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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干部轮奸少妇案沉冤初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21:35 都市天地报
甘肃武威干部轮奸少妇案沉冤初雪

案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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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干部轮奸少妇案沉冤初雪

赵桂花


甘肃武威干部轮奸少妇案沉冤初雪

原告


  2005年9月19日,王炳琪的妻子李嫦庆大清早就起床了,换上清洗好的衣服,带上月饼和水果,和弟弟一起赶往武威市第三监狱。二天前,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了消息——原关押在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3年多的王炳琪,已被送至武威市第三监狱,有人透露王炳琪原来被处的死缓,已被改判。王炳琪家离看守所和监狱只有30公里,回家的路他已走了3年多,一路上,李嫦庆在想:“炳琪,回来的路越来越近了!”

  国家干部轮奸少妇案沉冤初雪

  本报记者 康泰富

  4个春秋,1000多个日夜。2001年11月22日,当王炳琪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李嫦庆还是一个健壮的中年农妇,而今天,她双目红肿,面容憔悴。

  坐车上,李嫦庆向人哭诉丈夫3年多的冤屈:大家无不摇头唏嘘。

  19日早上九点多钟,李嫦庆和赵桂花、赵永红等同案犯的家属碰面了。大家满怀信心地,想顺利拿到甘肃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

  办完手续,李嫦庆终于在监狱见到了王炳琪。这是3年多来,李嫦庆第5次见到丈夫王炳琪。上次见到丈夫时,42岁的王炳琪已是满头白发,而今天的他头发光光的,看上去更加削瘦。

  探监时,大家的想法落空了,只有被重新判定无罪的赵桂花拿到了省高院的判决书,其他人并没能如愿。

  誓将官司打到底

  这份2005年7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判处:第一被告人王炳琪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有期徒刑13年,其他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5年不等,此案中唯一的女性赵桂花无罪。

  几人手捧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一时间心情既是激动又是悲怆。

  喜的是,这个原认定的“轮奸案”,终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改判;悲的是结果并没能如他们所愿的改判为无罪。

  尽管6案犯的家属对这一新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但他们讲,对接下来的申诉,心里更加充满了希望。

  从早上李嫦庆出家门开始,王炳琪69岁的母亲杨福美,就一直在在家企盼儿媳的归来,想知道法院究竟如何重新改判了。

  听到法院认定儿子仍然有罪,老人倔强地站起来:“一定要申诉!一定要申诉!”

  樊义学的妻子张玉桂对记者的采访,第一句话就是:“我一定要将官打到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张玉桂为丈夫聘请律师,就花了7000多元。自己是农民,自丈夫入狱后,她带着2个孩子艰难度日。她和樊义学结婚已经10多年了,两人的感情非常好,她认为丈夫感情专一,从来不和不三不四的女人交往,不论在单位还是村里都有非常好的口碑,根本不可能和这么多的人一起做出这样禽兽不如的事情。她说:“就是沿街乞讨也要为丈夫讨还公道!”

  律师深表遗憾

  俞友均律师是本案第一被告人王炳琪的辩护人,无偿为王炳琪提供法律援助。俞律师对于省高院的这份判决深表遗憾。理由是,袁琴的主观报案动机是为达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目的,逃避计划生育处罚,而有意制造了这起惊天大案,这从最初的公案机关调查案卷中就可以证明,袁琴讲她是因为办不到户口手续而被家人逼着去告状的。

  同时,俞友均律师认为王炳琪不构成猥亵罪。当初6被告上诉时,均以无罪进行辩护,结果却被判处猥亵罪。这一判决结果既在他们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最初,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武威市检察院检察官有关人士,曾在记者面前表态改判无罪的可能性不大。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曾讲,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已积极准备以“猥亵妇女罪”再次起诉。这样一来,这几名嫌疑人仍将判刑。该检察官分析说,如果将这几名嫌疑人以无罪释放,就会牵涉出错案处理、国家赔偿、以及对刑讯逼供的行政处理等问题,这是中院不愿改判的最主要原因。

  而据王炳琪的母亲讲,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武威司法机关曾将他们相关家属人员带去问话,“是不是给省上方面凑钱送礼了”。

  “众多因素最终导致了今天这一局面”俞友均律师讲,“除此之外,我对省高院的判决和量刑我均有疑问。”

  俞友均律师的观点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炳琪实施暴力和胁迫等其它手段强制猥亵了袁琴。退一步讲,既便认定王炳琪在北屋摸了袁琴胸脯一把,行为也非违法行为。法院凭什么认定,王炳琪犯有猥亵罪。

  再退一步讲,既使认定王炳琪犯有猥亵罪,其行为不在公共场合,依上<<刑法>>规定量刑也应在五年以下。

  案情回放:

  少妇报案遭轮奸

  2001年11月20日,古凉州寒风凛冽,一位20来岁的少妇和一位男子,敲开了凉州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值班室的门,向值班刑警报案称:

  2001年10月31日下午1时许,46岁的五坝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谢金寿,让妻子赵桂花在田地里找到袁琴,说自己家里来了乡政府计划生育的干部,请她过去帮忙做饭。袁琴和公公打了个招呼,便去了赵桂花家。

  刚进赵桂花家的门,袁琴就碰见乡计生站的司机赵永胜。当时虽然有点不太高兴,但袁琴也未多想。这时候,谢家西客房里竟然有人大声叫她的名字,让她过去。袁琴走过去一看,村主任谢金寿和本村村民石生海正陪着两个她不认识的男子在客厅喝酒。袁琴前脚刚进屋,谢金寿就提出,让她给那两个陌生人敬酒,还特别强调,他们是乡计生站的领导。

  袁琴说,她是赵桂花喊来帮她做饭的,不是来敬酒的,而且自己也不会喝酒。可那4个人根本不容她辩解,你一言我一语地数落她不懂礼数。还说,在武威这地方的酒场上,但凡初次见面,就必须敬客人的酒。

  袁琴当时心里不愿意,可因为担心得罪乡里的领导,惹恼谢金寿,又担心被惹恼的村主任以后让自己家里不得安宁,只好勉强端起酒杯。

  敬酒的时候,那两人个向袁琴做了自我介绍,一个说自己是乡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樊义学,一个说自己是乡计生站的王炳琪站长。他们还问,你丈夫是谁,又问她叫什么名字。袁琴见们明知故问,就没有理睬。见袁琴仍然不知趣,王炳琪不高兴了,指责他人长得大方,可心不大方。说罢,又要她敬酒,并开始对她动手动脚。

  袁琴走出屋门,谁知,迎面撞上正在院子里的赵永胜。赵永胜一把拽住她,硬将她拖回了客厅,还和谢金寿轮番逼着她再敬酒。

  随后,王炳琪和樊义学将袁琴拖到北屋,进行了奸污。紧接着,赵永胜、谢金寿、石生海3人,又一个接着一个也进行了奸污。

  下午4点多钟, 樊义学、王炳琪、赵永胜3人走后,谢金寿和石生海又将袁琴,再一次拖进屋内进行了轮奸…

  随后,先是省城的一些媒体以《乡干部轮奸少妇令人发指》等为标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尔后全国数十媒体又进行了转载等报道。一时间,此案在全国传得沸沸扬扬。

  记者探监采访

  2002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并进行公开宣判:检察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主犯王烦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各被告人也各领其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案情出现了第一次转折。

  2003年9月,记者接到王炳琪家属反映的情况后前往采访。9月19日,记者在凉州区看守所见到了40岁的李嫦庆,并以其亲属的名义,进入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进行了简短采访。王炳琪告诉记者,他是被冤枉的,在这里受了不少苦,不得不认罪。

  而王炳琪、赵永胜、石生海、樊义学、谢金寿5名被告人的家属,被准许进监探望,也是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王炳琪等6人的轮奸案,发回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开始的。

  在李嫦庆的心里,“丈夫是被冤的”,这是她向记者重复最多的一句话。

  李嫦庆认为丈夫是无辜的。结婚二十年来,丈夫夜夜必归,而且在男女关系上,从来没有做过“出格”的事。丈夫被关进看守所后,家中里里外外靠她一人操劳,18岁的儿子很争气,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南方一所重点大学。为了筹措学费,可谓磨破了嘴,跑断了腿。

  王炳琪的原领导,现凉州区谢河镇党委副书记张万明,在9月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对王炳琪给予充分的肯定。1991年至1994年,张万明任凉州区庙山乡计生站站长时,王炳琪就是计生站工作人员。由于在一段时期内,农村计生工作极其难搞,所以王炳琪的工作能力很快脱颖而出。两人先后被调至谢河乡后,张万明任党委副书记,王炳琪任计生站站长。

  张万明认为,与王炳琪共事十多年,炳琪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按照王炳琪平时的思想和为人,不可能去做“越轨”的事。

  同时,张万明说,当时兰州和国内一些媒体如出一辙的报道称,乡政府领导亲自去袁琴家讲情,让袁琴再不要上告的说法,纯属捏造。张万明坦率地对记者说:“当时,我们乡党委出面和袁琴了解情况,并对袁琴讲,‘一定要尊重事实,如果没有强奸一事,就不要乱告,如果事情真是这样的,我们乡党委支持你打这场官司。”

  “谈话时,袁琴曾明确向我们回答,‘我想一想,再做决定’。”

  20日下午,在“武威干部轮奸少妇案”的第6被告人赵桂花家采访时,赵桂花的左邻右舍纷纷赶来,就这件案子的知情程度向记者进行了表述。

  村民杨淑花说,2001年10月31日下午5时许,她正和刘金莲、杨雪花3人站在刘金莲家门前。袁琴过来时,脸色正常,头发纹理不乱。袁琴笑着对她说,赵婶,到屋里找个东西。袁琴在她家将一件红色上衣袖缝缝好后,就走了。当时并没有说,和表现出遭人轮奸的任何情况。

  和赵桂花家一墙之隔的一位姓叶的邻居告诉记者,当天下午,他母亲曾亲眼看到袁琴在赵桂花家出来时,还笑呵呵的。这与报案材料上说,袁琴从赵桂花家出来时,脸色青紫,头发凌乱,大相径庭。

  村民们对赵桂花的丈夫谢金寿是了解的。年近五旬的谢金寿当村干部多年,在大家的心目中,他既是一位认真负责的领导,又是一位严厉的长辈,平日里很少和女性说话,更不要说会做出这种事来。

  轮奸案的五大疑点

  记者在采访时和此案第一被告人王炳琪的首席辩护律师俞友钧,共同发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此案的证据有诸多质疑。

  A 被害人陈述矛盾

  2001年11月15日,袁琴奔赴兰州,向甘肃省政府、省妇联投诉: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樊义学、乡计生站原站长王炳琪、计生站司机赵永胜、谢河乡五坝村村委会主任谢金寿和同村村民石生海,在堂兄谢金寿家将其轮奸。

  同年11月20日,袁琴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2001年10月31日,在谢金寿家里,王炳琪、赵永胜、石生海3人把我轮奸了,还有她的同党樊义学、谢金寿、赵桂花生3人,其中樊义学、谢金寿帮他们强奸我,赵桂花知道强奸我,还不管。”

  12月12日,袁琴向兰州一些媒体的记者投诉时说:“大白天,王炳琪和樊义学这两个禽兽竟然将我拖到北屋,对我进行了奸污。紧接着,赵永胜、谢金寿、石生海这3个人面禽兽的东西,又一个接着一个对我进行了奸污。”

  2001年11月20日,刑侦人员问袁琴:“有什么证据证明他们轮奸了你,比如物证之类?”袁琴回答:“我有。有石生海和谢金寿的纽扣,还有王柄琪的钢笔,再就是一盘录音带。”

  袁琴陈述,“钢笔是王柄琪在爬到我身上强奸我时,他的钢笔从他的外衣兜兜里漏出来,我拾上压到我的身子下面,后装到我的外衣兜兜里回家的。两个纽扣是乡计生的办人走后,谢金寿和石生海两个人摸我,把我往炕上弄时,我的外衣袖子挂到了石生海的外衣胸前的一个扣子,挂到了地上。谢金寿的外衣下面的一个扣子是被我用嘴咬下来的。在他们完事后,我趁他们不注意,把这两个扣子拾上装到我的口袋里带回家的。”

  在同一天的调查中,袁琴陈述取得两枚纽扣的方式和前面的陈述完全不一样。

  刑侦人员问袁琴:“两个纽扣又是怎样提取的?”袁琴答:“纽子是乡上的人走掉之后,谢金寿和石生海二人又进来,他们在撕我的时候,我用手把谢金寿西装下排的一个纽子顺手拽下来,我就装上了。石生海的纽子是当时他压在我身上,我一只手拽住着他的胸部的一颗纽子,当时我记着自己大喊了一声,是求赵桂花帮忙,石生海就用手捂住了我的嘴,我很快就不知道了。后来我醒来的时候,发现手里捏着一只扣子,知道是石生海的,我为了区别头里拔下的那颗,就把这一颗纽子装到了我的另一只兜兜子里。所以我记清楚着呢,厚的那个纽子是谢金寿的,薄的是石生海的。”

  B 各被告人供述互不印证

  各被告人在第一次供述时,均说未强奸袁琴。可是在后来的供述中,发生了变化。

  被告人赵永胜供述:是石生海把袁琴拉到北屋后脱掉袁的裤子,樊义学、谢金寿各压袁琴的一只手,王炳琪、谢金寿、石生海依次强奸了袁琴。之后他又改口说,是王炳琪、他本人、石生海依次强奸了袁琴。

  被告人王炳琪供述:他和赵永胜、石生海、谢金寿连推带搡带扯把袁琴带到北书房,赵永胜动手卷袁琴的上衣,并解脱袁琴的裤子,他和石生海各压袁琴的胳膊,赵永胜压袁琴的腿,因袁琴叫喊,石生海拿毛巾还是被单捂住了袁琴的嘴。樊义学、他本人、赵永胜、石生海依次强奸了袁琴。

  被告人石生海供述:赵永胜把袁琴领到北书房西面的小睡房内强奸了她。

  被告人谢金寿供述:樊义学一把将袁琴撕到在炕上并抓住姚的左胳膊,不知是王炳琪还是赵永胜把袁琴的裤子脱了,赵永胜、王炳琪依次强奸了袁琴。

  被告人樊义学供述:无人强奸袁琴。

  被告人赵桂花供述:无人强奸袁琴。

  从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不论就强奸袁琴的依次顺序、人数、地点还是强奸的细节,均不能相互印证。

  C 主要事实不尽一致

  在报案材料中,据袁琴讲,强奸她的有3人,顺序依次是王炳琪、赵永胜和石生海,地点在谢金寿家的北屋。

  被告人赵永胜供述的强奸顺序是王炳琪、谢金寿和石生海。虽然被告人赵永胜在后来所供述的强奸顺序与袁琴的陈述相吻合,但俞友钧律师调查认为,不排除刑侦人员有诱供和刑讯逼供的可能。

  被害人王炳琪所供述的强奸顺序是樊义学、他本人、赵永胜 和石生海。

  被告人石生海供述,只有赵永胜一人强奸了袁琴,且地点不在北屋,而在北屋西面的小睡房。

  被告人谢金寿供述,赵永胜、王炳琪依次强奸了袁琴。

  被告人樊义学供述,石生海、谢金寿、赵永胜调戏了袁琴,但无人实施强奸行为。

  被告人赵桂花供述,未见其他被告人脱袁琴的裤子。

  王炳琪、赵永胜、石生海、谢金寿4人所供述强奸袁琴的人数、顺序、地点均与袁琴的陈述不能吻合,而且樊义学、赵桂花二人否认有强奸行为的发生。

  D 无直接证据

  此案最大的问题是无直接证据,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各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的物证有2个,一是被告人谢金寿和石生海的纽扣;二是被告人王炳琪的钢笔。

  在强奸案中,一般最为重要的证据是精斑,而此案却没有精斑。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提取了谢金寿家的所有床单,经司法机关鉴定,床单上没有精斑痕迹。

  此案的首席辩护律师俞友钧认为,法院认定的2个物证,并不能证明各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这是因为该证据属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且该间接证据的来源值得怀疑。

  袁琴知道保留钢笔、纽扣,作为遭受轮奸的证据。说明袁琴知道证据的作用和重要性,但她却将最直接的证据精斑清洗掉。然后用获取的间接物证,证明王炳琪等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这有违常理。

  同时,在取得谢金寿、石生海二人纽扣的方式上,袁琴的陈述前后不一。在取得物证的时间上,不能排除袁琴在案发后,获取该间接物证的可能。

  案发后的11月9日,袁琴曾去过谢金寿家,跟谢接触过;也曾在11月12日,在王炳琪的办公室跟王接触过。这两次接触袁均有获取间接物证的机会和可能。

  袁琴提供的另一份录音证据,法庭因声音模糊不清未采用。俞友钧律师认为,袁琴在接触谢金寿时已秘密录音,其动机已充分显露出来;后在王炳琪的办公室办准生证时,极有可能将王的钢笔窃取。

  记者在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见王炳琪时,王炳琪讲,当时钢笔是否带在身上记不清了,自己每天都在用笔都是单位发的碳素笔和圆珠笔。

  至今,王炳琪那种对自己受冤的不平遭遇的激动情形,仍清晰地留在记者脑海中,“我是被冤枉的,我一个国家干部怎么能做这种违法乱纪的事……”

  对于此轮奸案,俞友钧律师的观点是,袁琴与乡干部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袁琴为达到尽快办妥户口迁移手续和准生证的目的,在主观上完全有可能存在要挟或者诬陷乡村干部的恶意。

  E 无第一目击者

  案发当天,曾和袁琴近距离接触过的证人杨淑花说,袁琴确实来她家缝过衣服,但当时并没有看到袁琴头发散乱,脸发紫。反而袁琴的公公谢发仁,一见面就马上发现袁琴脸色发青发紫。

  证人谢发仁讲,他是从其子谢金玉口中知道这件事的。而谢金玉却讲,他是从其父谢发仁口中知道媳妇被乡上干部闹了。整个案件没有第一现场目击证人。

  艰难的诉讼

  2003年12月18日,对于王炳琪、赵永胜、石生海、谢金寿、樊义学、赵桂花6人来说,是一个很令他们兴奋的日子。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准许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4年4月14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证明公安人员在办理此案时没有刑读逼供和诱供现象。同时,庭审中公诉机关突然拿出17份犯人证词。

  18份证词均出自王炳琪、赵永胜、樊义学、石生海等人6名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同号犯,时间在2004年2月23日到4月2日期间,证据证明的是王炳琪、赵永胜等人和他们同号时,当他们询问对方因何进了看守所时,几人分别给自己的同号犯所讲的如何强奸严琴的犯罪经过,内容极其详尽。

  在与案件预审案卷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强奸犯罪的的情况下,武威中院仅凭与案件毫无关联的17位人犯的证,于2004年7月5日仍然以强奸罪对其6人进行判决:第一被告人王炳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4年至3年不等。

  各被告人不服,继续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隔一年后,终于盼来了省高院的判决。

  如今,在3年多的诉讼中,这6个家属已由原来的富裕家庭,在老人妇女的支撑下,已变得一贫如洗。

  记者述评:

  几年前的11月8日,武威一家副食品商店财务被抢,歹徒杀害了该店一名员工后逃遁.武威地市组成40多人的“11.8”专案组从速从快“排摸杀人凶手”尔后办案人员采取严刑拷打.诱供.逼供等非法手段,迫使3名无辜者屈打成招,并判处死刑.由于3人饱受严刑.致成身体伤残,半身偏瘫。直到真正凶手在广西落网,才发现“11.8”是一起骇人听闻的重大冤案,有关部门立即出面干预“刀下留人!”时任甘肃省委书记阎海旺对此案明确指示,不追究有关负责人,吸取教训就是一句空话。

  仅隔几年,凉州又有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乡村干部轮奸少妇案”。笔者暗讨,造成此案的根本原因就是办案人员的“有罪推定法”在作怪。一些人把中国封建时期的“有罪论定”发挥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青天大老爷”的惊堂木一拍,杀气腾腾的衙役们按倒被告,棍棒齐下,顿时血肉飞溅;再不“从实招来大刑伺候”;于是,在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史上,冤声载道,冤狱丛生。

  新《刑法》实施6年多了,武威仍有人载办案中运用“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的方式,这便是“武威乡村干部轮奸少妇案”产生的重要原因。那么在证据不足,水分较大的情况下,执法监督机关又起了那些作用呢?为什么5名被告的供词互不印证?为什么轮奸现场及“受害人”的衣裤上均未检测出最有说服力的疑物?为什么原告给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前后矛盾?为什么“受害人”在“事发”20多天后去找乡干部为自己办事未成的情况下才迟迟报案?原告获取的证据(钢笔、纽扣)为何扑朔迷离?如此多的疑问难道检察官、法官都未发现破碇吗?

  几年前“武威11。8冤案”发生后当地公检法组织执法人员进行长期“整顿学习,吸取教训,杜绝冤案”,遗憾的是几年后双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乡村干部轮奸少妇案,怎能不让人们有许多沉重的思考呢。我们为中国健步走向法制化而欢呼,但不应忽视,一些办案人员养成了靠刑讯逼供破案的习惯,这就给办案的公正准确埋下了陷患:不难看出,法制建设任务依然很艰巨。

  原各犯罪嫌疑人刑期一览表

  王炳琪,男,生于1964年,凉州区人,高中文化,捕前系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计划生育辅导站站长,因强奸罪重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赵永胜,男,生于1973年,凉州区人,初中文化,捕前系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政府司机,因强奸罪重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石生海,男,生于1958年,凉州区人,高中文化,捕前系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农民,因强奸罪重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谢金寿,男,生于1955年,凉州区人,初中文化,捕前系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农民,因强奸罪重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樊义学,男,生于1961年,凉州区人,大专文化,捕前系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党委政法副书记,因强奸罪重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赵桂花,女,生于1958年,凉州区人,不识字,捕前系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农民,谢金寿的妻子,因强奸罪重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高院判决:

  上诉人王炳琪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上诉人赵永胜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上诉人石生海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谢金寿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樊学义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赵桂花无罪。

  案件大事一览表:

  2001年11月22日,六被告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1年12月27日,经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2年3月11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提起公诉。

  2002年11月14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3年7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3年9月8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本案补充侦查。

  2003年9月9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函告凉州区公安局对该案补充侦查。

  2003年11月27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补充侦查超过两次补查时限,建议对该案做撤诉处理。

  2003年12月1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2003年12月8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1月6日,凉州区公安局将该案补查材料报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2004年3月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04年4月14日,该案重新开庭审理。

  2004年7月5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

  2005年7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05年9月19日,赵桂花拿到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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