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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恶意取款案发回重审 初定14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15: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许霆恶意取款案发回重审初定14日开庭
许霆案发前在广州拍摄的照片。 许霆家人提供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黄顺宁报道:今日上午,记者从广东高院得到确切消息,许霆案已经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开庭时间初步定在下周一。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仍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据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本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blog)在得知这个消息之后表示,在重审过程中,他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吴义春认为,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条件,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故其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许霆的行为也不符合该罪的特征。

  综合分析下来,吴义春认为,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为此仅应负民事责任,即需将恶意取得的款项交还给银行,而不需要为此负刑事责任,更不该被判处无期徒刑。

  吴义春称,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取款机主动出错主动‘诱惑’才导致许霆恶意取款,取款机属于‘共犯’”。

  “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即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从而说明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更从事实的层面说明不需要通过刑罚惩罚。因此我们希望法院在重审中判决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属于民事问题,刑事审判程序无权主动干预”。

  对于发回重审,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今天上午表示:“我们现在已经远不像事情刚刚发生时那么紧张了。我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希望许霆能无罪释放,我们也愿意全额退还银行的钱”。

  ■链接:京穗律师为许霆案上书

  据悉,继日前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发信,希望全国人大法工委能够对类似许霆这样利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出专门的法律解释后,2008年1月8日,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又联合7名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表达了大体相同的愿望。

  相关报道:辩护律师:许霆案可能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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