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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德利"3检无艾滋 卑劣男网上造谣女友患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0日07:56  汉网

  

闫德利

  谣言散布者在博客上发布的“闫德利”照片。

  【事件回放】

  12日起,一名自称“闫德利”的人在新浪上实名写博,公布大量“艳照”,自称15岁时遭继父强奸,后到北京做了“小姐”,今年9月查出患有艾滋病,并公布了279个“性接触者”的电话号码。“闫德利”在博客内还表示,自己已对人生没有希望,只希望能“烂的出名”。

  此博客在网络上引起了极高的关注度,数以千计的网友留言大骂“闫德利”害人害己。然而《河北青年报》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博客并非闫德利所写,并且写的都是恶意诽谤的假东西。闫德利告诉记者,自己不但没有患艾滋病,更没有当过“小姐”,闫德利怀疑这一切可能是“前男友”的恶搞。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闫德利到相关医疗机构作鉴定。前晚7点半,结果出炉,证实闫德利并未感染艾滋病毒。

  目前,河北警方已初步认定,闫德利的前男友杨某写博散布谣言的嫌疑最大。

  真相虽已大白,但此事给闫德利本人、家属及279个电话号码的主人带来的精神伤害,在短时间内是难以治愈的。他们的损失如何挽回,为此记者请教了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曾庆涛律师。记者熊博

  写博者涉嫌诽谤,女方可上告

  曾律师认为,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该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告诉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指,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就算被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提起公诉。

  因此,闫德利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若法院认定杨某确实犯有诽谤罪,他将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那279个电话的主人,也可到法院起诉杨某,告其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

  同时,曾律师还提醒,个人不得私自在社会传播他人患有艾滋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的信息,否则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就属予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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