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从化的小吴,遇到了一场让自己身心俱疲的交通事故:在一场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中,自己的汽车被撞得严重损坏,然而对方保险公司竟然以8.6万元的车辆维修费高于车辆估价为由,认为车辆无维修价值,不愿赔维修费,只愿赔5万多的全损价值。

  2014年9月24日14时50分,小吴开车行驶至从化温泉镇某村路段时,因司机郭某突然越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吴严重受伤和车辆损坏。从化公安局交警大队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吴被送往医院,经过34天的治疗,于2014年10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小肠系膜撕裂伤、小肠多处破裂、阑尾挫伤、大网膜挫伤、小肠管挫伤、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双肺挫伤,后被评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2015年3月24日,小吴到广州从化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车辆维修评估费、诉讼费等共计32万元,其中车辆维修费8.6万元。

  被告郭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车辆维修费诉请,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由广州市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车损的价格 评估结论书》,该份报告证明小吴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为人民币6.16万元,全损价值为5.26万元,整车受损严重,而原告诉请车辆维修费8.6万 元,复修价格大于车辆市场价值,无维修价值,应确定为全损。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的车辆虽然在这次事故中损坏严重,但并不存在无法修复的情况,故小吴请求被告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 保险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在资质等级上低于原告委托的评估公司,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并不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应按照原告车辆实际产生的维修费8.6万元计算维修费用。从化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小吴31.4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地点:广州中院 结果: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中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价格评估结论书是对小吴车辆在受损前的价值及残值进行的评估,不足以证明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全损而无修复价值,更不足以否定已经产生的车辆维修费。(周聪 颜丽 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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