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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平/文
因为改制,她成为第四届“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当光环褪尽,她暴露出真实面目:以改制为契机,贪污挪用 国有资产及企业资金共计8700万元,犯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等四项重罪。
2009年1月下旬,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张海英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行贿高官屡获“擢升”
1960年出生的张海英,大专文化程度。尽管如此,张海英的官运可谓是一帆风顺:由村计生干部起步,先后担任 过双桥乡党委书记、利辛县副县长、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2001年4月至2004年7月,张海英出任原阜阳地方 铁路管理局局长。其后,她继任改制后的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至案发。
其实,张海英仕途上的平步青云绝非偶然,这完全得益于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不遗余力地从旁“ 提携”。直至2007年1月12日,王昭耀因受贿704万余元,另有649万余元的财产来源不明,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发后,才带出了张海英行贿案。
经查,1996年上半年至2004年10月,被告人王昭耀通过其妻冯继英先后14次收受张海英送给的人民币1 5万元。
在王昭耀的“关心”下,1997年1月21日,张海英被任命为利辛县副县长;其后不久,即出任阜阳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副主任。2001年4月27日,张海英获任阜阳市地方铁路局局长。
对于向王昭耀行贿一事,张海英在法庭上表示:“我服从法院的判决,我认可,不解释。”
疯狂侵吞国有资产
张海英主政的漯阜铁路是连接京广、京九两线的一条标轨铁路,由河南、安徽两省铺建,其安徽段由阜阳地方铁路局 管理经营。
2004年的6月和7月,阜阳市政府先后召开两次常委会议,通过了阜阳地铁局改制成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简 称“漯阜公司”)的方案。
2004年7月18日,阜阳地方铁路局正式改制为漯阜公司,由23个股东出资1000万元注册设立。其中法定 代表人张海英出资540万元,成为这家企业的控股人,占有54%的股份,其顺理成章地出任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
改制后,张海英“女强人”本色日益显现:对内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对外为企业争取到巨大利益,使一些原本经由国 有铁路行走的货运列车改道走漯阜铁路。由此,公司运输量和运输收入增幅在全国地方铁路行业中名列前茅。
2005年6月20日,安徽漯阜公司正式对外宣布,由该公司与上海铁路局共同经营阜阳—上海5007次旅客列 车软卧空调车厢。媒体将此举称之为“民营企业租赁经营国铁客运”。时任公司董事长的张海英也因此出尽风头。
2006年,张海英获得“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称号。此次评选活动组委会称,“张海英具有开拓视野和远见 卓识,带领自己的团队,成功完成了一个令业内刮目相看的典型成功改制案例”。
关于这次改制,直到张海英落马后才显现出真实面貌。经查,张海英所涉的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主要犯罪事实, 均发生在这一改制过程前后。
2004年7月,张海英为了缴纳其向漯阜公司的出资款,向阜阳市某信用社提出贷款。同年7月22日,张海英从 某信用社贷款500万元。当月末,她安排漯阜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账户上支出5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信用贷款;8月1日 ,她又从某信用社贷出500万元归还到漯阜公司账户。张海英采用这种“月初贷、月底还”的方式持续从某信用社贷款至2 005年7月31日。
此后,这一笔贷款的期限由1个月变成了1年。2005年8月1日,张海英以其在漯阜公司的股权为担保,从某信 用社申请贷款500万元,期限为1年,所贷款项用于归还漯阜公司为其支出的500万元还贷。
一年后,张海英又安排从漯阜公司支出500万元为其归还贷款。2006年8月25日,经漯阜公司董事会同意, 张海英以漯阜公司在微商银行阜阳银河支行(前身为某信用社)的530万元定期存单为质押,从该行贷款500万元,用于 归还8月1日漯阜公司为其还贷的500万元。
知情人士认为,背靠“企业”这棵大树,张海英不断挪用企业资金,以“贷还往复”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成为企业 的实际控制人。
“在改制过程中,张海英采用安排财务人员隐瞒资产、干涉资产评估,擅自决定股东组成人员等手段,致使阜阳铁路 管理局以负资产实施改制。”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如此记载。
一审法院查明,张海英趁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截留收入等手段,贪污国有资产共计约2014 万元。
其中,2004年,张海英利用所在地铁局实行改制之机,采取安排下属工作人员虚报职工人数和提高安置补偿金计 算标准等手段,截留安置补偿金386.9万元。
此外,改制时,郑州、上海、武汉、北京等四个铁路局代阜阳地铁局收取的运费收入中,因执行新旧计算标准差异而 多出1422万元。张海英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在公司改制期间,将该溢收款暂不确认为收入。直至2005年9月,张海英才 安排财务人员将该款项调整为漯阜公司收入。
张海英的暗箱操作,让改制时的地铁局账面负债惊人。公开的报道称,2004年5月31日,地铁局资产总额为1 .8亿元,总负债3亿元,净资产为负1.2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海英以谋取个人利益和非法占有为目的,使被其截留隐瞒的国有资产处于其绝对控制之下,并实际 非法占有该部分资产,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但是,张海英对此并不服气。庭审中,当检察机关指控张海英主动要求成立由其控股的民营企业,目的就是逐步侵占 国有资产时,张海英为自己大声辩解:“我从没有向市委、市政府主动提出改制要求,我只是既定政策的执行者。我所做的一 切都是为了保证职工利益,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然而,据张海英一案的证人方某称,2002年1月,方某与单位签订了保留劳动关系合同。2004年7月,地铁 局改制时,没有任何人通知他领取身份置换金。之后,他多次要求领取身份置换金无果。直至2007年8月,张海英接受纪 委调查后,方某才如愿以偿。
卷宗显示,在地铁局改制时向上级报送的身份置换金职工名单中,方某的名字赫然在列。张海英曾专门安排人事、财 务部门对包括方某在内的107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其他非在岗人员不予身份置换。仅此一项,就截留补偿金66万多元。
“鸡蛋不能放到同一个篮子里”
改制后,张海英摇身一变成为漯阜公司绝对控股的大股东。但是,由于漯阜公司账面上存在大量亏损,使法院经常前 来查封企业账户,让张海英觉得,“鸡蛋不能放到同一个篮子里”。
基于此,张海英未经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擅自安排于2005年8月15日成立实际由其控制、部分股东的亲属 为股东的阜阳市铁龙运输有限公司。其间,张海英安排自己丈夫的妹妹担任铁龙公司会计一职。
2006年3月28日,张海英又安排成立实际由其控制,以其儿子为法定代表人,由其丈夫负责管理的上海国际货 物徽凰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徽凰公司”)。
徽凰公司完全成为张海英的家族公司。她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漯阜公司的巨额资金,大多流向了这家公司,成为张 海英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张海英贪污案中,涉及非法占有公司资金高达4776.79万余元。
证据表明,张海英为非法占有国有资金,采取了多种“做空”的手段,甚至安排他人私印其他单位票据、私刻公章等 。
案发后,张海英一再辩称,成立铁龙公司、徽凰公司是为漯阜公司避债,两家公司系漯阜公司的子公司,三者之间的 转款属于正当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铁龙公司、徽凰公司的设立均未经漯阜公司有关会议决定,不能证实铁龙公司、徽凰公司系漯阜 公司的子公司。法院还查明,在张海英的安排下,漯阜公司向这两家公司转入的钱款不是被财务人员支出交给张海英使用,就 是以徽凰公司的名义购买房产。
此外法院查明,除非法占有漯阜公司资金外,张海英还违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经董事会批准,多次挪用单位资金 ,数额高达2005万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张海英并不服气。目前,她已经提出上诉。
“改制犯罪”带来的警示
2008年初,阜阳市政府重新收回对漯阜公司的控制权。看守所中的张海英亦签字同意转让股权。
此后,铁道部、安徽省、河南省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对这条铁路经营实施重组改制,进行复线电气化改造。200 8年11月14日,铁道部在京召开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筹备会议及股东会第一次会议。新的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由 武汉铁路局、河南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国资委、郑州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投资建设公司六家股东共同投 资。
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到个人控股的民营企业,再回到国有控股的企业,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的改制重组历经了“三部曲 ”,张海英的个人命运也随之浮沉。
与此同时,张海英案再度引起了社会各方对国企改制犯罪现象的广泛关注和深度反思。
有评论认为,近十多年来,发生在国企改制领域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这一现象非常值得认真 对待和研究。
专家指出,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出更强烈的主动性和贪婪性。从已查处的案件不难发现 ,在分食“最后晚餐”的欲念下,一些国企经营者罔顾国家、集体、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 的花样翻新--或恶意减损、隐匿国有资产;或非法转移国有资产;或巧立名目私分国有资产;或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予改制 企业职工的优惠……
专家认为,必须按照“公开、透明、有序、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流转和交易机制。国企改制的有关信息 要向社会及职工公开,涉及国有资产占25%比例以上的企业,其改制方案与产权变动都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或备案, 防止暗箱操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方法,加强对改制过程的监督,规范改制的决策程序和重大事项的报告 制度,防止“内部人控制”,赋予监事会对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处置的监督权,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国家审计,健全国企负责人 的离任审计制度。
一些专家认为,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修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明确划 分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的职责权限,建立违规改制及资产处理协议无效制度和资产追索赔偿制度。与此同时,也 要对已经改制的企业加强监管,谨防新一轮企业资产流失。
阜阳当地一位知情人士也发表看法称,当初改制时,如果能够切实对阜阳地铁局加强监管审计;改制后,如果监事会 以及企业相关内控机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张海英一案发生的可能性或许会被最大限度地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