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钱俊毅吕剑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今天上午8时45分左右,随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宣布,备受关注的孙伟铭无证醉驾致四死一伤案,在法律层 视频:醉酒驾车司机孙伟铭二审法庭现场实录 来源:四川在线 面上算是“尘埃落定”。
从“死刑,立即执行”到“无期徒刑”,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属对改判结果有何反应,又是否满意呢?今天上午,记者第一时间连线《华西都市报》,了解其中详情。
法庭上母子痛哭难牵手
上午8时30分,省高院在第三审判法庭对案件开始公开宣判。一脸憔悴的孙伟铭踏入法庭时,双腿颤抖。走进被告人席后,审判长示意孙可以坐下。孙伟铭扭头望了望旁听席上的受害人家属后,低下头,战战兢兢地坐在了凳子的边角上。
在简单公布查明的案情事实后,审判长宣布所有人起立,当听到“无期徒刑”的最终判决时,孙伟铭神情木然,有些不知所措。
宣判结束,法警带孙离开法庭,旁听席上孙伟铭的母亲老泪横流,冲上前来想和儿子握一下手。眼见此景,孙伟铭顿时号啕大哭。因为法庭内的人实在太多,儿子始终没能牵上母亲的手,只能使劲挤出一个字“妈”。
对于判决结果,孙伟铭的辩护律师陈红表示遗憾,她认为孙的罪名应该是“交通肇事罪”。谈及是否会进一步申诉,陈红说,这是被告人家属的事,她不便表态。
孙父今天没有到庭听审
因为刚在重庆协和医院做完膀胱腺癌手术,身体虚弱,孙伟铭的父亲孙林没有到庭听审。
宣判前,这个已变卖房产、为子赎罪的老人曾想象父子能在监狱外重逢:“我希望最终是有期徒刑。孙伟铭这个孩子到哪里都会很努力,如果在监狱里,我相信他会好好改造,能够争取到减刑的机会。”
其实,孙林不知道,即使儿子获得减刑,他们父子可能也难有这个监外重逢的机会。因为膀胱腺癌患者术后的平均生存期只有4.6年。
二审改判,孙伟铭将在监狱服刑多久?
“死缓执行的最低服刑年限为14年,无期的最低服刑年限为10年。”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死缓执行2年期满后,将减为无期,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年限不能少于10年。
代玉秀家属对结果满意
肇事人改判无期徒刑,对去年12月14日被那辆“醉别克”撞得支离破碎的三个家庭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呢?
宣判结束后,在车祸中瘫痪的代玉秀的丈夫韩常进表示对结果还是满意的。自己其实很想替孙伟铭求情,并不希望他被判死刑,并希望孙伟铭父亲能早日康复。
自谅解协议书签定的那一刻开始,似乎就已意味着孙伟铭的命运将会改变。昨天深夜,记者与受害人家属金宇航联系时,听到了这样的话语——“他夺去了我父母的生命,我是不会原谅他的。伤者还需要很多的医疗费用,如果不签协议,那后期的医疗费用就无法到位,我只希望生者能好好活下去”。
和金宇航一样,失去父亲的张志宇也不愿原谅孙伟铭,对于外界有人指责他“要了钱,还要命”的说法,小张有些愤慨:“大家骂我,是因为他们没体验过瞬间丧亲之痛。”
张志宇表示,如果今天法院改判死缓,他可以接受。宣判后,张志宇没有过多表态,只是觉得无论对孙伟铭家庭和所有受害者家属来说,煎熬了一年,一切都该过去了,一切也该回复平静了。
今天,金宇航和张志宇都计划去祭拜父母:“无论判决如何,我们都想把结果在第一时间告诉他们。”
【焦点链接】最高人民法院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孙伟铭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孙伟铭案以及另一起发生在广东的醉酒驾车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等作出了解释。
定罪符合法规
最高法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说。
黄尔梅说:“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量刑是适当的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尔梅解释说:“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应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应有所区别。”
“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黄尔梅接着说,“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我们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黄尔梅认为,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统一法律适用
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指出,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这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
“今后,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黄尔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