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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源致5人死亡生产事故存疑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7日17:14  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储皖中/文

  2009年7月1日,云南省富源县发生了一起致5人死亡的生产责任事故,4名责任人被批捕。其中一名责任人将 曲靖市安监局告上法庭,称自己只是项目投资人,安监局出具的“事故处理责任书”建立在承包方提供的虚假证据的基础上, 其被追究刑责完全是“代人受过”,作伪证者的目的是为了嫁祸于人,以便侵吞其投资款。本刊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运料车严重超载引发事故

  2009年7月1日,运料司机周小引驾驶着严重超载的货车来到富源县金城农贸市场在建工地,倒车时,该货车将 地面人行道上的水泥预制盖板压塌,车辆向右侧倾斜后挤倒建筑工地隔离围墙,围墙倒塌后将过往的5名行人掩埋,造成该5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富源县公安机关随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胡明德等4名相关人员执行了刑事拘留,富源县检察院后对他 们批准逮捕。曲靖市、富源县各有关部门随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2009年9月9日,“7·0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束并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认定9人负有事故 责任,其中胡明德为项目部副经理、现场主要负责人,其代理项目经理,履行着全面负责富源项目的安全生产、质量、进度等 职责,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却对安全生产的现场维护、现场管理、现场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检查督促不利 ,因此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2009年10月19日曲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调查报告对胡明德下发了曲 安监管字2009第8号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20000元罚款。

  投资人成为“犯罪嫌疑人”

  2009年10月29日,胡明德被取保候审,委托律师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曲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曲安监管罚字(2009)第8号处罚决定书,并向云南省检察院反映其“代人受过”的情 况。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但迄今未作宣判。

  胡明德的代理人投书本刊,称其遭到行政处罚,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完全源于合作方云南十建公司制造伪证、嫁祸 于人,自己只是项目的投资人,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方云南建工第十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一工程处提供两份假聘书、一份假合 同、一份伪造的项目经理证给调查组,调查组在没有经过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事故处理责任书”,导致其从项目投资人变 为犯罪嫌疑人,还莫名遭受了100余天的“牢狱之灾”。云南十建之所以要胡明德背黑锅,是因为工程即将完工,在结算时 好将其排除在外,以便侵吞他的1000多万元投资款。

  据了解,富源县金城农贸市场公开开标后,云南建工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工程于2008年8月1日开工建 设,承建方是该公司第一工程处。

  由于第一工程处没有垫付资金致使工程无法开工,该处于2008年9月26日向胡明德发出承诺书并约定:胡明德 提供工程启动资金约一千万元以内,由投资人主管财务并直接支付材料款、人工费、机械等费用,按照同期银行利息双倍作为 回报。

  2008年10月6日下午,在工地办公室,十公司一处主任尹凌、张立新对项目部机构管理人员组成及各管理人员 的工作做了安排:项目经理徐柏松、安全质量员张建科,施工资金由胡明德提供并负责材料采购、民工劳务协议、材料供货合 同签订及财务管理。承诺书签署后,双方随即履行职责,工程得以顺利开工。

  事故调查报告何以“出炉”

  “7·0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后,调查报告及行政处罚责任书是如何出炉的?为什么胡明德四处喊冤?记者采 访了曲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高副局长。

  高副局长介绍说:“事故发生后,曲靖市政府要求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由安监局牵头、公安局、检察院 、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事故调查中对胡明德身份作出的认定是依据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一工程处向调查组 提供的两份聘书,该聘书显示,胡明德系富源农贸市场综合楼项目部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全面负责。”

  对于此说法,胡明德的代理人提出了质疑,该工程是2008年7月28日才中标的,而云南建工第十建筑有限公司 却于2008年7月20日就聘胡明德为项目负责人。云南建工第十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一工程处与胡明德根本没有聘用关系, 胡明德也没有收过任何聘书,他们是为了推卸责任制造的虚假材料。在法庭上提交证据时,聘书竟然是由聘用人云南十建公司 出具的,按道理聘书应该是由受聘人本人持有的。

  云南建工第十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富源项目部外联事务代表王琪于2009年7月18日出具了一份证明:20 09年7月6日应十公司一处主任尹凌的要求向办案部门提供了两份聘书,后经核实胡明德与十公司并没有建立过任何聘用合 同及其聘用关系,为此该两份聘书属于无效聘书。

  事故发生后,云南建工第十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一工程处还向调查组和安监局提供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胡明德的 项目经理证。

  记者把十公司提供给调查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富源县工商局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比较后发现: 备案的真实合同在项目经理、现场项目副经理一栏是空白的,而在十公司提供的虚假合同中,项目经理填为杨逸宗,现场副经 理为胡明德、证号为6501212608。

  经胡明德的代理人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查证,该处出具了一份证明称:胡明德在云南建工十公 司没有项目经理档案登记记录。

  当记者问及安监局是否对十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时,高副局长说:“胡明德当时被公安机关逮捕了,调查组没有 办法找他本人核实这些材料的真伪,如果认定有问题那也是材料提供者十公司造成的,他们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再说,调查组 是市政府成立的,成员单位有安监局、公安局、检察院、工会、建设等部门,调查报告是众多部门一起调查后形成的,如果认 定有误,那也是大家的责任。”

  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胡明德的代理人介绍说:“曲靖市建设局招标办公室于2008年7月28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上显示,项目经理为 徐柏松;从开工至2009年7月1日工程中所有的安全质量、检查、验收等都是项目经理徐柏松的签字并经监理公司审核盖 章确认;富源项目部的工地会议纪要上显示项目经理还是徐柏松;为何调查组和安监局没有对十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就 草草作出调查报告,真正的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进度负责人徐柏松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曲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周福章科长说:“徐柏松是工程部聘请在工程投标、签署合同时‘挂名’的项目经理,他 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实际是胡明德在负责整个工程,再者说,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所以发生安全事故他应该承 担责任。”

  对于周福章科长介绍的情况,富源农贸市场项目防水组、主题组、木工组、腻子粉刷组、水电组的负责人都出示了证 明材料,证明项目开工后,胡德明仅对本工程材料采购、财务管理履行工作职能,未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任何职责。

  记者在项目部看到一份2009年4月10日云南建工集团十公司与公司所属第一工程处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该 责任状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为尹凌。

  麒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介绍:当事人胡明德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公开开庭审理,当事双方争议较大,案情 也比较复杂。法院已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延期判决。

  胡明德向云南省检察院反映了他的“冤情”,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云南省检察院曾派人调查此案。据富源县检察院 一位主办此案的检察官透露:“该案刑事部分案情比较复杂,有关当事人提供了很多虚假材料,现在暂时不会提起公诉,待案 情查清后再做决定。”

  记者随即来到云南省十建公司了解事件真相,但该公司一位唐姓负责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云南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认为,发生一次死亡5人的重大生产事故,当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这里的 有关人员通常是指:直接造成事故的生产、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项目的法人或负责人 。追究责任是一件严肃的事,既不能拉人垫背,也不能代人受过。有关部门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做 到不枉不纵,罚当其责。如果经证实云南省十建确曾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材料,从而栽赃陷害他人,扰乱行政、司法机关的调 查视线,也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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