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花为媒》,钻法律空子的活教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17:44   法律与生活

  文/郭建

  新编的传统剧目

  评剧《花为媒》,也叫《张王巧配》、《张五可》,由评剧艺术的开创者成兆才(1874~1929年)在民国初 年编写。该剧取材于《聊斋志异》中的《寄生》篇,剧情虽并不复杂,但是曲折而出乎观众意料。尤其是唱词与对白优美而幽 默,深得观众的好评。

  《花为媒》本身是个典型的才子佳人的故事。书生王俊卿爱上表姐李月娥,两人借走亲戚往来说情话,但是被李月娥 的父亲阻拦。而同乡美少女张五可,久慕王俊卿的才情,经媒婆阮妈的说动,表示愿意嫁给王俊卿。想不到阮妈到王家提亲, 又被思念李月娥的王俊卿拒绝。张五可误以为王俊卿看轻自己,愤愤不平,经阮妈设计,将王俊卿引到花园,两人相会。王俊 卿被张五可的美貌所倾倒,两人以花为媒,订立婚约。可是,李月娥听说王俊卿将娶张五可,抑郁而病。其母爱女心切,在王 俊卿成亲那天,抢先将李月娥装扮送到王家,因为李月娥顶着头盖,王家不知真假,先将李月娥送到洞房。张五可花轿后到, 双方纠纷一场。最后以王俊卿一娶两美,大团圆结局。

  1949年后,为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剧目进行了改动,增添了王俊卿的表弟贾俊英这个角色,花园相会定情,改为 贾俊英顶替王俊卿,与张五可相会。最后以王俊卿和李月娥、贾俊英和张五可喜结良缘。突出宣传婚姻自由、自主追求爱情的 主题。

  表兄妹能否成婚

  《花为媒》一开场就表明了王俊卿和李月娥两人表弟、表姐之恋。李月娥唱词:“今天我到舅舅家中去拜寿,喜的是 又看见

  俊卿,我们离别已三年。表姐弟从幼小儿,青梅竹马情深意远,他有心我有意,他心我意紧相连。”李月娥的母亲有 意让女儿与王俊卿交往,而李月娥的父亲加以阻拦,说:“你懂什么呀,男女授受不亲!”李月娥母亲回答:“什么不亲哪? 他们是表姐和表弟。正是亲上加亲。”可是李月娥父亲就此认定王俊卿举止轻浮,反对两人成婚。

  而在蒲松龄《聊斋志异·寄生》小说中,男主人公寄生痴情的对象也是他的表妹郑闺秀,因思念成病,父母为此请媒 人去提亲。郑闺秀的父亲是个秀才,认为两家是中表亲,不应该成亲,加以拒绝。

  显然,在这个情节上,《花为媒》的近代编剧认为表兄妹结婚是正常的,而蒲松龄作为那个时代的作者,知道表兄妹 结亲是违法的。

  就中国古代法律来说,明代以前的法律并不禁止表兄妹结婚。中国古代将父亲的姐妹(姑母)的子女称为“外兄弟姐 妹”,将母亲兄弟(舅父)姐妹(姨母)的子女称为“内兄弟姐妹”;外为表,内为中,统称为“中表亲”。明朝以前,只有 西魏在大统九年(543年),朝廷曾发布法令“禁中外及从母兄弟姊妹为婚”。后来唐宋元各代,法律对此并不禁止。

  明代统治者在立法的时候,认为蒙古统治者在入主中原时期传入一些蒙古族婚姻习惯是对汉族传统文化的“污染”, 特意加强对于亲属之间婚姻的限制,因此《大明律》明文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表兄妹结婚 的要强制离异,女方归还父母家,全部聘礼官府没收。“杖八十”的处罚,是针对主婚的尊长。当时翰林待诏朱善上书,说历 代法律从不禁止中表结亲,禁止的只是与姑舅姨结婚这样乱了辈份的婚姻。而且在春秋的时候,列国都是世代表亲通婚。现在 法律这样规定,一些人乘机以揭发他人中表亲结婚来进行讹诈,已婚的离异,有子女的骨肉相离。他请求讨论松弛这条禁令。 朱元璋先是同意,可是不久在他亲自发布的《御制大诰》特别法令里,却又将表兄妹结婚列为“罪不容诛”的死罪。

  清朝入关后,沿用了明朝的法律,中表亲结婚的禁令依然存在。因此在蒲松龄写作《聊斋志异·寄生》时,郑闺秀的 父亲作为一名应知礼法的秀才,有所顾忌就是很自然的。然而,就在蒲松龄去世(1715年)后不久的雍正八年(1730 年),清朝廷制定条例,明确凡是中表亲结婚的,“听从民便”,不再禁止。民间本来就盛行中表亲“亲上加亲”,清朝后期 这一习俗得以完全合法。

  在《花为媒》创作的民国初期,仍然沿用的是清代的法律,因此作者成兆才不能设计以中表亲结婚违法作为王俊卿与 李月娥婚事的障碍,只好设计由李月娥父亲认定王俊卿“举止轻薄”来反对。后来在1931年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 编》,禁止8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表兄妹只是4亲等),但对于表兄妹结婚仍然采用遵从民间习惯的原则,明确“表兄 弟姊妹”结婚不在禁止之列。这个原则在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仍然延续,因此新版的《花为媒》依旧保留 了相关的情节。但是1980年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因此在当代中国,像《花 为媒》这样的表兄妹结婚就是不合法的了。同样,在台湾海峡的另一边,也修改了原来的规定,将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限制在 6亲等以内,删除了表兄妹作为可以成婚例外的规定。

  一夫能否二妻

  《花为媒》另一个与婚姻法有关的问题,就是一夫能否二妻?在旧版剧作中,王俊卿确实最后娶了李月娥、张五可两 位妻子,这难道也是当时法律允许的?

  中国很早以前就确立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原则。所谓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即使贵如天子, 也只能有一位王后。这是出于确保宗法继承制正常运作的需要,只能由嫡长子继承父亲的权位,而只有正妻所出称嫡子,其余 均为庶出,无论其年龄长幼。在嫡子中以最年长的为首。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可能出现正妻无所出,或始终不能生养男性后嗣的 情形。因此,必须采取纳妾的办法补救,其出发点主要是为了在男权中心的前提下能够延续宗族的血脉。据儒家经典的说法, 西周时天子娶后,后之国随嫁二女,同姓三国之女随嫁各三人,后连同这些随嫁的侄或妹共十二女;诸侯娶异国之女,则两国 要有陪嫁的妾媵随往,因此一娶九女;卿大夫娶同国之女,其侄或妹应随嫁为媵妾;士可以有一妻二妾或一妻一妾;而庶人唯 有一妻,即所谓“匹夫匹妇”。在这种婚姻制度下,在针对其他家庭成员时,正妻与丈夫并列家长地位。

  在《聊斋志异·寄生》中,蒲松龄是这样解决问题的:郑闺秀知道寄生将与张五可结婚,心情郁闷,由此病重。母亲 知道后,悲痛不已,指责迂腐的老公郑秀才:“我的侄儿人不坏,为什么你为了守自己的‘头巾戒’,要害死我的乖女儿!” 她想出的解决办法是,索性让郑闺秀以妾的身份嫁给寄生。可是郑秀才更光火,反而说:“你生出这样没出息的女儿,还不如 早早死掉,免得落下笑柄!”由此夫妻反目,不再交谈。郑闺秀的母亲在寄生结婚那天,借口帮侄儿办喜事回娘家,先借用寄 生准备去迎亲的婚车,乘机将郑闺秀打扮整齐,要仆从大吹大擂,直接送到洞房,挟持寄生先拜了天地。那边张家见寄生家迎 新的车马不来,也径直把张五可打扮送到寄生家,在另一个房间落脚。寄生和母亲两边周旋,于是以两位新娘的年纪为序,闺 秀为“姊”,五可为“妹”。张五可见闺秀“风致宜人”,自叹不如,从此“相爱如姊妹”。实际上蒲松龄的安排,还是闺秀 为妻、五可为妾。没有直接去抵触一夫一妻多妾的既有体制。

  在民间,确实有所谓“两头大”的婚姻,一般主要是长期在外经商的商人在外地另外娶妻,或者是男方作为独子出继 伯叔父,“两房隔一子”,分别娶两妻,所生子女分属两房之后。不过这些都是民间“陋俗”,不能被法律承认,也难以在戏 剧中公然的表现,因此《花为媒》里的王俊卿一夫二妻是很例外的。那么王俊卿为什么没有构成“重婚罪”?中国历代法律都 有重婚罪的规定。在《花为媒》编演的民国初年时期,法律也继承了传统。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继承了清末公布的“新刑律” ,其中有关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知为有配偶而与为婚姻者亦同。”四等有 期徒刑,是指三年未满、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除了将重婚罪的主体改为男女双方外,该条用语和古代相当接近。1928年中 华民国第一部正式刑法仍然维持该条。1931年实施的民法典的亲属编婚姻一章,也做了同样的禁止性表述:“有配偶者, 不得重婚。”

  然而这条法律的历来习惯用语,实际上却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假如是像《花为媒》里王俊卿这样同时与两位女子结 婚,是否算是重婚?在古代社会环境里,这并不构成很大的问题,因为当时还可以援引礼教的原则来进行禁止,万一发生纠纷 ,法官完全可以援引“不应得为”的法律条文来处理。可是在清末“新刑律”以及后来民国时期的刑法典,都号称采用“罪刑 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既然重婚罪条文在设置上没有明确尚未有配偶的一人同时与两人以上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那么任何司法机关都不能够据此行为来判定罪名成立。

  由此看来,《花为媒》这出剧目还真可以算是教人钻法律空子的活教材。只要李月娥和张五可两人相安无事,李家与 张家不起纠纷、互相争讼,王俊卿一夫二妻就是既成事实,既没有检察官去追究他的重婚罪,也没有法官可以判决李月娥或张 五可其中的一位应该和王俊卿离异。

  这个法律漏洞后来是在1935年,中华民国时期的第二部正式刑法典公布实施时才得以补上。这部刑法典重婚罪专 门条文里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民法典里的那个漏洞,则 一直留待到了20世纪80年代全面修订民法典亲属编的时候才得以补上。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7月上半月期)

转发此文至微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相关专题 法律与生活

相关链接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