她的行为只是出售盗版光盘,应该属于非法经营范围,没有侵犯著作权行 为。

  按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起刑点低,500件盗版盘即可定罪,最高刑期为7年,而非法经营罪起刑点较高,要2 500盘,最高刑期3年。

  两天后,判决书下来了。法院认为王喜悦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均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对律师 的辩护理由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因此,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合并,判处王 喜悦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本案的独任法官杜宗说,这是他2008年办的最后一件侵犯著作权案,也是一件典型案例,即一事两罪。这一年朝 阳法院共办理此类案件9件,大多和此案类似,也是一事两罪,并处罚金。

  两周后,12月31日,中美两国共同侦破的世界最大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11 名罪犯因非法制作、销售微软公司的软件光盘被判刑,主犯王文华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是迄今为止我国此类案件中量刑 最重的。

  侵犯著作权案并不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李晓对该院著作权刑法保护情况作了总结分析,写出1.4万字的调研报告。在这 份报告中,李晓总结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4个基本特点:第一是案件数量较少。从2006年至2008年10月的3年时间 里,朝阳法院共受理涉及著作权的刑事案件140件,占这个时期该院审理刑事案件数量的1%以下,其中绝大部分以非法经 营罪判决,按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只有9件。第二是侵犯的作品主要是电影、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和美术作 品,其中音像制品占到91%。第三是侵权手段多为销售。第四是罪名适用多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并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游涛总结本院同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时也得出相近的结论。

  朝阳区和海淀区是北京两个大区,也是经济文化发展最快的两个区,两个区法院的情况无疑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我国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近现代,起步较晚,而且缺乏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期没有制定相关法律,直 到上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有所重视,相继出台一些政府规章,1990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这在我国有着重要意义,但此部法律的某些方面却在国外 受到质疑,认为这部法律只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民事与行政责任,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为此,美国除提出批评外,还于 1991年11月将我国列为“重点调查”国家。后经几次谈判,才消除了可能引起的贸易摩擦。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 步发展,市场经济逐步深入,我国国内的图书、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盗版活动日益猖獗,重拳出击已是刻不容缓。

  1995年1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决定》,正式揭开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序幕。 1997年我国刑法修正时,针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了两项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然而,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由于种种原因长期停留在纸上,直到2006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才第一 次判决两名贩卖盗版音像制品者侵犯著作权罪,在全国开了先河,而在北京,首次作出这样的判决是2008年4月。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 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销售侵犯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一解释有效地推动了著作 权刑法保护的开展,但在实践中,非法经营罪还一直在适用。

  侵犯著作权定罪不易

  著作权刑法保护推行较慢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侵犯著作权方面的司法鉴定较难。

  查处盗版侵权出版物一般由版权、公安、文化等执法部门单独或联合执法,查抄的赃物要经版权鉴定部门鉴定。其中 非法经营性质的鉴定相对容易,比如出版物没有正式编号,没有生产线号,假冒出版社等情况,由此即可断定。而侵犯著作权 的鉴定方法其实也很简单,即通知著作权人查看实物,确认著作权受到侵害,同时确认其具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

  “这看上去简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中心的陈嘉平主任说,“但问题是很少有人来主张这样的权利”。

  陈主任介绍说,目前只有美国的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和鉴定中心有联系。如果查抄到美国影片的盗版光盘,即通知代 表处派人来确认。在此基础上版权局出具确认侵权证明,交公安机关作为侦查证据,移交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则凭借这些证据 对案件进行判决。北京的盗版光盘侵权案大部分是由这家代表处指认才确认侵犯著作权事实的。

  然而除了美国,其他国家,包括我们自己,电影或其他音像著作权被侵权后则没有这样的协会来作证,个人更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晓说:“大部分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决就是因为缺少著作权人指认, 不得已而为之。没人指认,就无法认定侵权。这也正是较少以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因。”

  对于盗版,我国的一些作家及电影导演谈起来都义愤填膺,可他们并未和版权部门建立长期联系,形成保护自己作品 的有效机制,至少在北京是这样。而且,相关的行业组织也并未这样做。

  中国有电影家协会,但是该协会办公室董主任说,他们的工作主要是组织电影评奖和电影学术交流活动,没有维护电 影版权的职责和职能。我国也尚未建立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也有人提出建立‘影著协’,但这需要很多方面的条件,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董主任说。

  那么,那些具有电影著作权的电影公司呢?他们为什么不主动和版权部门联系?

  “我们维权的重点放在影片首映的一个月时间内,主要防止网络和电视在这期间干扰和侵权”,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市 场部职员胡宛说,“至于音像制品,我们都打包出让给音像公司,影碟的版权由他们管”。

  记者在网上查出了他们经常授权的音像公司电话,这是广东一家文化公司,问起维权的事,对方明显不愿多谈,刚说 几句就把电话挂了。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志坚律师近几年一直受委托为一些电影制片公司维权。他说,制片公司维权主要是抓两 项,一是电影光碟母碟的保密,二是网络保密,确保在电影首映期间母碟不被盗版,网络不予传播。他说,只有母碟才可刻制 出高清或较高清的影碟。母碟保护一般说来不是太难,而能具有高清视频传输设备的网站也就十几家,卡住这两项,其余的就 可以忽略不计。

  叶律师说,以前有人在影片首映式拍下放映的画面,出盗版盘。现在进入高清电视和高清DVD时代了,画面质量不 高的光盘没有市场,因此偷拍这一方式现在已基本没有人采用了。

  叶律师还透露,很多授权公司也制作盗版光盘。

  他说,正规的授权公司按协议出正版光盘都有具体数量限制,但由于利益驱使,这些公司也偷着多出盘,或者趁机出 简化盘,实际上也等于盗版。

  著作权保护任重道远

  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并不满意中国对著作权的保护状况,总认为我们打击力度不够,但实际上中国为此作出很大努 力。比如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虽然实际判决的案子并不多,但情况正在改变。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王志勇的一份调查报 告披露,全国判决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近几年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2008年达3300余件,而同样具有保护著作权 作用的非法经营罪案件的判决是这个数量的5至6倍,而且还不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日常执法中查处的案件。

  “这里面有一个文化差异问题”,王志勇法官说,“美国人觉得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就是真正保护,而适用非法经营罪 就不是保护,这是误会”。

  其次,国外对我国把盗版作品起刑定为500件也不理解,他们认为只要是侵犯著作权,两件也是犯罪。

  “这又是一个源于文化差异的认识。”王志勇法官说。

  他说,在美国犯罪的概念比较宽泛,违反交通法规也是犯罪。我国则不同,犯罪是一个很严重的事件,必须有一个量 的规定。此外,我国的法官审判时自由量刑的度并不大,因此,法律上也必须有一个量的规定。

  但持这样观点的并不只是外国人,国内一些专家学者也认为著作权保护的起刑点过高,要求证明“以营利为目的”的 主观动机难度大,执法人员对盗版的危害认识不足,打击力度不够等等。

  不过,如果不纠缠概念问题,就实际作用而言,用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还包括行政处罚,多管齐下打击侵权犯 罪,效果是一样的。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完全取缔侵犯著作权的非法盗版犯罪活动是很困难的,弄虚作假、追求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很 难消除的。一位叫赵乾海的人著文总结出了盗版屡禁不止的十大原因:观念问题,如盗版无害论,保护著作权意识淡薄;执法 条件不足,盗版技术隐蔽等。叶志坚律师也指出,现在盗版技术更新很快,快速光盘刻录机只用一台电脑,就可以同时刻录几 十盘光盘,成本很低。事实上,不管是修改法律条文、降低量刑限度,还是加大打击力度,盗版侵权犯罪都不是短时间能够消 除的。要改变盗版等侵犯著作权的不法现象,还需要长期地做多方面、深层次的努力。

  保护著作权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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