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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女成凤”的母亲打赢 “保票”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17:54  法制与新闻

  -以案说法 -

  承诺“经培训包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否则作无效退款”。南京一家教育培训中心打出如此诱人的广告后,牵动了众 多家长的神经。一位家长相信承诺并与该中心签订了合同,将数学成绩不理想的女儿送往培训。岂料女儿通过培训数学成绩不 升反降。此后家长以培训中心违约为由将该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2010年5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据悉,此案在国内尚属首例。

  “望女成凤”的母亲打赢 “保票”官司

  毕然/文

  “打保票”承诺吸引母亲

  50岁出头的张茵是江苏南京人,她和丈夫育有一女名叫刘莉。刘莉初中毕业后考进本市一所名校读高中。多年来的 高考成绩显示,能考进这所学校的学生,90%左右都能进入二本以上院校学习。和天下所有父母一样,张茵望女成凤的心情 也十分迫切,但令她不安的是,女儿读高二以后数学成绩却一直不太理想。

  江苏省实行高考制度改革后,考生以语、数、外三门考试总分投档,数学成绩不理想对升学影响极大。怎样才能让女 儿的数学成绩有较大提高呢?对此张茵可谓伤透了脑筋。

  2009年1月中旬,张茵了解到南京某教育培训中心承诺可以提高培训学生的学习成绩,张茵当即前往该培训中心 了解情况。面对张茵的洽谈意向,培训中心相关人员一再向她保证,称其女儿只要加入他们的一对一特色培训,保证可以提高 学习成绩,如果承诺不能实现则可以全额退款。得到这样的答复后,张茵在征得女儿同意的前提下,即与某教育培训中心签订 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张茵的女儿刘莉在培训中心接受98课时的一对一辅导培训,费用共计9000元。合同还特别约定: 如果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提高,将做无效退款处理。合同签订后,张茵如数向培训中心支付了9000元的培训费用。

  之后,刘莉按照约定前往培训中心参加辅导,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刘莉感觉不错,而老师对其的表现和测试成绩也 感到满意。看到指导老师经常在女儿的作业本上写下夸赞性评语,这让张茵十分高兴。

  成绩下降培训中心食言

  让张茵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女儿在接受完73课时的辅导培训后,期末数学考试的成绩仅有43分,比参加培训辅导 前的上一次学校正规考试成绩足足下降了22分。出现这样的结果,刘莉似乎早有预感,因为她曾觉得辅导老师未能抓住她的 症结实施针对性辅导,尽管她已向老师说明了这一点,但却未被引起重视。

  张茵不能接受如此事实,她便与培训中心交涉,培训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她:不能以孩子的一次考试成绩看待培 训的效果,并要她继续鼓励女儿把培训课时学完。但此时的张茵已经不能相信培训中心,她认为78课时的培训不仅没有收到 一点效果,而且女儿的考试成绩和班级排名都下滑明显,她不敢再往下赌了。为了不耽误女儿的学习时间,张茵立即中止了女 儿的辅导培训,并要求女儿及时调整心态安心学校的学习。

  既耗费了金钱又耗费了女儿的学习时间,结果却事与愿违,张茵有一种受骗的感觉。她又一次前往培训中心交涉,要 求对方按合同约定的“无效退款”来履行承诺,把学费退给自己,但培训中心坚决不同意。培训中心认为刘莉考试成绩下降是 其主观上不努力造成的,与培训中心的辅导无关。培训中心的态度彻底激怒了张茵,经过权衡,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培训中 心讨要说法。

  2010年1月18日,张茵以某教育培训中心未能兑现提高女儿成绩的合同承诺,将其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张茵在诉状中称:2009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教育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女儿刘莉制定个性化 辅导方案,进行数学专科一对一的辅导,辅导课时为98课时,辅导费共计9000元。合同特别约定,“如成绩不提高,则 视为培训无效而退款”。但在专项培训期间,培训老师未能做出针对性的有效辅导,在学校期末考试中,原告女儿的数学单科 成绩由培训前的65分降到43分。由于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效果,被告应当按双方协议的约定,退还全部的辅导费用,但被告 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培训费用9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当即受理了此案。

  2010年3月17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某教育培训中心辩称 :被告一直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不能仅以女儿一次成绩下降,就认为被告没有尽到责任。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主要原 因,一是其主观上没有努力,二是没有按时到校参加老师的辅导。因此原告女儿应当对自己成绩下降的情况负责,请求法院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茵并不认可被告的抗辩理由,并在法庭上与之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双方各持己见,均不愿调解,此次庭审法院 没有当庭宣判。

  由于此案是一起未有先例可循的案件,休庭期间主审法官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并咨询了法律和教育界的相关专家。 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在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和考量后,法院于2010年5月4日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被告保证原告的女儿今后有良好的合适的学习方法 ,成绩能逐步提高。被告同时承诺:如成绩不提高,视为培训无效退款。但被告在对原告女儿实施完78课时的培训后,原告 女儿的考试成绩不升反降,据此,被告对原告女儿成绩未能提高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退款的义务。法 庭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某培训中心一次性退还原告9000元,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培训机构承诺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否则可作无效退款,那么在孩子的成绩该如何认定及评判上,却不太好界定。对 此,案件一审主审法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德清作出了解释。

  黄庭长说: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学生成绩的提高应当包含学习思维的改变、学习方法的掌握、知识面之拓展和考试成 绩的提高等,但从狭义角度讲,成绩提高的直接表现就是考试成绩的提高。理解成绩提高的内涵,一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二 要看一般意义的认知。如果说成绩提高是广义角度理解的涵义,双方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有可 能被认为是狭义上的涵义,即应当按一般的社会认知来确定。具体到本案,双方协议中关于“成绩”的约定,应视为是对考试 成绩的约定。

  黄庭长认为,用一次考试成绩来确认培训效果不具有准确性,因此双方协议中关于“如成绩不提高,无效退款”的约 定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双方当事人愿意用此方式作为标准,且该约定又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此约定应当视为有效约定 。检验成绩考试的组织方亦可由双方约定,但在双方对考试的形式未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女儿在学校的考试成绩应当作 为检验培训成效的标准。原告女儿接受培训后考试成绩不升反降,应视为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被告坚持称,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未按约定完成培训课时。法官则认为,此观点成立需要一个前提, 即被告的培训计划须是一个综合的、不可分割的计划,任何阶段培训结果都不会对培训的最终效果产生影响。但事实是,被告 培训计划并不能证明上述观点。况且任何学习培训的过程实际上都是知识积累的过程,每个步骤或阶段都应当会有一定成效的 体现。本案中,被告已经进行了78个课时的培训,培训时间已占到培训总课时的82%,被告的培训效果应该有阶段性的体 现。应当相信原告女儿在经过78个课时的培训后,应一定程度上掌握或积累了相关知识,只是效果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程度 。因此,被告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如成绩不提高,无效退款”的责任。

  被告还提出,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另一个原因是其主观努力不够。对此主审法官认为,衡量主观是否努力没有固定统 一的标准,况且被告亦不能证明原告女儿客观上存在不努力的行为。其实被告平时的考勤记录和学校老师的评语,恰恰证明原 告的女儿并不是一个主观上不努力的学生。

  黄庭长最后强调:许多东西是可以承诺的,但授人知识出成果是不太好承诺的,这无需作更多解释。如今以在校学生 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及个人多如牛毛,为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一些培训方打出了令人心动的承诺招牌,对此望子成龙、 望女成凤的家长切切不可盲从,而应有自己的主见。这也是本判例对培训机构和家长提出的警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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