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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7日09:14 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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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大余县消费者陈先生花31.75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Q3舒适型轿车。可驾驶爱车没多久,却意外发现其所购买的奥迪Q3舒适型轿车的真身却是价格更便宜、配置更低的奥迪Q3进取型轿车。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陈先生与大余县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下称“大余汽贸商行”)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由陈先生向该公司购买白色奥迪Q3舒适型轿车一辆,购买价为31万元。大余销售公司又与南昌市一家汽车贸易服务公司(下称“南昌汽贸公司”)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但南昌汽贸公司也并非终端销售商,随后该车辆的购买又辗转多家外地销售商。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共支付车款31.05万元及汽车运输费7000元。后大余汽贸商行向陈先生交付车辆,并在交付车辆不久后提供给陈先生一张金额为270940的发票,该发票由厦门一家汽贸公司开具。但取得爱车后的陈先生在对车辆进行第一次保养时被告知,其购买的白色奥迪Q3舒适型轿车竟是由奥迪Q3进取型轿车改装而来,汽车保养店拒绝对改装车进行保养。陈先生无奈,只能在和大余汽贸商行沟通后,花费23390元将车辆改装配件还原。针对车辆被改装的赔偿问题,其多次与大余汽贸商行、南昌汽贸公司进行协商,但大余汽贸商行、南昌汽贸公司均以自己非车辆改装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陈先生无法确定是哪级销售商对车辆进行了改装,遂将大余汽贸商行、南昌汽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汽车贸易公司赔偿其购车款31.75万元及各项费用48066元,并三倍赔偿购车价款95.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余汽贸商行从上家拿到车辆后,未对车辆做任何的验收工作便直接将车交付给陈先生,且未同时提交发票,之后提交的发票记载金额也与销售价格相差甚远,其也未进行进一步查验,故大余汽贸商行对车辆的验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行为是造成陈先生所购车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主要原因,大余汽贸商行在销售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遂一审判决其承担陈先生三倍惩罚性赔偿93.15万元。但因陈先生至今仍在使用车辆,故法院并未支持其要求返还购车款及其他费用的请求。

    法官提醒:汽车销售涉及多个销售商的现象并不少见。消费者购车时最好将车型型号、商家承诺详细写进合同,且一定要细心核对汽车实物与说明书、发票记载是否相同,同时保存好合同、发票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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