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公安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的情况:在有条件的地方,将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此举被认为剑指驾考乱象。
湖北咸宁市公安局分管交警支队的副局长施世涛,与他人合伙违规招收1800多名学员,要求驾校安排工作人员进入交规考场,帮学员作弊。
长期多次的公开作弊让驾校校长和车管所所长担惊受怕,试图阻止。驾校校长称,这位副局长当着自己的面训斥车管所所长,“如果你不搞的话就辞职”。
《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施世涛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咸宁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他在任期间,当地交警、驾校人员纷纷利用驾考捞钱,甚至催生出“代办证件服务部”,承诺交钱就能直接领驾照。
非法招生按每人500元收受回扣
2012年3月,施世涛当上了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两个月后,施世涛开始分管交通警察支队以及驾校事务。
刚刚分管交警支队三个月,咸宁市双鹤驾校校长徐某就打电话给施世涛,将一个叫何自龙的人介绍给他,商量何自龙挂靠在双鹤驾校招学员的事情。
双鹤驾校目前仍在经营当中,据其官网介绍,该校位于原交警支队院内,由原咸宁市公安局驾驶员培训学校改制。
按照交通部和湖北省的规定,这种挂靠是违法违规的。但施世涛明知何自龙没有驾驶员培训资质,仍同意其挂靠在双鹤驾校对外招生,并许诺他每月可招收200名外地学员。
法院事后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何自龙以双鹤驾校名义,共对外招收外地学员1800多名。
根据何自龙的交代,他每招收一名这样的学员,都会给施世涛500元回扣。其间,他一共给了施世涛66.5万元。
考试作弊驾校业务员帮学员考试
何自龙告诉民警,他招收的这些学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怕科目一考试过不了。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徐某带着他找施世涛帮忙。施世涛说能帮忙的就帮,由徐某来操办。
双鹤驾校校长徐某作证称,施世涛让他们找咸宁市车管所所长孙某,他打电话给孙某说了情况。后来孙某赶到考试中心,说领导发话了,让安排几个人进考场帮忙考一下。之后,徐某安排双鹤驾校四五个业务员帮助学员考了试。
徐某作证说,从那以后,何自龙招来的外地学员,理论考试基本都是这样进行的。
防监控搞异地考试作弊
时间一长,徐某开始担心。他告诉办案民警,“后来,作弊的事情搞多了,我怕出问题,车管所所长孙某也有点怕。”
根据徐某的证言,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驾校校长徐某和车管所所长孙某来到施世涛办公室,孙某对施世涛说总这样搞不行,施世涛当着徐某的面斥责孙某,如果你不搞的话就辞职。
2013年4月起,科目一理论考试开始在监控状态下进行,交通警察支队每个支队长、副支队长等交警都能通过自己的电脑,监督查看考场情况。
徐某说他再次找到施世涛,说考场装了摄像头,再作弊不好。
“施世涛对我说,可以让何自龙招来的学员去赤壁市的万通驾校考试,并让我去找车管所所长孙某。我和孙某说了,之后何自龙的学员科目一理论考试全部到万通驾校进行。我们驾校的业务员镇某、胡某、张某、舒某、王某等人帮助学员考试作弊,尽量使学员通过考试。”
东窗事发副局长获刑11年并被双开
此外,施世涛还在建设驾驶员考试场地、发放车辆号牌的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他人3万元现金及价值56万元的奔驰车一部。
乱象渐渐传了出去。2013年8月,湖北省公安厅对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员涉嫌违规操作驾驶证考试问题展开调查。
公安厅介入调查后,双鹤驾校招收的外地学员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考试了。部分学员开始闹事,要求退学费。
其间,施世涛一次性退给何自龙现金70万元,何自龙将这些钱退给没有通过考试的学员。
省厅调查了一段时间后,何自龙被网上通缉,2013年11月21日被抓,他供出了施世涛。2013年11月26日,施世涛被刑事拘留。
案件被指定由湖北省嘉鱼县法院管辖。法院经过审理,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施世涛有期徒刑11年。
施世涛不服,上诉至咸宁市中级法院。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因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施世涛还认为,他只是在交警支队相关人员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时给予关照,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但公诉机关认为,“施世涛的行为致使大量未掌握机动车驾驶知识的人员顺利通过考试,并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形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咸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施世涛让不具有驾驶员培训资质的何某挂靠驾校非法招生,并指使监考人员违规操作、考试作弊,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施世涛在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务活动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同意没有培训资质人员挂靠双鹤驾校对外招生1800余人,在社会上已经造成恶劣影响。
2015年6月1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7月17日,何自龙被湖北省嘉鱼县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5年11月2日,咸宁纪委网站“咸宁廉政网”发布消息称,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施世涛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施世涛行政开除处分。
上行下效车管所副科长收近3万元
身为公安局副局长的施世涛大肆在驾校招生、考试领域捞黑钱,其分管的交通警察支队和车管所的民警甚至临时工,也都各自悄悄地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在驾校招生、考试领域挣外快。
湖北省公安厅的调查,不但让施世涛这条“大鱼”浮出水面,还扯出了多名民警及驾校相关人员。
咸宁市车管所驾驶人管理科副科长岳强,于2011年至2013年6月负责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预约并兼任科目三考试员期间,收受多人贿赂29300元,以降低考试标准的方式关照多名学员通过科目三考试,致使多名未掌握机动车驾驶技术的人员顺利通过考试并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形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查明,双鹤驾校校长曾先后多次给过岳强4000元;双鹤驾校的一名业务员也给过他4000元。
除此之外,咸宁市金轮驾校副校长、通城县中恒驾校校长、通城县顺达驾校副校长、崇阳县兴达驾校副校长、通山县求质驾校副校长、嘉鱼县安达驾校副校长,咸宁职苑飞鸿驾校、咸宁市金轮驾校、咸宁市御丰驾校、通山县求质驾校、赤壁市万通兴达驾校、赤壁市赤强兴达驾校的业务员以及社会人员,都曾给岳强塞过钱。
2014年9月29日,嘉鱼县法院判决岳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咸宁市车管所科目三考试员陈刚、陈茂春、王立新及车管所工作人员倪明,也因为收受贿赂、以降低考试标准的方式关照多名学员通过科目三考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工都能受贿近9万元
考试员陈茂春“关照”的学员最多,达200多人。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3年6月他一直担任科目三考试员,其间,咸宁市金轮驾校工作人员请托过5名学员,咸宁市现代驾校工作人员请托过10名学员,咸宁市飞鸿驾校工作人员请托过10余名学员,咸宁市双鹤驾校工作人员请托过2名学员,赤壁市万通驾校副校长请托过10余名学员,崇阳县兴达驾校工作人员请托过20余名学员,咸宁市飞鸿驾校工作人员请托过7名学员,赤壁市赤强驾校副校长请托过4名学员。
此外,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中心的一名个体副食经营户找他请托过38名学员,咸宁市艺术学校一名停薪留职人员找他请托过130余名学员。
陈茂春一共收受贿赂87400元。多名行贿人证实,他们都是按照每名学员300元至400元的标准给陈茂春送钱。有两名学员证实,自己科目三考试没通过,但出钱找人帮忙后,根本没人通知补考,就被“宣布”通过了考试,拿到了机动车驾驶证。
咸宁市车管所驾管科考试预约录入电脑操作员倪明,竟然也能通过请求监考官对学员进行关照、违规办理驾驶证,收受6人贿赂86600元。证人潘某作证称:“我朋友涂某想在咸宁办驾照,交我1万元后,我找了倪明,她说我一个临时工没那么大能耐,但在我再三央求下,她答应尽力办,后我将1万元钱和涂某的身份证给了她。”
驾校人员向11名考试员行贿
部分行贿人也被法院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飞鸿驾校业务员陈某为帮助他人提前预约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科目三考试、顺利通过科目三考试以及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多次请求咸宁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驾管科副科长以及负责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工作的交警关照,先后行贿共计39600元。有两人证实,自己通过陈某,花5000多元顺利拿到了C1证。
双鹤驾校教练员饶某为帮助自己的学员顺利通过科目三考试行贿考试员近2万元,按每人400元至500元的标准向学员收费。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中心路考负责人交代,饶某找他关照的学员有六七十人。
记者发现,咸宁市御丰驾校也搞挂靠,挂靠人卢某共招收学员883名。有些学员为通过科目三考试找卢某帮忙,卢某收取“活动费用”后,以每个学员300元至400元的标准给考试员送钱。法院查明,他一共向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中心11名考试员行贿32500元。
乱象丛生有人公开承诺驾照直接拿
咸宁市交警支队窝案案发,苦了办证贩子。
驾考乱象,让无业人员刘某等人看到了“商机”。2013年2月25日,刘某等人公开在咸宁市通城县设立“通城县誉诚代办证件服务部”,主营业务就是代办机动车辆行驶证——不通过学习培训考试,直接拿驾驶证。其中,袁某、胡某负责宣传,郑某到咸宁市找有关人员联系办证。
2013年3月至7月,“通城县誉诚代办证件服务部”以8000元到14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39人购买机动车驾驶证的费用293700元。一名买证人员证实,“服务部”承诺说只需要交钱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就能不需要去学习培训,三个来月后直接去咸宁市取证。
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部分明确记载:“后因咸宁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查处,刘某等人未能完成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交易”。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等人向社会承诺“只要交钱不需参加驾驶培训、考试就可领到机动车驾驶证”,并收取了39人2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2015年8月24日,咸宁市中级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刘某等人有期徒刑11个月至缓刑。
新规出台剑指驾考腐败中的利益链
2015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要求严把考试关口,实现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坚决查处违法腐败行为。
针对前文中涉及的考场作弊问题,“意见”要求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对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依法从重处罚。
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并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前文中涉及的“转移考场”、不参加培训考试直接买证的问题,“意见”中有相关解决措施:建立省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动态监管,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
“意见”提出,发现驾驶培训机构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要求切断驾校与公安人员的不正当关系,交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专访表示,目前驾考中仍然有不廉洁问题,个别地方驾校与车管所存在“利益链”,发生腐败。交管部门应坚决与驾校脱钩,坚决将“马路杀手”挡在准驾大门之外。
文/记者江丞华实习生张培瑶
编辑:SN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