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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审判是有限的 是一定会犯错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5:57 南方人物周刊

  人的审判是有限的,是一定会犯错的

  叶知秋:我注意到你喜欢引用雨果。德里达曾说,欧洲的作家通常都反对死刑,但欧洲的哲学家通常都不反对死刑,因为对他们来说,死刑的正当性,就等于国家的正当性。不能杀人的国家还能叫国家吗?除非你相信,在国家之上还有更高的价值,对基督徒来说是上帝,对法学家来说是人权,对雨果来说,“绝对正确的革命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
主义”(《九三年》)。所以废除死刑,就等于取消“人民主权”的绝对性。法国的国会在很长时间内,和英国的国会一样,“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以外,什么都可以做”。而你的主张,等于是再给人民主权加一个限制,“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以外,也不能把活人变成死人”。你的这个逻辑继续下去,就是对议会立法的违宪审查。所以你在担任宪法委员会主席时,要求改革宪法委员会只能对法案进行“事前审查”的做法,而由普通公民来启动对国会立法的违宪审查。可惜你的提案失败了。迄今为止,法国的国会和人民都不太愿意接受对议会主权的进一步限制。

  我知道在法国废除死刑的过程中,天主教会发挥了相当大的道义力量,也给了你极大的支持。你和一位主教是朋友,在亨利案中,你甚至引人注目地传唤一位狱中神父出庭作证。

  巴丹戴尔:是的。在1972年,法国的天主教首次明确了他们的态度。他们(法国主教团社会委员会——笔者注)发布了一份主教声明,其中说,“将一个人处死,就是否定他有重新做人的可能;对基督徒来说,就是怀疑‘宽恕’的强大力量,就是否认‘救恩的普遍性’与‘重生的可能性’。”所以主教们说,“社会,即使是经过正规的审判,也不能以一个人有罪为借口而处分他的生命。生命权是绝对的,死刑是无视人的血肉生命的一种极端形式。”我很尊敬这样的立场。

  叶知秋:对你一生反对死刑的价值信念,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描述,你是一位不可知论者,但你相信天赋人权是高于国家和司法权力的一种信条,人权的价值受到几百年来的法治文明的论证、呵护和坚固,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除非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所以你一再强调废除死刑是一个道义范畴的问题,不是一个技术性的司法问题。废除死刑所代表的那种不可置疑的、不可被削减的人权价值,对你而言是作为法律人的一种信仰。

  巴丹戴尔:你说得不错。我是根据政治哲学和人类的理性,来解释人权的绝对性。不过我还可以增加一个经验主义的论据。“非公正的司法”,这个结论不是从理论上说的,而是从现实中说的。在现实中,永远都是“人在审判另一个人”,而不是上帝在审判犯罪的人。人审判人,一定不公正。因此人的司法不具有绝对性,也不应该具有绝对性。人的审判是有限的,是一定会犯错的。

  叶知秋:我这样理解,法律设置了一种程序,把一个人放在审判者的位置上,但他仍然不过是人,而且是有限的,甚至在内心可能是和被告一样脆弱和卑微的人。法律只能设置一个物理上的位置,不可能设置一个道德上的宝座。

  巴丹戴尔:是的,所以一切判决都是相对的,也只可能是程序意义上的。如果人间的司法能够判决死刑,就等于否定了司法的模糊性,也就否定了审判权本身的正当性。没有死刑,司法是可以依据正当程序而成立的,一旦有了死刑,人的司法就不能成立。

  叶知秋:你的看法对多数中国学者来说,显得很尖锐。康德说,死刑的惟一正当性就是它的公正。这是支持死刑的理由,同时也是反对死刑的理由。在基督徒看来,“罪的代价就是死”。这个命题在形而上的层面是正确的,但在人类经验中是错误的。废除死刑是废除“一切人对一个人的死刑”,我记得这是罗伯斯庇尔在大革命之前说的。很讽刺的是,他曾经也反对死刑。在康德的命题里,也可以这么说,人对人的死刑,其实都是一种“私刑”,因为上帝的审判属于上帝,但人间的法庭无法满足公义的绝对要求。

  巴丹戴尔:事实上各国的司法经验,都充满了死刑判决的错误。如美国1970年到2000年,共有642人被处决。同一时期却有87位死囚在处决前被推翻判决。(《经济学人》曾对此评论说,如果每出7架飞机就要掉1架下来,早就应该停飞了——笔者注)。有学者说,最大的问题是辩护律师的懒惰和无能。在对抗制的诉讼下,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水平是相对的,而决定他们水平差距的,就是当事人的财政能力。这也是相对的。所以美国监狱中的死囚,以穷人和黑人居多。美国判决死刑的案子多集中在南部,如德州、密州。那里的黑人被判死刑的比例,远远超过了他们的人口比例。在死刑制度下,对经济水准越低的社会群体就越是不利(如台湾1955—1992年共处决482人,基本特征是“初犯,18至30岁,初中毕(肄)业以下文化,工人或无业者——笔者注)。

  另外法官的判决也充满了各种相对性。如法国的经验,一个案子在死刑判决前两天,发生了一起广受关注的冤案,于是法官改变态度,本来要判死刑的人就不判死刑了。又比如穷人,国家虽然会给他指派律师,但在财政能力和法律水准的悬殊下,人的一些激情和情绪就会被过强地表达出来,影响整个诉讼。比如种族歧视的、排外的、仇富的观念被渲染出来。但一个人的生命如此尊贵,是不应该被这种或那种偶然性所决定的。偶然性的存在,显出了死刑判决的荒谬。死刑把人类的偏见最大化地带入审判之中。通过死刑,人类社会的一切不公正因素都被放大了。

  叶知秋:事实上,如果一个法庭对死刑判决的公正与真实没有绝对的确据,却仍然判处被告死刑,这时候,死刑和谋杀就失去了区别。但又有哪个法官敢确信自己的判决绝对公义呢?

  巴丹戴尔:所以理解死刑的实质,是人审判人、人杀死人,就能回到一个经验主义的常识。人不能杀人,即使是通过法庭。另外,即使是考虑到社会目标,死刑与犯罪率并没有直接关系,这也是各国司法经验的常识。全世界129个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废除死刑而引发更多的人犯罪,他们的社会治安不比有死刑的国家差。有一些国家出于这种顾虑,曾经临时性地废除死刑,像英国、加拿大和

土耳其,他们决定5年内暂时不判决死刑,看看情况如何。结果5年后发现不必担心,就把死刑永久性地废除了。在美国,废除死刑的12个州,谋杀案的发生率甚至比有死刑的州要低得多。如果法律比以前更尊重生命,社会也会比以前更尊重生命。

  死刑与民意

  叶知秋:1921年,瑞典废除了死刑。一位死刑专家曾说过,“迄今为止,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是因为过半民意赞成才废止死刑的。”你提出废除死刑法令时,法国的民众也有62%在调查中持反对意见。基于你的信念,人权的价值是否超越在一时一地的民意之上?一个世俗化的民主国家,并不意味着民意决定一切,而是一个以人权价值为磐石的国家?你当时曾经反对将死刑问题诉诸全民公决?

  巴丹戴尔:人权当然高于民意。但我们没有强迫民意,而是按民主程序去影响民意。以前蓬皮杜和德斯坦两位总统都不赞同死刑,但他们顾虑民意,不敢公开反对死刑。到了1981年总统竞选时,密特朗明知多数民众仍然主张死刑,还是以强硬的姿态表示,如果我当选,我一定要废除死刑,这是我的信仰。结果法国人还是选择了他当总统,因为当时整个社会是渴望左派上台的。他上台后任命我做司法部长。这就是以民主的方式对待民意。如果政治家是机会主义的,一件事他竞选时不说,上台后开始做,或者说了却不做,那就是非民主的,是对民意的欺哄。

  叶知秋:可惜多数政治家都是机会主义的。

  巴丹戴尔:也许是的。至于全民公决,根据法国宪法,只有涉及国家体制变更的重大事项才应交付全民公决,死刑废除只是一个刑事法律的问题,在议会的权力范围内。把议会应有的权力交还给全民,看起来是一种更民主的诉求,其实是反民主的,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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