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窃听门事件考验美国的法与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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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7:41 新华网 | |||||||||
新华网华盛顿12月22日电 (记者 潘云召) 近日,美国《纽约时报》披露了国家安全部门秘密窃听境内人士国际通信的“窃听门”事件,随即掀起轩然大波,引起媒体和政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布什政府利用“反恐”之名百般辩解,而议会和民众则纠缠不放,这一事件愈演愈烈,正在考验美国的“法”与“权”。 2001年“9·11”事件发生数月后,布什就签署秘密命令,授权国家安全局对境内人士
事实上,美国国会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了《对外情报检查法》,并据此成立了专门的秘密法庭,负责审理有关间谍和对外情报案件,审查对境内人士的窃听申请并颁发许可令等。国家安全局通常需要得到该法庭的许可才能对境内人士的国际通信实施窃听,即便情况紧急,也应在实施窃听之后72小时内提交申请。 “窃听门”事件曝光后,白宫辩解说,国会于2001年通过的一项决议,授予总统“使用任何必要的手段对付恐怖分子”的权力,因此总统的行为符合宪法规定的总统职权。 对于这些辩解,包括一些共和党议员在内的政界人士纷纷提出质疑,认为布什的这种做法违法,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秘密法庭的一名法官甚至愤而辞职,以抗议布什的这一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的反恐法律《爱国者法》的主要条款将于2005年底到期,国会最近就如何延长这些条款发生了激烈争论。白宫和很多共和党国会议员要求把该法律永久化,但这一主张遭到民主党和部分共和党议员的反对。他们认为,《爱国者法》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应对这一法律进行修改,增加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国家安全局的秘密窃听活动暴露后,一些原来支持无限期延长《爱国者法》的共和党议员改变了初衷,使白宫的计划落空。 去年4月,布什曾表示,涉及到政府对国内居民的窃听,肯定会通过法庭许可后才会实施。今年9月,布什在谈到《爱国者法》时重申,司法机构对这一法律的实施发挥着强有力的监督职能,执法人员必须获得法庭许可才能对外国恐怖分子嫌疑犯的电话进行窃听。针对布什的言行,有观众致信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表示,布什明知自己批准实施了未经法庭许可的秘密窃听,却有意欺骗公众,应该遭到弹劾。“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说,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声称自己拥有无需法庭许可进行电话窃听的权力,结果“水门事件”的丑闻使全国蒙羞,国会当时发挥了制衡作用。 美国法律规定,任何美国人即使是总统声称与恐怖主义有联系的人,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来自两党的一些国会议员已经要求国会召开听证会,立即对秘密窃听事件展开调查。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阿伦·斯佩克特已经表示,秘密窃听“不适当”,并将于明年1月召开听证会对这一事件展开调查。(完) 相关专题:布什授权窃听境内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