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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观察员遇袭身亡可以三种方式问责以色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5:2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杨亮庆 实习生 李丹

  以色列与黎巴嫩真主党的冲突已持续多日。以色列军队误炸平民区的行为是否构成战争犯罪?以色列军队封锁黎巴嫩的机场、码头和港口,导致黎民众缺乏食品和必要的医疗用品,是否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以色列战机炸毁联合国驻黎巴嫩军事观察站,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行为?带着这些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杨泽伟教授。杨
教授的研究领域是国际公法。

  目前尚未造成人道主义危机

  记者首先提出,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以往的国际司法实践,如何认定战时伤害平民是属于故意还是误炸?杨泽伟教授回答说,以色列军队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战争法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平民应当受到保护。对于战时伤害平民是属于故意还是误炸,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但冲突方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将故意行为说成是误炸,因为这样可减轻责任。但不管是误炸还是故意,只要伤害了平民就有责任。

  杨泽伟教授认为,以色列军队封锁黎巴嫩的机场、码头和港口等交通设施,给黎人民生活带来的困难,目前还未造成人道主义危机。

  联合国观察员遇袭身亡三种方式问责以色列

  对于以军炸毁联合国驻黎巴嫩军事观察站的法律性质,杨泽伟教授说,联合国有关机构和人员应该受到外交保护。以色列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外交公约,应该进行赔偿,承担有关的国家责任。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性组织,其代表、职员、组织和派出机构都应当受到保护,联合国可以向以色列政府提出赔偿要求。以前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1949年,联合国派遣的巴勒斯坦观察员在巴勒斯坦被以色列军队枪杀,联合国向国际法院提出了咨询意见,国际法院肯定了联合国具有求偿权,以色列政府也做出了赔偿。

  记者提出,中国军事人员是以联合国驻黎军事人员的身份遇袭身亡的,这与中国本国军民在黎巴嫩被害性质上有什么不同?根据国际法原则,中国政府应如何依法处理此事?

  杨泽伟教授回答说,中国军事人员以联合国驻黎军事人员身份遇袭身亡,与中国本国军民在黎巴嫩被害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如果是中国本国军民在黎巴嫩被害,就应当由中国政府来请求外交保护。但是,联合国驻黎军事人员则是国际性的,中立性的,他是联合国系统的职员,国籍就会比较淡化,这个时候应该由联合国来提出保护的责任。中国政府将遇害人员的遗体运回国内,于情于理都是没有问题的。中国政府可以一方面对以色列政府进行谴责,另一方面促使联合国作出相关决议来解决。一般来讲,责任形式有三种:道歉;在经济上进行补偿;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色列政府对中国牺牲军人家属可以进行道歉和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但是这一赔偿更多地是通过联合国或者中国政府来实现的。

  黎政府可向国际法院起诉以色列

  记者接着问,以色列军队击中黎巴嫩发电厂,致使燃油泄漏导致生态危机,这种战争期间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和平时处理的法律规则是否不一样?以军是否要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以军的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环境法方面的国际公约?

  杨泽伟教授表示,从理论上说,以政府应当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以政府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战争法和环境法都对战争期间的环境污染问题有规定。以前北约对南联盟空袭的时候,投放了大量的贫铀弹,造成了大量污染,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但是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例更多地是关于平时的。黎政府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政府赔偿。

  本报北京8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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