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决策表决机制——欧盟制宪中的难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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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13: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布鲁塞尔5月25日电(记者冯坚)欧盟25国外长24日召开会议,专门就制宪问题中欧盟理事会的决策表决机制进行磋商。欧盟外长专门讨论一个主题,这种情况以前很少见。由于表决机制问题涉及各方根本利益,谈判艰难,外长们在这轮交锋中没能达成最终的妥协。纵观欧盟制宪进程,这一问题是最难克服的一道“坎”,如果能有所突破,那么其他问题或可迎刃而解。
欧盟制宪谈判难点繁多,主要涉及欧盟委员会的组成、欧洲理事会的运行机制、欧洲议会席位的分配等方面,而欧盟理事会的决策表决机制、欧盟外长的权限和宗教在欧洲的地位等问题争议颇多。欧盟宪法不同于国家宪法,因此在确定欧盟机构权限和运行机制的同时,还要平衡不同国家的利益,使宪法条款能为所有成员国接受。决策表决机制在实施的过程中关系到不同成员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到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每增加或减少一票都可能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这方面的改革难度最大。 欧盟的核心机构为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理事会是决策机构,欧盟委员会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决策,维护欧盟整体利益。欧洲议会是监督、咨询机构,在许多方面可以和理事会共同决策。在这三大机构中,只有理事会会议上的较量表现得最为充分,各成员国的代表往往在利益争执中“剑拔弩张”,甚至不欢而散。 理事会的共同决策形式通常是由部长理事会开会辩论问题,然后投票表决。例如外长理事会会议决定敏感的对外关系政策,经贸部长理事会会议时常要就反倾销政策作出决定,而卫生部长理事会会议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作出短期或中期决策。欧盟的决策表决机制长期以来采取多数通过、一票否决机制,也就是说,特定多数国家投赞成票就可以确定一项政策,但如果有一个国家投反对票就可以否决这项政策。因此,一票否决机制不符合欧盟多国合作决策的目标。随着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欧盟已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取消了一票否决机制。现在,除了外交、安全、税收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仍然采用一票否决制,大多数领域的决策都采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所以,在制宪谈判中,成员国在有关理事会投票表决权分配方案的讨论、较量中从来是寸土必争,以至总谈不拢。 欧盟制订宪法的目的,是要改革老一套机构运行机制,使扩大后的欧盟仍能有效运转,而表决机制问题实在是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欧盟2000年底在法国尼斯召开首脑会议就是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因而当时的15国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尼斯条约》,各方对表决权分配方案暂时达成了妥协。在制宪谈判中,涉及到对《尼斯条约》的修改。但《尼斯条约》的受益者如西班牙和波兰等国并不甘心,坚决反对“双重多数”表决机制新方案。 所谓“双重多数”表决机制,就是一项决策通过需要超过半数成员国的赞成票,而这半数国家要能够代表60%以上的欧盟总人口。由于一些国家的反对,爱尔兰作为现任欧盟轮值主席国,在“双重多数”表决机制问题上提出了迎合绝大多数国家的方案:将超过半数改为超过55%,而且要能够代表65%的欧盟总人口。 面对伊拉克战争特别是马德里“3·11”事件后欧洲出现的新形势,欧盟成员国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上的分歧有所弥合。人们不难看到,无论是欧盟制宪进程本身,还是欧盟扩大给制宪带来的压力,都不允许欧盟成员国在这个核心问题上的分歧长期持续下去。目前的25国必须寻找一个突破口。 下一次欧盟首脑会议将于6月中旬在布鲁塞尔举行,爱尔兰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正加紧与各方磋商,希望在首脑会议前跨越决策表决机制这个难关。无疑,如何解决这一棘手问题,对于现在这个空前规模的欧盟来说是一次重大的考验。 相关专题:欧盟不断吸收新成员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