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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质疑替雷锋打官司讨地的实际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2:16 辽沈晚报

  想炒雷锋的“一亩二分地”?

  吉林省某监狱警官傅景华发现,两本知名出版社发行的书籍,在“雷锋大事年表”中,一个说雷锋在解放初分得3.6亩地,一个说分得2.4亩地,这一亩二分地下落不明。他决定,为雷锋打官司,至于打官司的费用,“虽然长春离湖南挺远,去一趟不容易,但我丝毫不用雷锋破费。”

  看得出傅先生这位“学雷锋的志愿者”对雷锋事迹很熟悉,对雷锋很尊敬,也正出于这样的感情基础,傅先生才希望为雷锋“讨个说法”。但是,为雷锋这一亩二分地讨说法有多种方式,而打官司却是最不可能的一种方式。因为,那是雷锋的“一亩二分地”。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有一个原则:民事诉讼必须由适格主体提起。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处理自身权利的尊重。而这个适格主体,必须是当事人或法律规定的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而傅先生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雷锋的亲人,更不是雷锋单位负责人,与雷锋完全是一种“神交”,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因此,傅先生并无为雷锋“

维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这是为雷锋打官司绕不过去的一个坎。

  其实,尊重雷锋,就得尊重他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那么,我们不妨猜想一下,雷锋会如何处分自己的权益,会不会为了争回“一亩二分地”打这场官司?我看不会。在1955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雷锋主动把他的3.6亩或2.4亩耕地全部入了社。对于一个孤儿,一个在新中国成立后才有了土地的孤儿,这种选择非常符合他的思想脉络。

  我们想不明白的是傅先生想为雷锋讨回这一亩二分地的实际意义究竟在哪里,这种超级想像力的背后,是不是暗藏着把雷锋当成炒作道具的玄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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