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律师在中国:面对性骚扰 中国该如何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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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8:14 新华网 | |
最近,中国开始关注性骚扰的问题,第一起性骚扰诉讼2001年底在西安出现,之后又有3起类似的诉讼。实际上,性骚扰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对此的关注表明中国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他们开始以法律的眼光去看待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并试图用法律的途径去解决。 “性骚扰”在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宪法》、《民法通则》和《妇女权 笔者认为,对性骚扰案件的界定的确很难,但也正因为此,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而不是把所有事情都留给法庭决定。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应该有相同或相似的判决。目前中国的性骚扰诉讼案件提交到不同的法庭,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这就使得公民难以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一些法律分析家因此指出,武汉性骚扰案件的胜诉,部分在于媒体的密切关注和由此带来的强大的舆论压力。实际上,公众舆论不应该影响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应该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来解决。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在各自的立法中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无疑,法律上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和重新定义,但这并不能成为不立法的理由。 根据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中国应当就性骚扰制定一部具体的法律。我们应当建立一个支持系统,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地禁止性骚扰,这就可以使受害者更容易意识到他们所遭受的是性骚扰,而性骚扰是法律不容许的。关于性骚扰的专门立法还有一个重要的象征意义:它表明社会在认真地对待性骚扰问题。 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谈到如何把性骚扰整合到中国现有的哪些法律里。讨论最多的办法,是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增加相关条款。全国妇联已经就这个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了正式提案。值得讨论的是,把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合适?严格意义上说,性骚扰的受害者并不仅限于女性,尽管女性受害者占了绝大多数,但男性也有可能受到性骚扰的侵害,为什么男性在受到性骚扰侵害时不能像女性一样得到保护?考虑到公平性,法律规定仅限于保护女性是不够的。在欧洲,性骚扰是强调公平的法律结构的一个自然组成部分,受害者的性别并非影响判决案件的因素。随着现代意义上的两性平等运动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当以更加开放的观点来探讨性骚扰问题。减少性骚扰案件的发生需要强化女性的权利和为女性创造一个“现实中平等的社会”,这意味着,个人所获得的尊重以及相应的对待不应当受性别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中国把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点欠妥。 在欧洲,许多国家把性骚扰立法作为劳动法的一部分,因为性骚扰经常发生在工作环境中。比如《瑞典平等法》中除了在薪水和招聘员工方面有男女平等对待的条款,还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许多规定。这种性骚扰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增加了雇主的责任。《瑞典平等法》中除了禁止雇主对其员工进行性骚扰外,还规定雇主有责任调查员工提出的在工作地点发生的性骚扰案件,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再次发生。如果雇主不按上述规定办事,根据《瑞典平等法》,他就要在一定标准下对事件带来的损失负责。实践证明,瑞典使雇主在性骚扰中负起责任的做法是很有效的,它使得性骚扰案件庭外解决更加容易,这也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另外,这种模式还使得工会在解决性骚扰案件中发挥作用。虽然中国工会的权力和功能在传统上不及欧洲工会,但强化他们作为雇员代表的地位,也可以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支持。 综上所述,对性骚扰的立法,应当首先考虑在何种法律中作出规定,笔者的建议是使其包含在一个涉及性别平等的法律中,并使其成为劳动法的一部分。另一个问题是需要考虑何种程度的性骚扰能构成犯罪,因而应在刑法里增加关于性骚扰的内容。(PelleSwenson[瑞典])(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