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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周刊:美国最高法院的堕胎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0:26 新世纪周刊

  撰文/周静琼

  美国最高法院虽然在美国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但它通常只在幕后发挥作用:既不像总统那样呼风唤雨,也不像国会那样常驻公众视野之内。

  作为美国政府三权分立的一个职能部门,美国的最高法院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举
足轻重的影响,但是,它通常只在幕后发挥作用:既不像总统那样呼风唤雨,也不像国会那样常驻公众视野之内。

  它是唯一根据美国宪法要求设立的法院,其他联邦法院则是按照国会的要求设立的。最高法院对于宪法有最终解释权,对堕胎、死刑以及民权等敏感问题有最终的裁决权。

  堕胎法源流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介入对堕胎案的裁决。在此之前,堕胎与婚姻等事项均属州政府管辖范围——通过了维护妇女权益的“Roev.Wade”堕胎法。这是在美国历史上具有标志性的胜利。经过了几十年的争论和质疑,最高法院终于裁定,妇女堕胎时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她们的自主堕胎权受宪法保护。

  但在过去的30多年中,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仍然不断受到侵蚀。最高法院总是忙于决定一系列制定法是否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

  1992年,最高法院审理并否决了一项有关宾夕法尼亚堕胎限制的诉讼案,即Planned Parenthoodv. Casey案。

  法院坚持了Roe一案的核心精神,认为政府不能制定“目的或效果在妇女堕胎的选择上增加障碍”的法律,因此维护女性堕胎自主权是合乎宪法的权利,并且声明:“女性控制生育生活的能力,促进了她们平等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能力。”

  2000年,在Stenbergv. Carhart案中,最高法院否决了内布拉斯加州有条件的堕胎禁令,认为它用意宽泛,可能被用来禁止胎儿存活期之前的大多数安全而普通的终止怀孕的途径。

  美国人与堕胎法

  从美国人对堕胎法的争议来看,美国在人权问题上其实是在走下坡路。在西欧各国都不成问题的堕胎法,在美国反倒出现倒退现象。时至今日,极端分子袭击堕胎诊所和计划生育咨询中心的暴力事件仍不时成为美国头版头条新闻。

  反对堕胎者的口号是“为了生命”,推崇家庭价值。就是说,未成人形的坯胎已具人权,需要保护。然而,孕妇没有选择权,被逼做母亲者,其人权安在?

  如果再追究由此而引发的社会负担,则牵涉到社会福利制度和未婚妈妈等更多的社会问题了。究竟谁的权利要多受些尊重,已在人世的还是尚未问世的?其实道理并不难懂,整个美国居然为此吵嚷了30多年。

  几年前,美国人在各式媒体上肆无忌惮地讨论莱温斯基与总统的罗曼史,开口闭口“口交算不算通奸”。就是以代表纽约知识界为自豪的《纽约客》周刊,当时也置长久的斯文传统于不顾,不失时机地刊登了一幅不入流

漫画,把总统椭圆形办公室讥为“口交办公室”。在英语中,两者只有一个字母之差(即Oval Office与Oral Office)。

  如此享受以极其开放的形式讨论总统

性丑闻自由的美国人,在妇女堕胎自主权的问题上却如此锱铢必较,裹足不前。其间的反差固然滑稽,却也让人担忧:支持妇女拥有生育选择权的温和派大法官奥康纳即将离任,假如保守派的阿里特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获得确认,Roev.Wade的命运的确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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