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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专家贩保健品,电信诈骗终获刑

扮专家贩保健品,电信诈骗终获刑
2018年03月20日 16:32 重庆法院网

近日,市二中法院对杜某某等人跨省实施电信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诈骗罪对朱某某等二十七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五万到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邵某、于泽涛在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吉林省白城市,分别成立“鹤乡商贸有限公司”、“通榆县养参堂商贸有限公司”、“白城养参堂商贸有限公司”,招募话务员进行“话术”培训。话务员按照被告人杜某某提供的话术本和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冒充北京301医院、北京市中医院等医疗机构专家、医生、主任等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同时虚构或夸大产品疗效,让被害人以货到付款方式,高价购买人参、灵芝、白藜芦醇、铁皮枫斗等中药材和保健品。被告人杜某某则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负责购买保健药品和公民个人信息,将公民个人信息发送至朱某某、邵某、于某某。话务员按照公民个人信息电话联系受害人,话务员电话联系的“业务”经确认后,由朱某某、邵某、于某某统计话务员业绩并通过微信或网络上传至杜某某。杜某某按话务员业绩单信息,统一配送药品。河北顺丰速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按与杜某某签订的协议送货、收款,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后按期汇款入杜某某账户。杜某某统一总业绩清单,结算后将利润转账给朱某某、邵某、于某某,由朱某某、邵某、于某某支付员工工资并分得利润。

经查实,被告人杜某某等人通过虚构身份、夸大疗效、低进高出的方式,骗取四千余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7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除构成诈骗罪外,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不同涉案金额和在共同犯罪中不同地位,以及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退赔退赃等不同量刑情节,做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上诉人以原判认定诈骗金额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杜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健康生理类公民个人信息七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坚决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众较广的电信诈骗犯罪总是关联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广大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对保健品等各类商品推销提高警惕,购买商品应该选择正规渠道。在就医、消费过程中,应谨慎填写个人信息,严防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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