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吕某是原同事关系,两人共同合租在南昌市西湖区东坛巷一出租房内。吕某平时使用手机输入密码时,被刘某看见并记住密码。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刘某趁吕某不备,先后四次偷拿吕某手机,并从吕某微信和支付宝内盗走现金共计人民币9197元。2018年1月16日,刘某的盗窃行为被吕某发现,刘某通过微信退还吕某共计现金人民币2200元。
2018年1月27日12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网吧内将刘某抓获。案发后,刘某家属向吕某退还了剩余赃款,吕某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91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吕某是原同事关系,两人共同合租在南昌市西湖区东坛巷一出租房内。吕某平时使用手机输入密码时,被刘某看见并记住密码。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刘某趁吕某不备,先后四次偷拿吕某手机,并从吕某微信和支付宝内盗走现金共计人民币9197元。2018年1月16日,刘某的盗窃行为被吕某发现,刘某通过微信退还吕某共计现金人民币2200元。
2018年1月27日12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网吧内将刘某抓获。案发后,刘某家属向吕某退还了剩余赃款,吕某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91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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