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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争夺战:苦了孩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5日18:30  法制与新闻

  丁素珍/文

  俗话说: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对于一个人来说,姓氏是其最重要的人生符号之一。在我国,子女姓氏随父姓,在一定 范围内和程度上,已成为一种传统文化习俗。可是在当代,社会上独生子女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父母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 能性越来越高,对未来孩子的姓氏取舍有时候就成为家庭矛盾的焦点。随着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高潮的到来,争抢孩子的 姓氏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江苏省苏州市的王东与夏青就因为孩子跟谁姓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连打 了三场离婚官司,并导致他们可怜的孩子三周岁多了还没有姓名。

  孩子怎么姓婚前先谈好

  王东与夏青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出生的独生子女,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恋爱将近一年半,王东开 始着手买房子。筑巢引凤嘛,没有婚房,哪里开得了求婚的口啊。经过一番考察,王东于2002年6月16日购买了位于苏 州工业园区某小区1幢706室房屋一套,房价为29.6万元,王东支付了购房款21.6万元,另有8万元房款王东于2 002年6月25日进行了按揭贷款。2004年2月16日,王东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王东。王东还出资对该 房屋进行了装修。

  新房装修完毕,王东感觉他和夏青的爱情也该瓜熟蒂落了。但在商谈结婚事宜的时候,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了。 夏青的父母提出,我们家就夏青一个孩子,第三代出生后必须随我家姓夏,否则不结婚。而王东的父母当然坚决不答应,说你 们家是独苗,我们家也就一个儿子啊,凭什么要随你家姓,而且自古孩子随父姓,你们家这样要求没有道理。两家大人各执己 见,都不肯让步,而夏青也是坚持站在自己父母一边,王东被夹在两个阵营中左右为难。后来经过不断沟通协调,终于商讨出 一个两家都能接受的办法,生两个孩子,第一个孩子随父亲姓王,第二个孩子随母亲姓夏。这样谈妥之后,王东与夏青于20 0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

  2005年3月18日,夏青怀孕两个月左右时,忽然又为孩子的姓氏烦恼起来。王东说:“你就不要烦了,我给你 写保证,你安心养胎就是。”于是,王东写了两张纸条,一张是:“我——王东愿意并且同意,我跟夏青生的第一个孩子姓王 ,不管男女,我都会很好地对待他。我跟夏青生的第二个孩子我王东同意姓夏,会很好地对待他。”落款处王东签了名,夏青 也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另一张纸上写有:“王东从今天起是夏青的人了。以后一切都交于夏青,如离婚某小区1幢706室是 夏青的了。”落款处也分别有王东的签名和夏青的签名,王东还在其签名下写了“同意”两字。

  孩子已三岁为何没姓名

  然而,2005年10月21日,夏青快生产了,两个人又为“夏青嫁到王家来的还是“两家合一家”以及即将出生 的孩子姓什么等问题争吵起来。夏青一气之下,收拾衣物住回了娘家。王东再怎么劝都没有用,夏青及其父母家人都声称不谈 好问题不回去。2005年10月23日,夏青在医院里产下一女。自此,夏青也未再回王东处一起生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由于夏青不甘心女儿随王家姓,一直没有给孩子取名,当然也无法办理户口登记。

  2006年11月9日,王东起诉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夏青离婚。王东诉称,结婚时明确夏青嫁到王 东家,但夏青在临产时突然提出要求王东入赘,并将家中存折、现金、首饰等带回娘家,夫妻感情严重受损。女儿出生后,夏 青一直带女儿住在娘家,女儿至今没有姓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夏青辩称,她和王东是自由恋爱,婚前同居三年多,有感情基础,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婚前也约定两家合一家,生 两胎,现发生矛盾的原因,是王东父母违反约定,逼迫王东离婚。夏青要求继续履行两家原来的约定,不同意离婚。

  这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两人的关系以及分居现状并没有任何改观。2007年5月1日,王东带着家人及亲 戚至夏青娘家看望女儿,本想乘长假把女儿接回家,结果双方发生严重冲突,两家隔阂更大了。2007年6月25日,无奈 的王东又一次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王东抚养,夏青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年支付 一次,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用由夏青负担。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8月6日、9月29 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多次予以调解。遗憾的是,由于对婚姻态度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东与夏青经长期恋爱后才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一女,有 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产生矛盾,系因双方家庭婚后对婚嫁形式及女儿姓氏发生争执,影响到夫妻关系。只要双方家庭能够 克服封建陋习,对家庭事务的处理能做到首先以王东与夏青的婚姻幸福为第一要素,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王东与夏青 本人能做到豁达宽容为怀,互相体恤,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因此,本着良好的愿望,法院还是作出了不准王东与夏青离婚 的判决。

  为争孩子姓婚姻成替罪羊

  然而,双方关系还是没有丝毫好转。2008年10月,王东第三次起诉离婚。王东的诉讼请求为:两次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均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之间再无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 产依法分割;女儿由王东抚养,夏青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王东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且自2005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几年 下来,原有的一点感情也逐渐淡漠,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如那打碎的花瓶,再也不复完整了。夏青也没有像前两次在法庭上那样 坚持不肯离婚,所以对于离婚,双方已经不存在异议。既然分手,那么就必然牵涉到孩子由谁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对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因双方女儿年幼,且自其出生后一直由夏青抚养,改变女儿的成长环境对其并不合 适,因此应由夏青抚养为宜。关于抚育费用,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王东自离婚 之月起每月承担抚育费600元。由于王东在女儿出生后未尽过抚养义务,故王东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法院酌定为20000 元。对法院的这个意见,夏青表示服从,虽然与王东的起诉要求完全不同,王东也表示可以接受。

  最终的矛盾集中在夫妻财产问题尤其是某小区1幢706室房屋的归属问题,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王东认为,该房产是他婚前出资购买的,且在婚前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故该房产应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他在婚前已经 归还贷款本息1.7万元,婚后至2008年9月25日共还贷款本息2.8万元,尚有贷款本金5.3万元未还。对于婚后 还贷部分,王东表示可以按增值比例返还夏青。

  但夏青认为,2005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了协议,王东承诺若离婚,上述房产归夏青所有。现在王东提出要与她 离婚,当然该房产应判归其所有。

  对此,王东认为,该纸条内容相当于一个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涉及的赠与物是房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 能转移,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权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王东已明确表示该房屋应当归其个人所有,早已撤销了赠与。因此该 房屋是王东的婚前财产。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东的意见,认为本案所涉房产系王东在婚前购买,且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也在婚前,故该房产 应认定为王东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王东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对于王东所写的有关 房产的承诺,当时是基于生第一个孩子姓“王”而做出的一种许诺,而事实上在小孩出生后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开始分居,据 夏青陈述至今未给小孩取名字,故以小孩姓氏为条件而做出的对财产的分割协议不当然具有法律意义,但在房产补偿时适当应 对夏青予以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苏州 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王东与夏青离婚。婚生女由夏青抚养,王东自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止每月承担女儿抚育 费600元,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王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补偿女儿出生后至离婚之月的抚育费20000元。王东 婚前财产: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小区1幢706室房屋一套(包括装修)归王东所有,王东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 夏青人民币10万元。法院对相关夫妻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

  夏青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于2009年1月5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根 据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小区1幢706室房屋应该归夏青所有,因为该约定是王东对其个人财产的处理, 而并不是赠与行为,王东不能随意撤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王东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王东申请,对某小区1幢706室房产的现价(不包括装修)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72.8 万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双方于2005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王 东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双方的婚姻事 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从本案2005年3月18日双方所签订的夫妻 财产协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即双方离婚,该附加条件涉及双方人身关系,以双方离婚为财产约定的附加条件违反我 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该夫妻财产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夏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婚后夏青以共同财产偿还 房屋贷款,王东应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一审法院在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夏青的房产补偿予以适当照顾, 并无不妥之处,本院应予支持。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条款。

  因孩子的姓氏而引起的一场离婚大战终于尘埃落定,在这场大战中显然没有真正的胜利者。关于孩子的姓氏问题,《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独生子女时代,到底该如何支配下一代的“冠名权”,确实 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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