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网络诽谤获赔千万美一女子创赔偿纪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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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9:49 石家庄日报 | |||||||||
日前,美国的一起网络诽谤案的审理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当事双方都不是公众人物,但最终被告被判赔的金额高达1130万美元,创了此类案件的纪录。曾经推动信息自由浪潮的互联网如今越来越多地绕着“诽谤”、“造谣”这样的字眼打转。当舆论暴力搭上网络快车时,如何应对网络诽谤也成为各国法律领域的新课题。 千万赔偿创纪录
据英国《卫报》12日报道,佛罗里达州布劳沃德县一个法庭日前判决,路易斯安那州的凯里·博克女士在网络上对佛州韦斯顿市的休·舍夫女士进行攻击,称其为“骗子”、“行骗大师”等,构成诽谤,应支付原告113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500万美元为惩罚性赔偿。 舍夫女士在韦斯顿市经营一家小型教育企业,她曾经帮助博克女士的孩子转学,但因为拒绝向其提供一些文件中的保密信息而引起博克的不满。2003年,舍夫向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博克在Fornits.com网站的讨论区中发表关于自己的毁谤性言论,而且持续时间长达10个月之久。在庭审过程中,博克并未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辩护,而且最后宣判时也没有出庭。 舍夫女士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虽然她也承认这笔巨额赔偿金最后可能只有一小部分兑现,但赔偿本身就是一种对她声誉的辩护。 网络诽谤源于美国 作为互联网的发祥地,美国法庭在十几年前就率先审理过网络诽谤案。最初经常是企业对个人提出起诉;后来当时双方越来越多地变为个人,但其中一方通常是公众人物;近年来普通民众之间的诉讼开始呈现增长趋势。 据统计,互联网上每秒钟就会增加两个博客,每天新增160万电子布告栏。未经过滤的个人言论大量涌现正在逐渐改变媒体相关法律的面貌。 曼哈顿的媒体案件律师克雷格·德尔萨克表示,许多博客都是先发言后思考,“他们认为可以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却未意识到这将造成长时间的影响,而且还要为此负责。网上发言可不像在卧室与男朋友谈话。” 谁为匿名诽谤负责任? 网络之所以成为诽谤的工具,与互联网的“匿名性”有直接关系。“匿名”一方面有助于网络民意的表达,另一方面则有可能使这种不受太多限制的民意表达沦为网络暴力。 在网络匿名和多次转载的情况下,诽谤的源头有时是难以弄清的。 网络诽谤跨国界 如果你被诽谤,可以提出起诉,但该到什么地方的法庭起诉呢?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针对出版物文字诽谤的诉讼应在出版物流通地区进行审理。而跨国性的网络诽谤可以发生在全世界任何地点,被告往往进行“择地诉讼”。英国法律对于诽谤被侵害人给予充分保护,因此很多人喜欢在英国起诉,这里也成了“诽谤案之都”。(麦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