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称司法实践对“花钱买刑”的做法趋于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2日10:14  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陈虹伟/文

  “花钱买刑”是公众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一种处理手段的通俗说法,具体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经过审理可以不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后被广义解释为,刑事案件中 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对量刑的影响。

  一直以来,由于“花钱买刑”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新的社会不公,故对此种做法争议不断。

  北京宝马车撞人赔偿202万未获缓刑

  在北京市京深海鲜批发市场工作的福建商人林銮建,2009年10月9日晚10时许,驾驶宝马X5越野车行驶至 丰台区光彩路路口时,将一对骑电动车的新婚夫妻撞飞后逃逸,致丈夫死亡,妻子受伤。林銮建当晚喝了两瓶红酒。

  随后本该给予受害方120万元赔偿的林銮建,共计赔偿被害方20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并获得取 保候审。由此,围绕着林銮建是否可以判缓刑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并再次引发关于“花钱买刑”的争论。

  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邀请专家学者对此案进行了研讨。

  5月6日上午9时,穿着号服的林銮建跟随法警走进法庭,他神情疲惫,眼角泛红,随后法官宣判:林銮建犯交通肇 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虽然没有得到意料中的缓刑,但他还是小声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员王成栋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判决恰当,表明司法实践 对“花钱买刑”的做法趋于理性,社会效果良好。

  宝马车主酒后肇事逃逸致新婚夫妇死伤

  2009年10月9日晚10点,给26岁的王女士留下的是终生痛苦的回忆。

  那天下班后,她乘坐丈夫宗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回家。两人刚领了结婚证,还未举行结婚仪式。当他们行至光彩路 与光彩北路的交叉路口时,一辆黑色宝马X5越野车疾驰而至。“砰”的一声后,王女士感觉自己飞了起来,瞬间后重重落地 ,这时,她已被抛出50多米。刚一清醒,她就大声呼喊丈夫,却看到丈夫躺在远处一动不动。

  目击者李先生称,他循声望去时,黑色宝马车已经开走。“根本没有听见刹车的声音,开得太快了。”李先生当即拨 打122报警,一名正在附近值勤的交警赶过来,简单询问后便驾车去追赶宝马。不久,120急救车赶到,医务人员现场检 查后认定宗先生已经死亡。

  交管部门随即全城布控,两个小时后,丰台交通支队在大红门桥下设卡查酒驾时,肇事司机林銮建落网。

  据当晚值勤的交警回忆,当他对一辆黑色宝马越野车司机进行酒精检测时,司机有些迟疑,并显得非常紧张。经检验 ,司机每百毫升血液当中酒精含量为180.5毫克,属于醉酒驾车。经仔细查看,交警发现车身有撞痕,于是以酒后驾驶为 名将司机林銮建扣留。

  在交通队,林銮建很快承认了撞人的事。只有初中文化的林銮建现年31岁,是福建人,在丰台区京深海鲜批发市场 一家公司任经理,撞人的宝马车是他自己的。他交代说,事发前,他在朝阳区一酒店与朋友吃饭,一人喝了两瓶红酒。

  丰台交通支队认定林銮建当晚共有四项违法事实:遮挡号牌、闯红灯、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正是这些行为最终造 成宗先生死亡,王女士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广泛剥脱伤。交警经对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林銮建负事故全部责 任。

  事发后,林銮建赔偿王女士58万元,赔偿宗先生家人144万元,合计20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在其被刑拘一个月后,获得取保候审。

  2010年3月2日,丰台检方以林銮建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3月16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林銮建承认指控,但辩称自己当时想去投案,在投案路上被交警抓获。其辩护人提出,林銮建主观上没有逃 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且林銮建妻子没有工作,他一岁多的小儿子患有重病,每天治疗要花费千元,希望法庭对林銮建判处缓刑 。

  然而,庭审几天后,原本取保候审的林銮建却被法院逮捕。据悉,承办法官审理后发现,案发前的4个月里,林銮建 的宝马车月月有违章记录,共有4次超速行驶和两次未按尾号限行。林銮建取保后,该车还有两次违法记录,一次是在应急车 道内行驶,一次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虽然林銮建否认是自己所为,但他说不出司机是谁。

  “虽无法查实每次违法驾车的人是否为林銮建本人,但他毕竟是车辆所有人。”考虑到公安部正在严打酒驾行为及加 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法官遂将林銮建的取保候审改为逮捕。

  专家激辩高额赔偿能否判缓刑

  又是宝马撞人。不知从何时起,开宝马车似乎成为富人的象征,而宝马车主频频肇事及事后车主的恶劣表现,更激发 了社会大众的仇富心理,造成贫富之间积怨加深。许多案例表明,一些肇事车主拥有不菲的财富,肇事后能够通过积极赔偿获 得较轻的刑事处罚。

  林銮建酒后肇事致新婚夫妇一死一伤,法院根据现行的赔偿标准认定其应该给予被害人一方120万左右的赔偿,但 林銮建为表示自己的悔罪态度给出了202万元的巨额赔偿,超出了法定赔偿责任,得到受害一方的谅解。在为自己获得从轻 处罚的情节后,林銮建能否被从轻判处缓刑引发了社会各方有关“花钱买刑”的争论。

  为了慎重处理此案,厘清该案法律适用的困惑,4月30日,丰台法院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最高人 民法院监察室案件调查室副主任王飞,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望原,北京市尚 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等专家学者,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专题研讨。

  首先,专家对本案的定性进行了讨论。最高法监察室案件调查室副主任王飞说,2009年9月,最高法下发了醉酒 驾车犯罪指导性意见。根据此意见,在认定醉酒驾车肇事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把握3个条件:一是 醉酒后肇事的;二是第一次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三是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

  王飞认为,林銮建虽然醉驾逃逸,但逃逸后没有再撞其他的车和行人。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 罪的区分点,是被告人的主观态度是过失还是放任。林銮建没有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又是过失的状态,他认为定交通肇事罪 是合适的。其他专家对该案的定性没有争议。

  那么202万元的赔偿能否影响量刑,专家各有说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认为,林銮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 人家属谅解,可以是从轻处罚的考虑情节,但不是法定从轻情节。

  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却认为,对被害人赔偿是被告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他不鼓励超额赔偿,也希望法官在量刑时不 要对此特别考虑,他担心以后会有被害人利用赔偿数额要挟被告人,也担心公众产生“花钱买刑”的误解。

  王飞也提出,要警惕“花钱买刑”,要考察被告人是真诚悔罪,还是以积极赔偿来获取从轻处罚。他认为,如果被告 人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花钱买刑”属于非法逃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说,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应该说,最高法院历年来始终坚持这样的态度,如果是 被告方对被害方给予了经济赔偿,又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社会关系,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 矛盾的角度出发,应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但是,这种情况又不是将“花钱买刑”和民事赔偿划等号,本案被告方赔 偿了200多万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这应该作为一个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的因素。至于是否判缓刑法官可以自由裁 量。

  谢望原说,林銮建多次交通违章如果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评价其人身危险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 节来考虑。但是那车是否是他本人驾驶的,如果能证明其的确多次违章,取保候审期间还有这种行为,对这个人的人身危险性 进行评价时就值得考虑了,但前提是应该查证属实。鉴于林銮建有以上各种主客观情况,可以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 内来考虑量刑。但是鉴于他以往的种种表现,对于他适用缓刑是不适当的。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认为,该案涉及到目前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这个案件有两个特 殊性,一个是开的是宝马越野车,二是赔偿数额过高。他个人觉得可以适用缓刑,因为三至七年的量刑幅度实际包括了三年这 个限度。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三年是适用缓刑的最高刑期,从法律上讲,可以适用缓刑。但这个案件适用缓刑是否恰当, 必须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结合这个案件法官 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陈兴良也注意到本案的一个重要情节,林銮建在超出法定赔偿责任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有违章。他认为适用缓刑还 是应该严格按照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赔偿本身是一个悔罪的客观表现, 如果能够查清取保候审期间还有违章,就应当认为他没有悔改表现,因此综合这样的情节,确实应该十分地谨慎。尤其是当造 成了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虽然有巨额的赔偿,但是仍然不接受教训继续违章,对此,他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还是要特别慎重 。

  宝马撞人引发法律与道德冲突

  2010年5月6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林銮建有期徒刑3年。

  主审此案的丰台区人民法院张亚林法官对记者说,在对林銮建量刑时,法庭考虑了他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的情节,但对林銮建超额赔偿的部分,法院未具体考虑。他表示,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法官在量刑 时都会加以考虑,但赔偿数额不是决定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栋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此案判处缓刑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判处缓刑说明 司法机关对“花钱买刑”的做法趋于理性,这样的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看到,尽管有争论,但与会的专家们一致认为,林銮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时 予以从轻考虑的酌定情节。

  可见,犯罪嫌疑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履行法定义务,作为悔罪的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但为何 这类案件却激起很大的民愤,持续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王成栋认为,在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情况下,要考虑社会道德的 因素。

  之前主张林銮建可以判缓刑的张青松律师提出,如果骑的是三轮车把人给撞了,给公众的感受可能就不一样。究竟判 几年才算在量刑上达到谅解的程度?只要在这个幅度内都不违法,但如果一个实体判决正确的案件,导致公众或者案件当事人 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这个正确的判决产生了怀疑,甚至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怀疑,这个案件的社会效果就未必好。

  2009年永川“富二代”酒后驾宝马车撞死路人案开庭审理后,肇事者赔了73万,被判刑两年,引起社会舆论哗 然,人们不禁要发出疑问,如果赔钱就可以减少刑期,那么,富二代就会有恃无恐吧?反正他们都不差钱,如果法律的判决不 能达到公平,那么是不是有更多的富人去“花钱买刑”呢?甚至有人得出这样的结论,“花钱买刑”会怂恿更多“宝马案”的 发生。

  这类判决的社会效果实际又是怎样的呢?有人把2009年称为醉驾年。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一饭店吃饭,醉酒后驾驶别克轿 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路人9名,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还包括一名 孕妇。2009年12月23日,南京醉驾案宣判,张明宝被判无期。

  2009年7月23日,因无照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且造成4死1重伤的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之后,由于他病重的父亲四处筹钱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定程度上得到受害方的谅解 ,孙伟铭二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频繁发生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有人认为,各地官员富人子弟,开着豪华轿车在大街上飙车 造成伤亡惨案接连不断发生,而作案人却在赔偿较高数额的金钱后象征性地判个一年两载就了事,实在难以抚平民心,因为, 这巨额的赔款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可是对有权势和有钱人来说只是九牛一毛。撞死人,从多如牛毛的财产中拔 掉一毛用做赔偿,自身就会化险为夷,而这种做法给社会和公众心理造成的,却是难以治愈的创伤。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认为,司法者的职责是维护法律和道德,执行法律不能违反道德,不能把 法律与社会和公众对立起来。因此在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要防止不顾法理和情理,片面化简单化的倾向。当前适用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出现了某些违背常识、不利道德的观点和做法,对此应该引起警惕,否则会导致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 后果。

  方工还认为,培养社会公众敬畏、信仰法律,奉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不仅仅是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或是刑法的威慑力 ,而应强化法律符合社会道德,符合公众社会常识的特性。如果法律与社会道德意识和公众伦理常识产生矛盾冲突,则不可能 受到敬畏、信仰和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曾在公开场合承认,司法权威不高时,即使是依法、正确、公正的裁判也会被怀疑,广大群 众也不信任;同时有的法院确实有个别案件裁判缺乏法律依据、不够公正以及个别法官徇私枉法。

  可见,如何保持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平衡,正在挑战执法者的智慧。

  警惕在犯罪问题上穷人富人新的不平等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钱合适?这一问题并无明确统一标准。最高法院近期将就刑事附带民 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事实上在刑事案件中,赔偿数额的多少是刑事和解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并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类似个案中 ,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害人50万元,被害人 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 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判决当然就不同。”

  此种观点引来质疑。针对“花钱买刑”,《中国青年报》刊登的一篇评论认为,所谓的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 予从轻处罚”,可能会成为被告人以钱买刑,违反被害人意愿,损害被害人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还有媒体评论认为, “当富人借金钱获得了宽免,刑法必将仅仅针对穷人”。

  还有人认为,钱多钱少并不是评判“积极赔偿”的依据,家资上千万赔100万,和家产10万借债赔偿50万,其 态度是明显不同的,无疑后者才能被认定为积极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北京范洪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鹏认为,其实摆在执法者面前一个尖锐的问题是,富 人花钱买刑未必真悔罪,穷人想赔没钱未必是不悔罪,这将动摇刑事和解的法理依据。

  在陈兴良教授看来,这是一个如何看待刑法公正的问题。刑法公正本身是相对的,没有绝对公正,人的钱不可能一样 多,但现在的问题是金钱的赔偿在刑法当中能不能作为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可以考虑,理论根据和法 律根据是什么?这个问题是需要向社会公众来加以理论阐述的。

  那么我们从刑法理论上来说,被告人进行积极的赔偿,看作是被害人犯罪以后悔罪较好的客观表现,因为犯罪行为给 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甚至造成死亡。由于被告人构成了犯罪,因此犯罪的危害性不仅表现在对被害人的损 失,还有对社会所具有的危险性。因此对这样的案件,需要按犯罪程度来加以法律惩治。

  陈兴良说,但这样的犯罪还是要考虑到被害人是否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将对被害人的补偿看作是对于犯罪的惩罚,并 加以赔偿的内容,如果根本不考虑被害人能否得到补偿,可能不会获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也背离了诉讼的目的。虽然经济状况 不同,有人有钱也许能够履行这个法律义务,有人没有钱想履行却履行不了。从过去的情况来看,比较强调惩罚犯罪,而如何 让被害人获得赔偿也需要重视。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量刑予以从轻,也使被害人得到了经济上的弥补,心灵上的抚慰,也许 这样能将犯罪的形态损失降到最低,这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但是现在为什么要提出“花钱买刑”,主要在于有些人没有钱或钱 比较少,就无法使自己的刑期有所减轻,这就表现出贫富之间的不平等,明显反映出有钱人更容易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因而获得 从轻处理,但是没有钱的人心有余而力不足,从社会观感上看,这的确是一个弊端。

  陈兴良认为,前几年,国外非常流行国家刑事补偿制度,这种补偿本身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贫富不均和量刑上的不 平等。因此在我们建构一种制度的时候,要有配套措施,而没有配套措施,一个好的制度也可能会带来不好的效果,所以,从 根本上需要逐渐完善我们的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栋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事赔偿更多的体现补偿性,一定程度上,民事赔偿做 得好,可以对刑罚带来影响。但他强调,补偿性责任不能代替惩罚性责任。履行赔偿义务不等于放弃、免除刑罚。他说,刑事 惩罚更多的是代表社会正义,代表国家对某种违法行为的谴责。对于那些比较恶劣,具有经济政治优越地位的人违法犯罪要加 大打击,有利于平衡社会强弱矛盾,对弱者正义的伸张,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刑事和解会导致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使得罪与刑的关系不是相 适应,而是罪与刑关系的变形。“刑事和解制度试图在刑法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刑 法的命令性、工具性,软化了刑法的强制性。”

  不久前刚刚履新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院长安凤德,在其分管东城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时,曾较早开展刑事和解的法 律实践探索。他对本刊记者谈到,如果被告人出于真心认罪悔罪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应该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但他指出, 要避免刑事和解中的两个极端出现,一是花钱买刑,一味强调经济方式解决,忽视刑罚的实质意义;另一个是一律严厉打击, 忽视犯罪嫌疑人的真心悔过和对被害人的补偿。他说,交通肇事案件能不能判缓刑,主要是看法律的规定,其次看社会效果。

  安凤德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指出这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曲解。理性的观点是,宝马撞人和马车撞人性质是一 样的。悔罪应该有外部表现,而被告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行为就是悔罪的具体表现。当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庭会对当事人 的和解过程与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审核,避免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和被告人高价收买被害人的情况出现。

  公安部长建议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当人们关注林銮建肇事案的判决结果时,2010年5月4日,北京西三环又发生了一起酒后驾车追尾事故,造成维 修车辆的三名工人当场死亡。

  酒驾之祸真的无法遏制吗?

  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 示,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 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孟建柱表示,针对事故高发、多发态势,对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客车超员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为,研究增加拘留处罚措施,提高财产罚、资格罚幅度。

  孟建柱说,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还比较突出,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仍有待提高。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到 2009年底,全国农村公路达333.6万公里,但管理农村公路的警力只有2.1万人,人均管理近160公里。

  法律专家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仅是罚款、暂扣驾 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也未与其他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确 区分。同时,我国的刑法思想以犯罪结果为本位,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 犯罪。而其他很多国家则以行为为本位,更注重预防。

  对于醉酒驾车行为如何来进行规制,陈兴良认为,应该在立法上扩大完善。我国目前只有一个交通肇事罪,且是过失 犯罪。而在目前醉酒驾车行为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应当设立危险驾驶行为罪,其中既包括醉酒驾驶,也包括采取危险方法驾驶 ,比如飙车等,并将其作为故意犯罪加以规定。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相关专题 法制与新闻

相关链接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