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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私吞保费游客出了意外谁来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17:54  法制与新闻

  -以案说法 -

  女儿携母亲出国观光,岂料在国外游览途中,一场意外车祸夺去了母亲的生命。当女儿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 绝。无奈之下,女儿将相关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告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53万余元。2010年3月,法院对此案 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余万元,其中含死者的保险金损失30万元。

  旅行社私吞保费游客出了意外谁来赔?

  毕然/文

  出游变成伤心之旅

  张英是江苏省南京市电力系统的一名职工,由于平时工作忙碌,一直无暇带年过7旬的老母亲外出游玩。当她获悉2 008年岁末将有一次休长假的机会后,便于2008年12月18日来到南京中山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中山国旅)咨询出 境游事宜,在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双方签订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书》,其中约定,张英和75岁的母亲李红梅共同参加由中 山国旅提供的为期11天的“新、马、泰”旅游服务,由中山国旅提供往返飞机和当地旅行车辆接送等交通服务。双方另外还 约定,由中山国旅替张英和李红梅代办“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等三项保险。合同签订后,张英缴纳了包 括旅游团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共计9140元。

  12月21日,是母女俩成行的日子。然而就在前去机场前,一件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了,当时中山国旅的工作人员通 知张英说:“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这次我们安排你和你母亲跟随南京康辉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康辉国旅)组织的旅游团出 行。”就在张英疑惑之时,对方随后又向她解释说:“这叫拼团,在我们业内是常有的事,不会影响你们出行质量的,你就多 包涵点吧。”事已至此,张英只好带着母亲随康辉国旅的组团踏上了异国之旅。

  12月26日,张英和母亲在泰国游玩,当日夜间11时许,当母女俩乘坐旅游车由景点返回曼谷酒店途中,因司机 操作失误,导致汽车猛然侧翻。张英在事故中受伤,其母亲则不幸身亡。

  泰国曼谷新时代旅运公司负责对中国旅客的地接服务,事发前,他们已为南京旅行团的每位游客购买了20万泰铢的 旅运意外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将张英母女应获赔的40万泰铢转交给了张英,另外事故车辆所在的公司还因李红梅之死向 其亲属支付了26万泰铢的慰问金,几笔款项加在一起总共为66万泰铢,折合人民币32000余元。2009年1月6日 ,曼谷新时代旅运公司向张英出具了此次事故及赔偿的相关证明文件。

  旅行社未投保不赔

  让遭受丧母之痛的张英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为亡故的母亲寻求保险理赔时,她又遭遇了无法想像的麻烦。

  2009年1月中旬,张英来到中山国旅索要由中山国旅为母亲代办的人身意外险保险合同,打算凭借此合同去找保 险公司理赔。但是中山国旅的相关负责人却告诉张英,其保险合同留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他们无法提供。张英只好向太平洋保 险公司索要保险合同,但得到的答复让张英无法相信。“我们这里没有中山国旅替你母亲投保的人身意外险业务。”张英只好 又去找中山国旅交涉。

  此后,坚持讨要说法的张英三番五次找中山国旅,要他们说明事情真相,但中山国旅依旧用推诿和拖拉的方式来对待 张英。见此,张英意识到中山国旅在关于母亲的保险事宜上,存有欺骗和不可告人的行为,于是决定弄明真相。张英的遭遇得 到了南京一家电视台投诉监督栏目组的同情,他们采用跟踪报道的形式欲挖出真相,但中山国旅依旧谎话连篇,并阻止记者采 访。

  事情悬而未决,2009年2月中旬,张英及其家人采取法律行动,将中山国旅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张英 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被告中山国旅收取原告张英及其母李红梅各30元人身意外保险费,有被告出具的票据相佐证,但 被告却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为张英和李红梅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李红梅在发生意外死亡后,原告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中山 国旅作为当地一家有影响的旅行社,如此不守诚信,置游客的人身安全利益于不顾,私吞游客保费,其行为不仅应受到谴责, 而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中山国旅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退还旅游费用等共计23 万余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保险金损失30万元,同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因张英和李红梅当初出行时被拼团到康辉国旅,所以康辉国旅也被原告列为了此案第三人,同时被列为第三人的还有 为中山国旅承保旅客“人身意外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以及为该旅行社承保“旅行社意外险”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金成辩论焦点

  在2009年5月的首次庭审上,原、被告间摆开了针锋相对的决战阵势,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中山国旅毫不 示弱,而被列为第三人的三家单位则异口同声地称此案与他们无关。

  中山国旅强调:张英等人在已经得到泰国方面的相关赔偿后,仍狮子大开口,这是被告方所不能接受的。其次,本案 是旅游合同纠纷,但张英等人却在诉状中主张10万元精神损失费,该请求于法无据。第三,中山国旅不应承担保险损失赔偿 责任,旅游合同中的“人身意外险”是旅行社代办的,而且合同中是不包含“人身意外险”的。原告主张30万元的保险损失 并无依据。第四,中山国旅只收取了张英、李红梅的旅游团费3000元,所以张英主张的9140元旅游费用不存在事实依 据。

  中山国旅的4条辩解,让张英及家人异常气愤,针对被告方的无理狡辩,张英等人列出一个个事实证据反驳对方言论 。由于诉讼各方都拒绝调解,首次庭审最终无果收场。

  休庭后,案件合议庭通过梳理庭审情况认为,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中山国旅到底有没有依照合同为李红梅投 保人身意外险,如果没有投保,原告主张的30万保险损失索赔是否有依据。

  针对上述焦点,在此后的两次庭审中,被告中山国旅又给出了新的辩解理由,他们称李红梅属75岁以上的老人,按 规定这个年龄保险公司不予办理人身意外险种。

  而作为第三人的康辉国旅和两家保险公司,也都各有各的说法。康辉国旅认为,泰国方面已经对张英进行了赔偿,张 英等不应再次到国内要求赔偿,他们已经退还了团费3050元,已经完成的行程不应退费。太平洋保险公司则认为,被告中 山国旅没有为当事人投保,这和保险公司无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认为,他们承保的是“旅行社责任险”,而不是“人身 意外险”,原告不应当把他们列为第三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张英等原告意识到太平洋保险公司确实不存在责任,故在第三次 庭审后撤回了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起诉。

  游客赢官司获赔偿

  围绕30万保险金损失之争,主审法官相继走访了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经合议 庭集体论证,最终对这笔争议赔偿款项达成了共识。

  2010年3月14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在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后,终于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英及李红梅与被告中山国旅签订了旅游合同,李红梅、张英按约交纳了团费,中山国旅经办 人出具收到原告交纳费用的收据,因而张英及李红梅与中山国旅间的旅游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而在该旅游合同中已明确约定, 投保项目为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故中山国旅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为张英、李红梅办理以上三个险 种。而中山国旅未按合同约定为张英、李红梅办理上述保险,致使李红梅在旅行过程中意外身亡后,其相关权利人无法向保险 公司索赔,中山国旅应当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至于李红梅年龄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因中山国 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张英及李红梅释明李红梅不符合投保条件,因此,中山国旅的此项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虽然泰国新时代旅运公司为李红梅等人提供的交通工具在出现意外事故后,该公司赔付原告66万泰铢(折合人民币 32368元),系该公司为李红梅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因此,第三人康辉旅行社所称,本案事故发生在泰国,泰国已经对原 告进行了赔偿,原告不应该到中国再次要求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中山国旅履行合同,按照当 地旅游行业境外旅行保险的惯例,即30万元的标准赔偿原告人身意外保险金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中山国旅未按约 为李红梅办理人身意外险,其责任与康辉旅行社无关,康辉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中华联合保险江苏公司与李红 梅并无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关系,故中华联合保险江苏公司即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依据查明的事实,支持了张英等原告主张的李红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相关请求,法院确定的这 几项费用总计为11.08万元。鉴于中山国旅将张英、李红梅转由第三人康辉国旅组团出境旅游,故康辉国旅也应承担保障 张英及李红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相关义务,鉴于在本案诉讼中,被告中山国旅、第三人康辉国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此次 组团出境旅游中,对于造成旅游者财产、人身损害后果如何承担责任的约定,因此,第三人康辉国旅对被告中山国旅的上述赔 偿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方主张的10万元精神赔偿抚慰金,因起诉时选择被告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导致索赔缺少法律依据 ,从而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 ,判决被告中山国旅一次性赔偿张英等四原告人身意外险保险金损失30万元整;被告中山国旅还应一次性赔偿张英等四原告 因李红梅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损失11.08万元;第三人康辉国旅对被告中山国旅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法官点评

  针对该案,审判长张瑞祥发表了如下观点。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外出旅游乃至出境游已经十分常见。然而伴随着旅游人群的增多,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 纷也随之增多。纵观法院近年来暴增的旅游合同类纠纷案件,收取了保险费而不给旅客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并导致意外发生索赔 纠纷,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十分少见的。

  外出旅游,因需面对陌生的环境及乘坐多种交通工具,即意味着快乐与风险共存,而为旅客办理人身意外险,正是确 保游客和旅行社在遭遇不测后的一种利益救济措施,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保险是必办的险种之一。在本案中,中山国旅在收取 了李红梅的人身意外险保费后,却未给李红梅办理保险,本想投机取巧却酿成了大祸。李红梅之死的损失原本应由保险公司承 担,但因旅行社收了保费后未给其办理保险,于是惹官司上身也就在情理和法理之中了。以30万元之代价,买一次因不守诚 信及心存侥幸的教训,希望中山国旅能够吸取教训,从而有所改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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