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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副局长的“藏宝”秘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5日18:30  法制与新闻

  庞仲明/文

  浙江省丽水市建设局原副局长邹建新有个高雅的爱好,喜欢收藏青瓷、石雕、根雕和兰花。他各方搜寻、四处奔波, 利用职权收受一些建筑老板和房地产商人贿送的这类“小礼品”,在50余万元受贿数额中占了17万余元。为了收藏这些宝 贝玩意儿,邹建新专门在自家一楼的客厅底下挖掘了一个高约2米、面积40余平方米的藏宝密室,里面藏放了400余件瓷 器、石雕和根雕。他还在天井里精心制作了一个设有控温、调湿设备的花房,护养了数十盆价值不菲的兰花。当然,这些兰花 大部分也是“收礼”所得。

  2009年7月28日,现年57岁的邹建新终因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被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以受贿 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

  “清廉干部”收礼不收钱

  邹建新素来以“清廉干部”自诩,直至进了检察机关,获知自己的藏宝密室已被搜查,心理防线彻底坍塌,这才改口 说“自己没有收过人家的钱,但收点小礼品是有的”。于是他交代了收受那些“小礼品”的真实情况。

  孙某原是浙江一家建工集团公司丽水分公司的经理,多年来一直在丽水从事建筑工程,当他得知邹建新成了丽水市建 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后,便想“寻找机会巴结他”。2004年上半年和2005年上半年,孙某趁陪同邹建新到绍兴 兰亭和杭州机场路的花卉市场观看兰花展之机,分别花费3000元买下几盆兰花送给了邹建新。

  有了兰花的媒介,邹建新和孙某的关系就密切起来。2005年春节前夕,邹建新打电话告知孙某,说他正在杭州开 会。孙某便说:“哦,快过年了,我买件衣服给你。”邹建新连忙赶到杭州大厦和孙某一起挑衣服,很快他就选中一件BOS S夹克,这件夹克款式新颖,里面是貂毛背心,邹建新试穿后就舍不得脱下来,孙某见状,便以1万元买下这件夹克送给了邹 建新。

  邹建新喜欢兰花,也喜欢时尚的服饰,但他最喜欢的还是青瓷。2007年三四月的一天,孙某邀约邹建新一起去龙 泉市看青瓷,邹建新在工艺美术大师徐某家里看中一个青瓷三环瓶,爱不释手,孙某便大方地甩出1.5万元买下这个三环瓶 送给了他。

  青瓷现代制品价格昂贵,古董青瓷就更为值钱。2006年下半年,丽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在一个 开古玩店的朋友陪同下,在金华市古玩市场上花费1万多元买了个三脚香炉青瓷,然后带到邹建新家里“请领导鉴赏一下”。 邹建新借助放大镜仔细察看了一番后,从做工、釉色等方面认定这个香炉是元代的作品。马某趁机说:“这个香炉就送给你了 。”邹建新稍作推辞就收下了。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马某想买点青瓷送人,便邀邹建新一起到龙泉去挑选。在工艺美术大师夏某家里,马某买 下了几件青瓷,其中有个粉青瓶子价值1.8万元。回到丽水后,马某跟邹建新说:“邹局,你拿个青瓷去吧。”邹建新毫不 客气地把那个1.8万元的粉青瓶子抱回了家里。

  邹建新收受这些“小礼品”收得顺手后,不但收受的档次越来越高、价格越来越贵,甚至主动寻找古董,然后让有求 于他的企业老板去买来送给他。2004年下半年,邹建新在一位爱好古董收藏的熟人陪同下,来到龙泉市溪口村的余村长家 里看古董,看中了两只南宋时期的古董青瓷瓶,一问价格要4万元,便打电话给正在龙泉市承建烟草大楼的浙江省东阳一家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蒋某:“溪口村的村长家里有一对古董青瓷瓶不错,你可以去看看。”蒋某一听,马上会意,爽快 地答应说“好的”。几天后,蒋某找到余村长家里,讨价还价后以2.8万元买下了这对古董瓶,并亲自驾车把这对瓶子送到 了邹建新家里。邹建新高兴地收下了。

  除了喜欢兰花和青瓷,邹建新对石雕、根雕也很有兴趣,遇有机会就想从人家那里收受点这类“小礼品”。浙江省青 田县的山口镇有个石雕城,邹建新每次到青田去,总要到石雕城逛逛。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邹建新在青田开会,浙江一 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某得知后便陪他去石雕城看石雕。邹建新在王某朋友的店里看到一件黄色石雕甚有特色,便拿 在手上看了又看。王某见领导喜欢,连忙掏钱,但一问价钱要1.1万元,不巧身上没带这么多现金,王某无法购得宝物,当 时场面甚为尴尬。但身边的邹建新仍对这个石雕赞不绝口:“这件东西不错!”王某只好跟朋友实话实说,以赊账方式买下这 个石雕送给了邹副局长。

  以类似的手法和方式,邹建新还收下了其他老板所送的“盗仙草”、天球、春归绞泥瓶等青瓷;马造型、老寿星、达 摩像石雕和马造型红豆杉根雕以及人参、蝙蝠造型的花梨木根雕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收下了人家的“小礼品”,邹建新就为他们的建筑或房产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平时监管、预售证发放、资质上等级以 及工程验收、质量评比等环节上给予关照。比如在工程验收时,某医院门诊大楼工程的验收资料还不齐全,按照规定不能进行 验收,但是九龙杯、钱江杯(分别为丽水市、浙江省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杯)的评比时间又快到了,于是邹建新就跟有关人员 打招呼,在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就给这个工程进行了验收,按时参加了九龙杯、钱江杯评比。

  贪欲驱使收礼也收钱

  邹建新口口声声说自己“没有收过人家的钱”,但随着案件调查工作的深入,事实表明他在贪欲的驱使下,收点“小 礼品”的同时也收受大笔贿款。只不过,邹建新对自己收受的每一笔贿款,都有个“我收的是奖金”、“自己没有直接收钱” 的理由和辩解。

  1997年9月至2000年9月期间,邹建新担任了丽水地区(2000年地改市)水电工程处处长兼党委书记。 1997年,工程处承接了丽水玉溪电站二期工程,处长办公会议决定将这个工程承包给以应某为项目经理的工程处项目经理 部,由他们具体负责施工。1998年,工程处又承接了丽水地区下属的景宁县白鹤电站大坝工程,并将该工程承包给了以俞 某为项目经理的项目工程部。工程处分别同应某和俞某签订了相关工程的承包协议。

  2003年上半年,应某找到已任丽水市建设局副局长的邹建新办公室,拿出一只装有1.8万元人民币的牛皮纸信 封说:“邹处,你对玉溪电站工程的支持很大,现在工程结束了,这点钱算是给你的奖励。”邹建新客气一下就收入囊中。

  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俞某来到邹建新的办公室报喜:“白鹤电站已经蓄水发电了,你对我们的帮助很大,这3 万元钱是我们项目部奖给你的。”说着就把用报纸包起来的一沓钱放到了他的办公桌上。邹建新客气一下又笑纳了。此外,在 1999年和2000年的春节,俞某还在邹建新办公室分别奉上了2000元“拜年钱”。

  对于这5.2万元的“感谢费”,邹建新在法庭辩称:这是应某和俞某所送的奖金。但法院审理认定:承包经营者应 某、俞某在与本项目部人员之外的个人之间不存在发放奖金等其他利益分配关系,且应某、俞某均表示在领到工程款后送钱给 被告人邹建新,仅仅是出于对被告人关心其个人发展或承包到工程让他们从中赚了钱表示感谢。故被告人邹建新收受应某、俞 某所送的款项属受贿行为。

  2005年年底的一天,邹建新打电话给正在杭州做工程的孙某,说他在杭州秋涛路的家具市场买沙发,叫他一起去 看看。孙某随即心领神会地前去“看看”。邹建新在家具市场逛了很久也没有决定买什么沙发,孙某就对他说:“沙发你自己 先买好,到时候把发票给我吧。”说完就先离开了。2006年上半年,邹建新在杭州家具市场买了一套价值3.8万元的棕 色真皮沙发,便把付款收据交给了孙某。几天后,孙某把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3.8万元人民币送到了邹家,邹建新说声“谢 谢”就收下了。对于这3.8万元现金,邹建新辩说自己不是直接收钱,只是收受了一套沙发,只不过这套沙发是由自己挑选 后搬回家而已。

  2004年年底的一天,浙江一家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蒋某为了自己公司资质上等级获得邹建新的关照,在丽水 市一家餐厅邀请邹建新一家吃饭,席间,蒋某以祝贺邹建新女儿小邹出国读书为由,送给她1000欧元。

  2007年年底的一天,浙江某集团陈董事长为了感谢邹建新对他的企业在资质审批、商品房预售证办理等事项上给 予关照,邀请邹建新一家在丽水王府酒楼吃饭,趁机送给邹建新女儿小邹1000欧元。

  对于这2000欧元,邹建新开始也认为这不是自己收钱,而是他女儿收了人家的一个红包。办案人员问:“小邹和 他们是怎么认识的?”邹建新答:“小邹和他们原来不认识,有时他们请我吃饭,我也把女儿带去,这样他们才认识的,他们 之间是没有什么来往的。”

  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邹建新才承认:“因为我是建设局副局长,他们是借小邹到德国留学的机会送钱给我。这样也 让大家好接受一点。”

  此外,从2002年至2008年,邹建新收受6个建筑企业和房产企业老板所送的丽水百货大楼的购物卡共计价值 人民币7.2万元。同样,邹建新认为自己收受的不是钱,只是收了点礼卡。

  2006年下半年,邹建新在杭州浅水湾花苑买了一套面积140多平方米的新房,便叫正在杭州做装修工程的孙某 “简单装修一下后用于出租”。房子装修好后,邹建新轻松地问:“这套房子装修花了多少钱?”孙某说:“就4万元钱,没 关系的。”此后,邹建新再也没有提起过这4万元装修款的事情。

  低价购房捞进10万元

  2005年前后,丽水市不少人因买店面房升值发了小财。邹建新也想买两间店面房赚一笔。一天,邹建新看到丽水 市某房屋开发公司在原丽水地区林业车队地块的店面房不错,便打电话向该公司董事长蓝某的儿子小蓝询问:“还有没有店面 房出售?”小蓝一听是丽水市建设局的邹副局长要买房,便热情地介绍说,该公司位于括苍路的店面房还有出售,地理位置也 较好。邹建新便问“价格是多少?”小蓝想到自己的妻子与邹建新是远房亲戚,便让价说:“我们卖给人家是每平方米1.5 万元,卖给你就每平方米1.2万元好了。”邹建新觉得这样的价格还是太高,要求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小蓝有 点为难,只好向身为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父亲蓝某和母亲徐某请示。蓝某和徐某考虑到自己办有一家房屋公司和一家建筑 公司,两家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都是邹建新,平时他对这两家企业的发展还是比较关照的。另一方面,希望和邹副局长进 一步搞好关系,今后继续得到他的帮忙和关照。于是,他们便答应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卖两间店面房给邹建新。2005 年5月12日,邹建新在小蓝的引领下,以他妻子胡某的名义,在该公司销售部办理了购房手续。这两间店面房总面积50. 08平方米,一次性付款50余万元,跟原价每平方米1.2万元相比,差额总计为人民币10余万元。

  受人钱财,帮人消灾。2006年下半年,丽水市某房屋开发公司在办理三级资质升二级时,蓝某亲自打电话要求邹 建新帮忙,邹建新予以答应。2006年12月7日,该公司的资质等级升为二级。

  在法庭上,邹建新对起诉书指控他的这项受贿事实经过没有异议,但他辩称,当时丽水店面房市场不景气,空置很多 。他是在问了价格后认为每平方米1万元可以接受才购买的。邹建新的辩护人也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邹建新购买丽水市某房 屋开发公司位于括苍路的两间店面房不存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的情况,控方指控的存在差价每平方米2000元、计总 额10余万元构成受贿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丽水市某房屋开发公司的店面房自出售以来,由于经济形势、公司资金周转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店面房实际售价在原定价基础上有所变动,但其中只有被告人邹建新购买的两间店面房是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出售,黄某 购买的一间店面房以每平方米1.18万元出售(因当时公司资金紧张、且店面房所处地段不理想),其余店面房售价均保持 在1.5万元左右。该公司解释说:当被告人邹建新找公司买店面房时,公司考虑到与被告人邹建新有亲戚关系而自愿将售价 降到每平方米1.2万元,但最后同意按被告人提出的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出售,是因为被告人邹建新是丽水市建设局副局 长,是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一方面为了感谢他对公司的关照,另一方面为了跟他进一步搞好关系。综上,被告人邹建新 实际支付每平方米1万元的房价低于公司自愿给予的最低优惠价1.2万元,总计差价达10余万元,应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 价,构成受贿罪。

  “收点小礼品是应该的”

  2009年2月2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处相关案件中发现邹建新有受贿行为,决定对他予以立案侦查。当天下 午,邹建新被传唤到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讯问,2月3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依法逮捕。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 定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7月10日,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邹建新受贿一案进行公 开审理。

  2009年7月28日,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邹建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 取利益,并采用低价购房、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装修、购物卡、收藏品、现金等各种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50.5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邹建新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较重罪行,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建新主动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 院遂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邹建新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邹建新从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他的堕落过程和深刻教训对广大党员干部具有警戒和教育意义。在法 庭的最后陈述中,邹建新痛心疾首地说:“今天我在这里接受审判,主要原因是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国家的政策、法律 学习不够,对法律界线与自己喜好认识模糊,错误地认为我们中国是礼仪之邦,收点小礼品是应该的。我特别对刑法、刑事诉 讼法学习不够,一直以为收钱就是受贿,不收钱就不是受贿,收点小礼品不是问题。这对我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纵观全案,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是邹建新逐渐走上犯罪歧途的根本原因。而法律界线与个人喜好认识模糊,是邹建新 坠入犯罪深渊的重要原因。邹建新喜好收藏青瓷、石雕、根雕等工艺美术品。早在1992年,邹建新担任龙泉市委常委时就 分工联系龙泉市青瓷研究所,经常和青瓷界的一些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打交道,耳濡目染学到了一些青瓷知识。此后虽 然调动了工作,但他始终和这些大师保持着良好关系,每次回龙泉时总要到几位大师家里去坐坐,聊聊青瓷的行情和古今状况 。因此,邹建新不但喜欢青瓷,而且逐渐掌握了一些鉴定、收藏的门道,一位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称他为青瓷界的半个专家。 领导干部有了爱好,就有人投其所好,但邹建新错误地认为收钱就是受贿,不收钱就不是受贿,收点小礼品不是问题。思想上 有了这个误区和底线,他就把收受人家的收藏品当作“小礼品”对待,而他的领导干部身份和职务便利又为他收受这类“小礼 品”提供了机会和条件。邹建新自2001年4月起担任丽水市建设局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建筑业管理、住宅与房产管理等 工作,先后分管建筑业处、房地产业处、规划设计院、房屋开发公司等部门,先后联系丽水市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建筑 业和房产业都是时下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门单位和肥水行业,于是一些企业老板纷纷瞄着邹建新手中的权力,投其所好 ,拉近关系,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正如一位多次向他行贿的企业老板所说:“我知道邹建新对兰花、青瓷 、石雕比较喜欢,而且爱好这些东西的时间也比较长,所以就投其所好。”有的企业老板得知邹建新喜爱青瓷、石雕和根雕, 甚至特意买来这些小玩意放在自己办公室显眼的位置,待邹建新到来时,只要他说声“这件东西不错”,对方马上就说“你喜 欢就送给你!”如此这般,邹建新毫无顾忌地收下了一件又一件价值几千元的“小礼品”,直至收受了价值几万元的古董青瓷 ,从而也把自己推向了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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