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路人深夜进工地意外坠亡 法院:死者应负主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8日讯 深夜进入工地不慎摔死,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死者家属将工地开发商告上法庭。厦门市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死者负主要责任。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深夜进工地聊天
黑暗中意外坠亡
安徽人阿明(化名)来厦务工15年。2015年8月22日晚,阿明与女性朋友小丽(化名)相约在湖里区寨上社区见面商量事情。
阿明和小丽在寨上社区一处庙宇待了一会儿后,想找一处地方坐下聊天。从庙宇出来后俩人沿着下坡路走,偶然间拐进路边在建工地,在工地一处昏暗的人行楼梯通道处发现有石凳,俩人便欣然前往。
而此时已是晚上10时许,工地上已暂停施工,周围人烟稀少。阿明和小丽在石凳上相谈甚欢,谁都没有发现石凳后方有一处很大的空隙,空隙距地面有两三层楼高。“嘭”,忽然间的一声巨响,打破了夜的宁静。阿明和小丽俩人后仰跌至楼下,阿明当场死亡,小丽也倒地受伤。
1个月后,阿明的妻子带着3名子女将工地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64万余元。
开发商提出疑点
追加同行为被告
“明知工地并非公共场所,为何俩人会选择在建工地见面聊天?”“同行的小丽伤情为左大腿骨折,并无失忆,但为何对当时会从高处坠落始终语焉不详?”开发商认为,这几个问题足够说明同行的小丽明显存在故意隐瞒实情的可能。
法庭上,开发商辩称,阿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于当时的事发现场和周边环境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和把握,但却疏忽大意甚至故意忽视周边环境,而选择继续就坐。因此,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阿明的妻子和子女认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事发地点存在诸多严重的安全隐患,包括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未铺设防滑地板或其他必要的防滑措施。“被告在事故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明知危险仍进入
死者应当负主责
审理中,法院认为,阿明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意识到进入施工工地的危险性,但他罔顾可能发生的危险选择进入施工工地,导致事故发生。可以说,其自身行为是事故发生最直接原因,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小丽存在侵权行为或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过错,故对开发商要求追加小丽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
法官同时指出,事故发生时在建的人行楼梯通道工程并未封闭施工,也未在工地与道路之间设置围墙围挡、设置施工警示标识,石凳后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俩人进入工地也未受到任何阻拦和劝阻,故开发商对阿明的死亡也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经法院酌定责任比例为30%,应赔偿247394.1元。
工地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此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同意一次性支付阿明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等共24万元。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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