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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母可以从宽,道理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7日17:14  法制与新闻

  方工/文

  培养社会公众敬畏、信仰法律,奉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不仅仅是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或是刑法的威慑力,而应强化法 律符合社会道德,符合公众社会常识的特性。如果法律与社会道德意识和公众伦理常识产生矛盾冲突,则不可能受到敬畏、信 仰和遵循。

  社会要靠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得以维持、运转和发展,这二者应该是相辅相成、互补互促的关系。适用法 律应该使社会更加文明、更有道德,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更稳定、更和谐。当司法不能维护和支持社会公德,而把法律变成违情 背理的怪物时,法律权威和司法机关公信力也就出现漏洞,对这样的漏洞熟视无睹习以为常,只会使法治大堤遭受管涌似的侵 蚀乃至坍塌,随之而来的必是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道德的沦丧,最终侵害的是人民利益。

  司法者的职责是维护法律和道德,执行法律不能违反道德,不能把法律与社会和公众对立起来。因此在适用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时,要防止不顾法理和情理,片面化简单化的倾向。当前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出现了某些违背常识、不利道德 的观点和做法,对此应该引起警惕,否则会导致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后果。

  以某起案件为例,该案涉案罪犯从小受父母溺爱,长大后却长期虐待父母,最后借口母亲外出没有告诉自己而用刀把 母亲扎死。司法机关在处理此案时,决定从宽处理,理由之一是:案件属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犯罪,系家庭悲剧,其社会 危害性有别于针对社会其他成员的犯罪”。对这个理由可通俗地解释为,杀害母亲比杀害其他不相干的人危害性要小,可以从 宽处理。这种观点的合理性,令人难以理解,也是鸿篇巨制的司法大文章中一个明显的败笔。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双亲是我国传统美德的核心准则,也是当代人文精神的重要内容。社会无论如何变革, 只要以人民利益为依归,对传统美德就不能弃之如敝屣,而应该大力继承和发扬。

  自古以来忤逆不孝、弑母杀父都是最重的罪行之一,这并非重刑主义使然,而是有着深刻的道德文化传统和现实生活 经验的道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稳定家庭是社会的需要。如果一个人无良狠心到连母亲都敢杀害的程度,其内心该是多么残 忍、冷酷。这样的人主观恶性之深、社会危险性之大,都是不言而喻的,如果硬要认为这种犯罪轻于对社会其他成员的犯罪, 实则与社会道德、家庭伦理相悖,对社会决不会产生正面的导向意义。

  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说明一些司法人员思维存在误区,不仅是不懂孝道在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 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没有搞清从哪个角度考虑对行为人从轻处罚才具有合理性。

  家庭成员之间的某些犯罪,在处罚时确实可以酌情从宽,其理由绝不在于被害人与社会其他成员在人身、生命的价值 上或依法享有的权利上有不同区别,而是出于这个家庭,本已遭受了亲情破裂的悲剧,对犯罪的家庭成员尽量减轻再遭受法律 严惩的后果,对抚慰整个家庭的精神创伤、减轻其他成员的悲痛、维护家庭的亲情和稳定、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均更有益处的 考虑。但不能凡属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都要机械的一概而论,能不能从宽处罚,还要从对社会利弊的价值角度衡量判断。

  不能因为对犯罪者不当的从轻处罚,而导致孝道无价值、弑亲可原宥的冷血思维和无情意识。如果司法案例使社会颠 覆了传统美德,那是司法的失败、社会的悲哀。

  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司法观念或误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行为,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影响有害无益,不可能保证良 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避免大规模、大范围出现类似失误,执法者亟需举一反三,加强国情社情、人文素养和道德伦 理知识的学习,克服人文素养不高、认知范围狭隘、执法能力薄弱的弱点,深刻理解法律、道德,树立法治精神,从而保障贯 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良好效果,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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