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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8日14:18 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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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故意分7次买单,欲获高额赔偿

  本报讯(通讯员 朱品昌 单永良 成伟)今年春节前,无锡市的高某在无锡某大型超市购买了7袋单价为16.6元的保质期不明的食品,分7次结账,然后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7000元。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这7张发票是在几分钟内在同一超市、同一收银台开出,也就是说高某是一次性购买了7袋食品但分开结账。这与以往的消费者都是将购买的过期商品的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不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认定为一次购买行为,则高某获得的赔偿为1162元,而如果认定为7次购买行为,便可能获得赔偿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超市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把关不严,将保质期不明的食品进行销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消费者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高某7次购买、索赔700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其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收银台结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次购买行为,应按照“退一赔十”向高某支付赔偿金,驳回原告要求分7次赔偿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超市支付高某赔偿金1162元。目前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无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人士对此案作了深入的评析,认为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鼓励社会全员自发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的惩罚力度。这样一种规则的设定,是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氛围,是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指引。而事实上,个别消费者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并不单纯为了“维权”,而是企图通过法律条款来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责任编辑:赵家明 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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