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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房东私吞设备变卖款 企业状告房东败诉

怀疑房东私吞设备变卖款 企业状告房东败诉
2018年07月03日 09:13 东莞时间网

一审法院认为某企业主张房东侵吞变卖款缺乏事实依据,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东莞时间网讯(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黄彩华)厚街镇一家具公司面临倒闭,委托房东变卖厂房内机器设备和产品等财物以支付工人工资等费用。在32万多元工人工资未能支付的情况下,工人们向法院申请执行。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该家具公司,认为是房东侵吞了变卖设备和机器的款项,遂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上述工资款项。房东则称变卖金额不足8万元,已全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家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倒闭公司委托房东变卖财产

2014年1月,东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先生与厚街镇居民王女士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租赁王女士位于厚街镇厚街村的厂房,面积6000多平方米。

陶先生说,2016年7月19日,家具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止经营,涉及工人工资结算问题。他与王女士指定的代表共同确认:家具公司尚欠房东王女士费用156152元,王女士尚有两个月押金135000元未退,家具公司的半成品、成品及机器设备由房东处理,处理的费用由房东代发工人工资,剩余款项用于支付伙食费、水电费、租金等费用,家具公司对工人工资、应支付的伙食费、水电费及租金等一切费用不管了,由房东处理。

陶先生认为,这是一个“一揽子协议 ”,以后的事情不用他管了。但让他想不到的是,房东变卖了家具公司的半成品、成品及机器设备后,仅付了工人工资10万元。经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确认,尚有36个工人的工资共327255元未付。

怀疑房东私吞变卖款索赔败诉

2017年8月,家具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房东王女士,要求对方返还327255元。

房东则称,公司停业前,大部分财物已被陶先生变卖。工人们因欠薪上访,但陶先生拒绝回厂处理。房东是迫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无偿接受公司委托,处理其遗留财物。

除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物外,公司留下的财物价值有限,只有机器设备和半成品。处理金额仅为79800元,房东已将变卖所得全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还应政府部门要求,自筹资金为家具公司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不存在所谓的侵吞。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为无偿委托,如房东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家具公司的损失,家具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现房东提供了买卖协议证明公司内的半成品及机器设备变卖款为79800元,家具公司不确认买卖协议的真实性,但并无证据证明在签署委托书时厂房内尚存的半成品及机器设备的数量及型号,也没有证据证明财产的实际残值,家具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家具公司主张房东低价处理机器设备及半成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房东向家具公司的工人支付了102900元工资,支付的金额高于变卖款,不存在侵吞变卖款的情况。家具公司主张房东将变卖款据为已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2017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建议 /

签订协议应当慎重对待

主审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刘超法官称,本案是一起因企业倒闭处理遗留财产引起的纠纷。家具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案涉委托协议并没有列明需处理的财产清单,也没有明确写明财产债务一揽子处理的内容。企业倒闭时,即使处境窘迫,也应当对所签协议认真对待,不应草草拟定。

建议当事人签协议时要内容严密,条款清晰,意思明确,涉及财产时列明清单并注明价值,最好由法律专业人士帮忙把关,并注意保留证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私吞房东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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