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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亟待法律解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16:25 法制与新闻

  小骆和其他被告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要求,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关系,小骆在未得到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

  因此,小梁、小陈等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骆的死亡共同承担共计3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庭上,12名“驴友”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是集旅游和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事先认可的,在自助游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小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 的约定,应由其自己承担后果。

  在法庭上,小梁不认为自己在此次活动中充当着“组织者”的角色,他称自己只是发个帖子,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小陈则辩称,此次出游,她只是邀请者,小骆出现了意外,她并没有过错,而且她也在此次出游中受伤。

  12名“驴友”的代理律师称,公安机关证明小骆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暴发而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暴发来势突然、凶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承担。

  在这次自助游活动中,小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在自助游这个团体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而且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也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此外,小梁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没有任何营利性质。另外,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民法原理,各自然人自发组合进山宿营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诉求的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在一个“驴友”相邀自助游越来越风行的今天,这起“驴友”人身损害索赔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名“驴友”在网上发帖说,发生这样的意外,能叫谁埋单?叫“头驴”埋单吗?不要怪他们,“头驴”也只是普通人,他们能出来召集开展活动,能冒着风险带队,已经很有奉献精神了。更何况户外自助游有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靠“驴友 ”们埋单吗?所谓的“驴友”,也就是游山玩水的玩伴,同甘易、共苦难,碰到危险更是无法预料的。

  也有“驴友”认为,在自助游活动中,团队成员之间没有相互提醒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没有组织起来以积极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对小骆的遇难,同游的“驴友”确实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组织者和受益人,按相关判例,应当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自助游亟待法律解困

  2006年11月2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小梁是此次自助游的发帖人,由其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会合并安排车辆,其一系列行为均具有组织行为的特征,应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而且小梁向每位出行队员收取了60元的活动经费,虽名为“AA制”,但小梁未能证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款给队员,应推定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又因其没有进行营利活动的资质,故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同时,小梁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但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属于山洪下泄通道的河谷安扎帐篷露宿,最终导致小骆死亡,其行为已属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死者小骆和其他11名“驴友”,法院认为,首先他们盲目跟随小梁出行,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其次,小骆与众“驴友”之间虽没有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但基于相约进行户外探险行为,在发生危险时,应具有相互救助义务。死者小骆既没有完成自救义务,也没有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所以应承担相应责任。11名“驴友”应承担本案最轻的责任。

  基于此,法院认为,剩余的责任应由发帖人小梁承担60%的责任,死者小骆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 %的责任较为适宜。因此,判决小梁及其他11名“驴友”向小骆的家属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小梁赔偿16万余元,另4万余元由其他11名“驴友”赔偿。

  不少“驴友”对这样的判决感到伤感,认为此案的判决给更多的自由户外游论坛及爱好者带来了冲击,以后谁还敢邀别人一起自助游呢?

  一位多次充当“头驴”角色的人士说,自助游一般是“AA制”,为了便于安排活动,大家把钱统一交给“头驴”管理,也就是说由“头驴”当“账房先生”,这并不能说“头驴”是为了营利目的;而发生事故时,往往出游尚未结束,也就未能对各人的经费“多退少补”,“头驴”又如何自证自己没有营利?这样的判决,使自助游组织者陷入一种困境之中。

  许多人也对目前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据现状表示担忧。一位旅游界人士认为,目前“驴友”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领队”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缺乏,因而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同时,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作出专门的规范,因此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 “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

  另据悉,2006年12月5日,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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