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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称许霆构成盗窃罪但应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10:22 华龙网-重庆晨报

  话题缘起

  今日,引起全国街头巷尾热议和法学专家大讨论的“许霆取款案”,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前,该院以盗窃罪,对许霆判处了无期徒刑。

  我们相信,许霆案的影响,必然不只及于个人,它一定会从一个层面,唤醒市民的法治意识,推动整个时代的法治进步。昨日,资深法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祖军教授,就此案提出了个人观点。

  焦点①

  构成盗窃罪但应减刑

  李祖军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明显属于量刑畸重,二审应予改判。

  李祖军解释:在此案中,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因为其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行为方面符合“秘密窃取”。

  但法官量刑时,忽视了以下两点:第一、如果缺乏ATM机的故障,许霆的秘密窃取行为无法成行。即ATM机的故障不但是许霆主观恶意形成的诱因,同样是其秘密窃取行为的必要帮助。第二、盗窃17万判处无期徒刑,是否符合“罚当其罪”的刑罚原则。

  李祖军表示,许霆案对应的量刑标准是1997年的刑法。当时把盗窃金融机构“3万—10万元以上”就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10年后,经济条件在改善,相关司法解释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该修改了。

  焦点② 

  无法适用特赦制度

  李祖军说,我国有一项“特赦”制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其特点是特定的犯罪人,且只免其刑罚而不免其犯罪记录。特赦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通常特赦的对象为成批,而且是执行了一定的刑期,符合特定条件的。现行的刑法颁行后,实践中还没有特赦的先例。而且,怎样启动针对个人的特赦程序、特赦的依据是什么,都将是很严肃的问题。这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

  李祖军认为,许霆的问题应当不符合特赦的相关规定。

  焦点③   

  银行疏于管理有责任

  李祖军说,该案中,银行有一定的内部管理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银行对ATM机的正常使用负有责任。当ATM机故障给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储户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银行ATM机的技术故障,事实上是使恶意取款行为得以发生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所以,银行对ATM机疏于管理的行为,应当是法官自由心证中,减轻许霆刑事责任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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