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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楼顶绳降入室 抢一手机判刑逾十年

从楼顶绳降入室 抢一手机判刑逾十年
2018年06月29日 10:01 江西法院网
  被告人古某从进贤县某小区楼顶采用绳降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焦某家实施盗窃,后又采取威胁等方法抢走焦某一部手机。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抢劫案,被告人古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古某从进贤县某小区楼顶采用绳降的方式进入该栋楼1102室被害人焦某家实施盗窃,后被焦某发现。被告人古某遂采取强制按住焦某头部、言语威胁等方法抢走焦某一部华为牌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 072元,已被扣押。被害人焦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古某因吸毒被进贤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500元,2015年3月16日因吸毒被进贤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

  古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古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实施盗窃,在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言语威胁方式抢走华为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1 072元,同时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古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古某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二次,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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