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警方实行办案公开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0:26 沈阳晚报 | |||||||||
警方咋办案 百姓可查询 3月6日,沈阳警方向社会公开承诺,从即日起,全市公安机关实行“办案公开制度”,把刑事执法置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根本上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等。 “办案公开制度”主要内容有以下四大方面:
是否立案须通知报案人 侦查办案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时,侦查办案部门应当随时告知。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延长至15日。 案件是否侦破须告知家属 案件破获后,侦查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告知书》,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将主要工作进展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 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告知 侦查办案部门对被害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被害人,由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侦查办案部门对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证人,由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侦查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或讯问笔录中签收。 办案程序、时限、结果要公开 侦查办案部门特别是派出所、刑警队,要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以进一步方便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到接受案件的侦查办案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有关办案部门应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 侦破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后,有关刑侦部门将在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 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节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回告、告知、公开。 发现违规者可以举报 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工作中,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凡对报案推诿不受理的、故意瞒案不报的、不如实立案的,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可向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务督察支队、110报警服务台及各分、县(市)局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公安局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如实立案上报的,瞒报案件的,或因“办案公开制度”不落实、实行不力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还将组织市局有关部门,对全市办理刑事案件情况开展督察,一经发现侦查办案部门出现粗暴对待群众,推诿报警查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忽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将一律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崔 平 实习生 孙 琦 通讯员 杨巨生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