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索赔的行政追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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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9:02 国际在线 | |||||||||
作者:杨耕身 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机关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流浪人员打起了官司,并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30万元的民事赔偿。据4月18日《东方早报》报道,民政局方面表示,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后,剩余款项可用于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如果死者家属前来认领,赔偿费将全部返还,
法律界正在就民政局有无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争论。如果按照高淳检方所说,流浪者的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我愿意相信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的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我隐约有了一些担心,这大抵是源自一种行政道德的冒险。 首先,如果我们相信这样的说法: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不仅包括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乞讨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那么,我们也必须认同:当民政部门开始勇于提起民事诉讼之时,它一定也勇于承担了对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能。在本案例中,两名无名流浪者均死于车祸,他们何以无名,又为何处于无人保护的流浪境地,有无民政部门的失职?由此牵涉出的一种行政道德的话题是必然的:假如民政部门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如果非得索赔,那么民政局到底应该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出现?这是一个行政追问。 另一个行政追问是:如果在民政部门替流浪者索赔之前,可以不予考察民政部门对于流浪汉是否尽责的问题,则我也担心,此例一开,很可能出现的某种对于生命的“合谋”行为,民政部门可能会更乐以在事后索赔,而不是事前救助。此种担心,完全可以追溯至收容管理时代的种种弊端来印证。 而同样不能回避的,是在另外一个层面上的行政追问。如高淳民政局方面所表示的,对于赔偿费,“如果死者家属前来认领,赔偿费将全部返还,一分不留。”如果没有家属认领,则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后,将剩余款项用于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对于前面一种可能,我们所面临的追问是,民政部门该以怎样的方式去寻找并求证死者的家属?对于后一种可能,我们知道,在我国,民政部门用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的经费,均来自于政府拨款,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直接将无名死者的赔偿费用于社会救助或社会福利,于法无据。 笔者并不想以这么多的行政追问来否认民政部门替流浪者索赔的合理性,事实上,必须有一种法律保障,来为无名的流浪人员而设。但是通常,我们也知道,良好的初衷或实质的正义,必须基于基本的程序正义。因此我只想提起的一种关注是,政府的任何行为,必然来自于周密的制度设计。无此,则不足以自行。 来源: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