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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筑爱巢分手如何分割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0日14:14  法制与新闻

  江中帆/文

  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新房,作为儿女的结婚用房。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双方约定将房屋登记在女方父亲 的名下。谁知,尚未步入婚姻的殿堂,男女二人就分道扬镳。之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便成了争夺的焦点。

  共筑爱巢 双方父母出资相助

  钱家的儿子钱伟明与孙家的女儿孙婷同为江苏省苏州市一所著名大学的学生,两人同在系学生会工作,钱伟明担任系 学生会主席,孙婷是系学生会文体委员。青春靓丽的孙婷,让钱伟明一见倾心,钱伟明的高大帅气,也深深吸引了孙婷。在共 同的工作中,他们互生好感,天长日久,成为一对亲密恋人。

  钱伟明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孙婷是江苏省盐城市人,两家相距不远。2003年寒假时,已读大三的钱伟明与孙婷相 约一起回老家拜见双方父母。让他们感到高兴的是,双方父母对二人的恋爱关系表示支持,只是嘱咐他们不能因为儿女之情荒 废了学业。

  2005年7月,钱伟明与孙婷大学毕业,二人选择留在苏州工作。

  当年春节,钱伟明、孙婷相伴回家探亲,两家人聚在一起相谈甚欢。考虑到在苏州工作,竞争激烈,两个孩子又各自 与他人合租住房,生活上彼此不能照应,双方家长十分心疼,决定让两个孩子尽早成家。面对父母的建议,钱伟明和孙婷面露 难色:“我们现在根本没有经济条件成家,还是等挣到钱后再说吧。”“真是两个傻孩子,跟父母还用得着这么见外吗?只要 你们同意,我们全力支持。”双方父母几乎异口同声地说道。见有父母的支持,钱伟明与孙婷考虑到先成家也是一个不错的办 法,便同意了父母的建议。于是,两家便将儿女的婚事提上了日程。

  按照协商的计划,两家于2006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大户型作为钱伟明与孙婷的结婚用房。孙父为了能支取 住房公积金,在征得钱家的同意后,所有购房手续均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房屋的产权也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2006年8月初,房款付清交房后,钱父心中总有一丝不安,认为买房的手续全是以孙父的名义办理的,房屋的产 权又登记在其名下,自己付了几十万元房款,却没有任何凭证,如果两个孩子分手,或者结婚后又离婚,那自己付出的几十万 元不就打了水漂?钱父便将自己心中的担忧告诉了儿子钱伟明,他要儿子与未来的老丈人立个书面字据,以免日后生出变故说 不清。钱伟明知道父亲的担心很有道理,但又害怕伤害两家的感情,刚开始总是敷衍父亲,可是,钱伟明最后还是拗不过父亲 ,决定和未来的老丈人好好谈谈。

  让钱父感到欣慰的是,孙父十分开明,对钱家父子的担心也十分理解,为了打消钱家父子心中的疑虑,他同意就购买 房屋的出资情况立下书面字据。

  2006年8月6日,钱伟明与孙父签订了出资说明书一份,表明:孙家共计出资21万元整,钱家共计出资23万 元整,剩余部分由孙婷和钱伟明二人共同负担。

  分道扬镳 争房成仇闹上法庭

  买好房子后,双方便着手装潢房屋、购买结婚用品。可是,在营造爱巢的过程中,钱伟明与孙婷彼此发现,两人其实 在性格、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他们也试图改变自己去适应对方,可是,又觉得这样两人都很痛苦。经过一次 长谈后,两人决定分手。可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却成了无法解决的难题。在经过多次商谈后,2007年8月6日, 双方约请朋友徐玉梅就孙、钱两家儿女分手后双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调,并根据协调意见,于同月19日,由孙父与钱父签 订一份声明,表明:同意新房户主孙父两个月内支付钱父房款50万元整,房款付完,债务两清,从此与户主无任何纠纷。签 订完声明后,孙家夫妇支付给钱父3万元,钱父出具了收条。同年9月9日,钱家夫妇及儿子钱伟明与孙家夫妇又来到小区的 物业处磋商余款47万元支付及财产分割问题。经过协商,钱父又出具收条,表明:今收到户主孙父所欠余款47万元整。证 人徐玉梅、王大军分别以见证人和在场人身份在收条上签字。

  按理说,所有问题到此都解决了,可是,钱家夫妇听说,他们购买的房屋已经升值了。“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 ,既然已经升值了,凭什么我只拿回购房款,房屋归对方所有,应当按照房屋的现在价值及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想到 这里,钱家夫妇心中不免失衡,决定争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因先前的纠纷,他们也知道和对方已没有协商的可能。于是, 2007年9月11日,钱家夫妇径直来到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孙家夫妇告上了法庭。

  钱家夫妇诉称,“儿子钱伟明与孙家之女孙婷原系恋人关系。2006年3月,我们与孙家夫妇及其双方子女共同出 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孙家夫妇称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所以,购房手续都以孙父的名义办理。2006年8月,房 款付清交房后,我们为明确自己的房屋权属比例,委托儿子钱伟明与孙家夫妇进行结算并签订了房屋出资说明书,该协议明确 了我们出资23万元。现钱伟明与孙婷已分手,为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双方出资额确认我们对诉争 房产享有30.367%的产权份额”。

  对于自己被钱家夫妇推上被告席,孙家夫妇先是感到莫名其妙,继而感到十分气愤。他们认为:“钱家夫妇对诉争房 产没有产权。一是出资说明书不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凭证,房产部门没有登记钱家夫妇的产权份额,出资说明书仅说明双方的出 资情况,并没有约定出资额确认对房产按份共有。出资说明书只是债权凭证;二是双方已就诉争房屋的产权归属予以明确,房 屋所有权归自家所有。钱家夫妇与其子钱伟明与我们签订协议也同意房屋归我们所有,并已拿到了我们补偿的50万元。钱家 之子钱伟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非其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其全家处理房屋产权分割事宜。”因此,孙家夫妇要求法院驳回 钱家夫妇的诉讼请求。

  房屋归谁 相持不下法院断明

  对于这起因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官司,法院十分重视,于2007年10月18日、11月3日两 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围绕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是为双方共有还是归产权登记人所有,以及房屋出资说明书能否 作为确认钱家对诉争房屋有共有权的依据这两个争议焦点,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钱家夫妇认为,“房屋出资说明书”能确认其对诉争房产有共有权,房屋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孙家夫妇 因出资而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那么,自己也应因出资依法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他们还认为,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只能证 明名义上的产权人,而实际的产权人和产权份额应当以说明书中确定的出资人和出资份额为准。

  孙家夫妇认为,出资说明书仅说明双方的出资情况,未有内容提到该房产应按出资额来确认按份共有,该出资说明书 最多只是一张债权凭证。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取得程序,而钱家夫妇用一张债权说明书不能主张其物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孙家夫妇申请了证人徐玉梅、王大军、崔蕾出庭作证。

  徐玉梅向法庭作证说:“2007年8月6日,钱伟明与孙婷经协调达成50万元的解决方案,钱伟明收取的50万 元退房款包括其父母出资的23万元,其拿到50万后元,诉争房产应归孙家夫妇所有。”同时,徐玉梅还指出:“钱伟明是 代表整个家庭来处理财产分割事宜的,钱家夫妇在其子收取47万元余款时,应知道其中包括他们出资的23万元,并且当时 也未提出异议。”

  王大军作证时说:“9月9日,钱家夫妇及其儿子钱伟明、孙家夫妇、证人徐玉梅均在场,钱家夫妇参与了收条的起 草过程,现在收条的文字表述是采用徐玉梅建议的版本。”

  证人崔蕾说:“钱伟明曾说拿到50万元后,双方房产问题全部结清,钱家夫妇对此未表示反对。当时是两家人在处 理财产的分割问题,并非处理钱伟明与孙家夫妇之间的个人债务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主义为公示方式并产生公信力,经登记发生法律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未有反证,房屋登记名义人即为房屋所有权人,他 人是否享有共有权也应依据产权登记。本案中,钱家夫妇以房屋出资说明书主张对诉争房产享有按份共有权,但该说明书仅证 明钱家夫妇与孙家夫妇双方购买房产时各自的出资额,未约定应按双方出资额共享房屋产权,并非产权划分协议,不能推翻房 屋产权登记的证明效力。且双方出资购房用于子女结婚,钱家夫妇表示该房作为子女婚房使用,出资时也无分享房屋产权之意 思。事后,房产登记于孙父名下,房产登记上也未载明钱家夫妇对诉争房产有权属份额。因而,出资说明书不足以推翻房屋产 权登记的有效性,钱家夫妇以出资说明书主张房屋共有权,不符合不动产物权取得的法定程序,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2007年11月19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钱家夫妇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钱家夫妇表示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钱家夫妇诉称:出资证明书说明诉争房屋不仅仅 属于孙父一人所有;虽然房屋是作为子女结婚用房,但钱家夫妇出资目的是为了享有房屋的产权;一审法院未行使释明权直接 驳回诉讼请求欠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钱伟明、孙婷关系不和后钱伟明向孙父要回房款50万元看,钱家夫妇与 孙家夫妇的关系已不可能出现今后双方再共有房屋的意思表示;其次从证人证言看,当时将房屋归并给孙家夫妇一方时钱家夫 妇并没有异议;最后从钱伟明出具的收条看,钱家夫妇及钱伟明对孙父“户主”的表示也没存异议,即当时房屋产权人应当只 有孙家夫妇。因此钱家夫妇对讼争房屋主张按份共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债权与物权不同,钱家夫妇与孙家夫妇是否存在债权 关系,可由钱家夫妇另行主张。

  2009年1月1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物权法》中有关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对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归 属,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归一人所有还是归多人所有。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协商约定产权归属的情况十分普遍,如夫妻 离婚了,双方约定房屋的某一部分归一方所有,另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长期以来,这种观念已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2 007年10月1日,我国的《物权法》正式实施。《物权法》首次确定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根据《物权法》 ,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 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这种共有,只能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房屋整体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如 夫妻对房屋的共有,就是共同共有,不允许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即不能按份 对房屋进行共有。所以,对不动产产权的按份共有约定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孙父的名下,从法律的角 度上,房屋的所有权已为孙父所有。钱家夫妇根据双方签订的出资说明,请求对房屋按份共有,显然违背了《物权法》的一物 一权原则,因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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