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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法警带走异地执行时死亡 家人7年难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6日14:56  民主与法制时报

  被执行人异地死亡谁之过

  □本报记者 明 斌

  □富丽娟 发自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杨万春离开这个世界已经7年有余。

  这7年里,杨万春的父亲杨天乐“眼睛几乎都哭瞎了”。可是,对于儿子意外死亡的赔偿,至今仍无任何说法,相关责任人依然逍遥法外。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20日复函认为可以对死者家属给予经济补偿,而内蒙古高院于2009年5月22日又对杨天乐所提的赔偿申请予以驳回,裁定下达后老人几近绝望。

  欠款纠纷被拘留

  杨万春是内蒙古临河人,1993年4月,与朋友王云做生意亏了本,随后,就合作款项做了清算,杨万春需补偿给王云12万元。1995年1月,杨万春与王云达成协议,协议中规定杨万春于1995年1月30日前还清所欠的款项。

  事后,因欠款纠纷两人诉争到法院。原临河市人民法院(现为临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河区法院)认为“杨万春未能还清欠款”,向杨万春发出“支付令”,限杨万春自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王云还清所借款项。

  在临河区法院的“支付令”下达之后,杨万春开始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分别在不同时间段向法院交付10000元、18000元、7500元、3700元数额不等的现金,有案件经办人杨伟、陈光、张有峰等人的收款条为证。

  1999年10月16日,临河区法院将杨万春公司的财产查封扣押:市值28万元的叶面肥,法院估价5万元。

  至此,杨万春交于法院的现金加上法院查扣的财产,已经累计8万余元,而申请执行人王云实际只收到办案人交付的8800元现金。

  2000年12月16日,临河区法院内部审批批示:杨万春案暂无执行条件,该债务纠纷案件中止执行。

  孰料,在案件中止执行3年之后,2003年5月29日,临河区法院认为“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复执行”,在没有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以“拒不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为由,将杨万春司法拘留。

  异地执行丧性命

  临河区法院以杨万春拒不履行“支付令”为由,将杨万春司法拘留15日,关押在临河看守所。拘留第二天,临河区法院两名法警一名司机将杨万春带走,从此再也没能回来。

  2003年6月4日,杨万春死于一起交通事故。“说是带他去呼和浩特进行异地执行,谁想就这样送了命。”杨天乐说。

  从事故发生地五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记者看到,事故当天杨万春所乘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死四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杨万春是三名死亡者之一。但杨万春乘坐的轿车是一辆私家车,并且现场也没有法警,异地执行的法警和司机去向哪里呢?

  记者采访时任临河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的(现任临河区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朱慧时,朱慧这样告诉记者:“杨万春在拘留期间提出自己在呼和浩特市有可执行财产,我们决定对杨万春采取异地执行,此次异地执行由我和院长签字同意,审批后将杨万春带到异地执行。至于在返回的途中被执行人出现交通事故后死亡,与我们的执行没有直接关系。”

  家属索赔难上难

  儿子就这样死了,父亲杨天乐开始向法院申请赔偿、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朱慧告诉记者,对于“赔偿”一事,临河区人民法院曾经找杨万春家属“谈过”,法院同意出20万元,但因对方提出要30万元的“天价”,赔偿一事只能不了了之。

  据记者了解,被执行人遭遇车祸死亡后,临河区法院并未及时处理此事,而是在杨天乐向政法委反映后,政法委批示到临河区法院,法院才组成调查组,调查杨万春案件的法院法警刘俊才、刘杰二人。

  据这两名法警介绍,他们带杨万春到呼和浩特市之后,杨提出要回巴彦淖尔市,法警疏于监管,允许杨万春私自乘私家车由呼和浩特市返回巴彦淖尔市,才遭遇了车祸。

  2008年9月28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对死者家属举报的“刘俊才、刘杰玩忽职守案”予以批复:检察院认为刘俊才、刘杰虽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对于“杨万春意外死亡”一案的民事赔偿请求,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确认杨万春的家属可以向该院提出赔偿请求。

  可在该裁定书下达一个多月后,又对自己的裁定作了更正:认为杨万春的家属应该向临河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对此更正,杨天乐更是一头雾水。

  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死者杨万春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予以复函,复函下达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函内确认临河区法院将司法拘留期间的杨万春带至异地执行属违法行为,并要求内蒙古高院与巴彦淖尔市法院及临河区法院协商,对死者家属的赔偿申请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做到“案结事了”。

  杨天乐本以为有了最高院的复函,就见到了曙光。孰料,内蒙古高院于2009年5月22日对死者杨万春家属所提的赔偿申请予以驳回。

  而对两位办案人员的行为,杨天乐始终认为他们是有罪的。7月16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没罪,不构成犯罪!没有依据,我说没罪就没罪。”

  杨天乐很绝望,“不知道在有生之年,能不能给儿子讨个公道。”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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