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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十倍赔偿”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17:44   法律与生活

  文/姚博

  2010年6月1日,被称为“我国食品监管法制化进程中重要里程碑”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其中备受关 注的亮点——十倍赔偿,是否发挥了作用?这个高举的惩罚之板打在了哪些商家和厂家的身上?

  京城老字号被判十倍罚金

  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十倍赔偿的案件 。两被告分别是京城老字号老边饺子馆和东来顺,作为餐饮经营者,他们销售使用了化学物质超标的一次性餐盒。这一案件是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首例涉及食品包装的消费维权成功案例。

  状告两家老字号的,是凯发环保咨询中心。该中心的员工先后在老边饺子馆金源店和东来顺金源店购买员工午餐,并 分别购买了若干餐盒用于分装午餐。用餐后,他们将两批餐盒送往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测,结果显示这两批餐盒蒸发残 渣中的乙酸、正已烷均严重超标,对人体具有极大危害。所以,该中心将两家老字号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餐盒 价款10倍的价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家老字号作为餐饮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餐具、餐盒供顾客使用,因此在销售和使用一次性 餐盒前应当审查相关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测结果,以确保销售和使用一次性的餐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

  最终,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判决老边饺子馆赔偿餐盒费5元,10倍赔偿金50元;东 来顺赔偿餐盒费15元,10倍赔偿金150元。

  6月7日,该判决已生效。

  获“十倍赔偿”的消费者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郭女士服用某品牌蜂胶胶囊已经5年了,突然有一天,她的眼睛出现黑斑,被医院诊断为玻璃体 黑斑,罪魁祸首竟然是她一直服用的蜂胶胶囊。郭女士不明白,她已经连续5年服用该品牌的蜂胶胶囊,为什么这时候才出问 题?问题出在哪个环节?

  原来5年前,郭女士所住小区的居委会组织了一次现场售卖会,在那次售卖会上,郭女士认识了某品牌蜂胶胶囊的推 销员小赵。经小赵介绍,郭女士开始服用该品牌蜂胶胶囊,并且感觉挺好,于是她一直通过小赵购买,这一买就是5年。

  2009年9月,郭女士再次花1100元在小赵那儿买了15瓶蜂胶胶囊。然而,刚服用了2个月,她的眼睛突然 出现了玻璃体黑斑。

  按医嘱服药一个月后,郭女士觉得眼前的黑斑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还在扩大。医生也觉得蹊跷,详细询问了郭女士的日 常起居饮食后,提示她是否经常服用某些药物或食物。这一问,郭女士一下子想起来了,自己一直在服用蜂胶胶囊。在医生的 建议下,郭女士立即停止服用蜂胶胶囊。半个月后,眼睛里的玻璃体黑斑开始缩小。

  郭女士端详着还没有吃完的半瓶蜂胶胶囊,心想:“难道这次的胶囊有什么质量问题?”于是她拨通了说明书中厂家 的联系电话,和客服反映了自己遇到的新情况。谁知,经过厂家鉴定,郭女士手里的蜂胶胶囊竟然是假的!

  惊讶之余,郭女士报了警。在派出所里,小赵承认卖给郭女士的胶囊是假的。原来,小赵早就辞去了蜂胶厂家的推销 员工作。因郭女士一直联系他买药,他想继续挣郭女士的钱,就在网上购买了此品牌的蜂胶胶囊再转卖给郭女士。他也没想到 ,最后一次购买的蜂胶胶囊是假药。

  小赵希望能与郭女士私了,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协商不一致。郭女士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提出10倍赔偿, 可是小赵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只同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双倍赔偿。而且他认为保健品不是食品,不适用《食品 安全法》。

  调解无果,郭女士将小赵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品牌蜂胶胶囊的说明书中载明的卫生 许可证号是京昌卫食监制,在合格证上载明公司承诺三包,假一赔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 用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根据大众常识及胶囊的卫生许可证号,认定蜂胶胶囊就是食品。而小 赵应该对网络购物可能会存在的产品质量风险有认知能力,所以他的行为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 所售的胶囊内附有假一罚十的声明,应该视为支付特定数额违约金的承诺,这个承诺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小赵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

  难获支持的“十倍赔偿”

  虽然丰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是该院民一庭的李振宇法官介绍说,郭女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 以来该院审理的49件涉及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中,唯一一位获得支持的消费者。

  该院立案庭庭长林云介绍说,从这49件案件分析,主要涉及食品和药品,都是很小额的商品。原告多是具有一定法 律知识的消费者,而被告大多数是超市,包含许多知名的大超市。被诉的主要原因多是:食品的成分不符合规定,超市不具有 销售这种商品的资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有问题,产品包装有瑕疵等。案件审理中,有些案件因超市和消费者庭外和解,消费 者撤诉了。而其他宣判的案件中,除了郭女士之外,其他消费者都败诉了。

  苏先生就是没获支持的消费者之一。

  2009年11月,苏先生在北京某大型超市买了两瓶某品牌的养生酒和两盒蜂胶,共计630元。回到家后他发现 ,养生酒和蜂胶的配料里都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普通食品中的药物成分。因此,苏先生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法院判 令这个超市退款630元,十倍赔偿6300元。

  苏先生确实是位有心人,估计绝大多数消费者到声誉好的大商场、大超市里买食品、保健品,不一定会留意说明书中 的成分。可是,苏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他无法证明这家大超市是在“明知这个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情况下故意向消费者销售的,举证上有欠缺。

  其实,要消费者证明超市是“明知”很困难,因为大超市已经证明了自己在进货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不是“明知”商 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故意销售的。

  从超市的角度考虑,如果将几万种甚至几十万种商品都对着国家的标准去一一审查,任务确实过重。那么,消费者为 什么不告生产商呢?

  林云庭长解释说,消费者告生产商也有难度。因为,消费者买食品一般都在离自己近的区域就近购买,而生产厂家往 往在外地。要是发现问题告生产商,就要到生产商所在地的法院,成本太大,门槛太高;但就近告超市,又拿不出重要的证据 证明人家“明知”,就容易败诉。“所以这个‘十倍赔偿’要想通过法院来解决真有点不顺手”。

  证据确保维权路

  采访中,林云和李振宇两位法官也想通过这些纠纷提示一下商家,要以自身的商业信誉为重,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 体来说,一要保证从正规渠道进货,注意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货品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二要保证对货品适当合理的存放,避 免自身原因造成货品质量产生缺陷或者瑕疵。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两位法官认为应该加强必要的防范意识,首先要从正规的

  渠道购买商品,保管好购物票据;其次要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按照商家的示明的用途方式使用,避免不适当的使用 商品;最后在不幸因所购商品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要妥善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在维权时处于不利的地 位。

  两位法官一再强调,起诉时最重要的是证据。关键性证据就是产品的购物小票,它能证明你在何处买的商品。另外, 你还要有证据证明你所遭到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是由这个商品造成的,比如:病例、诊断证明、医疗的票据等。还有就是产 品包装,上面会有一些提示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假如你是按照说明书的使用方法及用途来使用的,却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害,那 该包装和说明书也是一个有利的证据。

  按照林云庭长的分析,《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消费者不妨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到相关的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反映问题,“主路走起来成本大,那就走辅路试试”。

  另外,消费者单打独斗很容易力不从心,如果大家一起起诉,共同委托一位律师,把千里之外的生产厂家彻底告倒, 消费者就不再吃哑巴亏了。

  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 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7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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