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不能让腐败分子在刑罚上“捞便宜”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7日10:19  法制与新闻

  鹰远/文

  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2008年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 罪摆在突出位置。然而近期,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对2005年至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 罪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偏高,罪刑失衡。四年间反贪案件的缓刑率最低是44%,最高 达到63%。

  宝鸡市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最高达到63%,这一数字发人深省。几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披露,20 03年至2005年,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19.74%。然而,职务犯 罪缓刑率大幅度上升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较大矛盾。最直接的危害是严重挫伤了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 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

  贪官犯罪缓刑率为何居高不下?笔者认为,一定程度上说明司法机关打击的力度不够,对职务犯罪分子有“轻刑化” 倾向。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上看,“罪刑相适”的刑法原则在权力性的职务犯罪处罚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这中间既有 法律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人为的社会原因。尽管职务犯罪的官员沦为阶下囚,但当年这些人利用权力建立起的关系网则很难 切断,他们及其亲属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一些活动,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重视:按照有关规定,贪官被判缓刑后最多丢乌纱帽,但依然保留公职和工资。这种犯罪效益大于 或等于其犯罪成本的现象,甚至可以理解为对贪官的一种“激励”。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发现,就 大捞一笔;如果抓到了,凭借“余威”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就可逃脱法律制裁。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效果的刑事判决, 不仅使法律丧失权威性和震慑力,也起不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然而,职务犯罪违反了廉政勤政的从政道德,不从严惩治不足以维护政府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尤其是腐败行为达到 立案起刑标准的官员,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和杀人放火、抢劫偷窃犯罪并无本质不同。从本质上看,职 务犯罪缓刑适用比例高,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力制约和监督层面的强力约束。所以,控制对职务犯罪被告人滥用缓 刑的现象,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慎用缓刑。同时,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对法院的轻刑化判 决进行严格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必须强化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适时组织对法院缓刑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 止滥用缓刑。

  如果对犯罪的贪官滥用缓刑,甚至不适当地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使贪官在刑罚上“捞便宜”,不仅起不到教育改造贪 官的作用,也会使反腐败的成效大打折扣,打击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信心。要知道,对职务犯罪重特大案的轻处轻判,就是 对人民的犯罪。


Powered By Google

相关专题 法制与新闻

相关链接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