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巧俊:交警配录音笔未必能保护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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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9:15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特约评论员洪巧俊 题由:北京交管部门首次在东城和朝阳交通支队执法站及部分一线执勤交警中配备了录音笔,从每个执法程序开始至结束,实行工作全程录音,以备对民警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对那些无理纠缠、恶意投诉交警、扰乱正常执法工作秩序的当事人留下一定的法律证据。
相信北京交管部门给交警配备录音笔的想法是好的,正如报道所说的是对民警执法过程进行监督,也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为什么网友就不看好这样的好事,还要质疑:“以后市民出车也要带上录音笔,以防交警编辑了原始录音内容”,“带不带录音笔是一回事,开不开录音笔就是另外一回事”,“以后肯定会出现很多录音笔事发时出了故障的说法”…… 我想,质疑并不可怕,这样也可以让北京交管部门有个警示,今后不会、至少能少出现“忘了开录音笔”、“录音笔当时故障”的类似事情;我要说的是交管部门千万别让质疑者变成了“事前诸葛亮”,在当事人需要录音作保护时,交警以录音笔忘记了开、出现故障为由推卸责任。 不过北京交管部门要比深圳交管部门聪明得多,深圳交管部门说要给交警执法配录音笔,记录执法对话,以此应对部分驾驶员的恶意挑衅,是完善对暴力抗法的证据收集(2006年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交管的说法倒是直截了当,人家交警并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配录音笔的,这是大实话。而北京交管部门却表面上声称“对民警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主要是为“扰乱正常执法工作秩序的当事人留下一定的法律证据”。 交警在执法的时候,留下当事者抗法的言词证据,要说也没错,但如果打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幌子,就有点冠冕堂皇。再说,录音笔掌握在交警手中,录不录,什么话该录,录下后怎样编辑,交警有太多的机会可以“搞鬼”,如果真的出现比较严重的执法问题时,交警肯定挑选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使用录音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必因为有了这支录音笔而得到保障,或许还会因此倒霉。 一位法律专家称,这类录音在录音时必须事先告知对方,如果是民事纠纷的话,录音即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与交警有关的纠纷一般都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规则,法律对这种录音证据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这样说来,使用这种录音证据真正能保护的是谁,也就不言而喻了。 有趣的是,同天我还看到了德国女总理默克尔也怕惹交警的新闻。默克尔出任“金方向盘”颁奖嘉宾时表示:“如果我有钱,就会买一辆深绿色的迷你型轿车。小巧、实用、漂亮,还有点花哨,这就是我喜欢的车。当然,颜色不能太扎眼,我可不想招惹交通警察。”(2006年11月12日《重庆晨报》) 看,总理都不想招惹交通警察,那是人家的警察是真正地遵循程序的正义,你是总理,如果违犯交通规则,就照样处罚你。但没听说过德国交通警察配备录音笔的新闻。 对于交通警察部门配备录音笔一事,我不会为此叫好:一是交警都配备录音笔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二是如果警察文明执法,投诉警察执法还会如此这般多吗?再说投诉增多,也是公民法治意识提高的表现,同时说明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即使公民投诉不实,也应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以教育为主。如果警察遇袭,受到伤害,应鼓励和推动警察个人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要求道歉和索取赔偿,让警察维权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防止使用公权力报复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