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有关人士近日说,铁路运价属于《价格法》规定的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而不是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属于公益性价格。
这位人士解释说,《铁路法》明确铁路运输是企业性质,国家对铁路行业也是按照企业性质进行管理,对铁路运输行业有明确的盈亏考核指标的。当前,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铁路行业正按照政企分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向进行企业化改革。改革后,铁路运输企业 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铁路运价也应根据运输成本、供求关系的变化按照市场规律来形成。虽然铁路运输具有准公用产品的特征,甚至现在还承担着一些政策性的运输和公益运输义务,但它仍然属于《价格法》规定的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据介绍,虽然国家计委颁布的听证目录只规定了“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要实行听证,但基准票价率是由各种列车、席别的票价综合加权平均而计算出来的,如特快列车、普快列车的票价,新型空调车和老式车型的票价,以及同一车型中软卧、硬卧、硬座的票价等。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后,由于各种车型票价的变化,必然要影响基准票价的变化。基准票价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之间有互动、互相影响的因果关系。因此部分旅客列车票价铁路价格实行指导价方案,必须进行价格听证会。记者王擎10日北京报道
背景: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举行200多次各类价格听证会,其中较有影响的听证会有60多次。
1998年5月起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次将价格听证制度法制化。
2001年8月1日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为价格听证提供了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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