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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单纯吸毒不构成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15 东方网-劳动报

  律师观点

  毒品犯罪是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其他与毒品相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记者采访了上海市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红秀律师,就这一话题进行了探讨。

  高律师介绍说,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共12个罪名,它们分别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的,从重处罚。”毒品犯罪再犯与其他犯罪的累犯不同,没有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加以限制,不论经过多少年,只要再犯《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要从重处罚。而盗窃等犯罪,在5年内重犯的要从重处罚,5年后再犯的没有“从重”规定。

  高律师同时表示,单纯吸毒不构成犯罪,它只是一种自伤自残的行为,没有侵犯的客体。如果因吸毒而引发出偷、抢、杀人等犯罪,那么他犯了什么罪,就按什么罪来惩罚。仅仅是吸毒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则不构成犯罪;而且,设立“吸毒罪”将会扩大打击面,并且与强制戒毒等行政措施相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制定任何一部法律,都要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为出发点,还要考虑实际上是否能够行得通,而不是愈严厉愈好。□记者阙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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