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权与全民公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16:16 南方都市报

  三、民族自决权与全民公投

  科索沃独立是在美国和欧盟的安排、保护下获得成功的,但在国际法上仍然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也就是说,科索沃阿族有没有资格拥有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是有争议的。

  民族自决权指的是“任何民族都有权决定出由谁来代表和统治他们”。这一理念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美国独立运动和法国大革命。1918 年美国总统威尔逊在他的“十四点”计划中也提出了民族自决权思想。1945 年《联合国宪章》首次规定了民族自决原则,此后联合国在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也叫《非殖民化宣言》),1966 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0 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都重申了民族自决权原则。

  对于民族自决权,可做以下解读:

  第一,民族自决权是有条件的,有一个“但书”。

  《非殖民化宣言》在规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之后,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另外,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决权中的“公民投票自决”,只适用于殖民地、托管地、非自治领地,以及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

  民族自决权反对的是不合理的民族压迫,而不是得到国民和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某个国家的主权。民族自决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原则地鼓励去分裂主权国家,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集体意志的表达,没有哪个国家会愚蠢到参与制定一个国际公约来鼓励本国的分离主义运动。

  第二,民族自决权是历史产物,是为解决特定的时代任务而凝聚起来的国际社会共识。

  1918年威尔逊提出民族自决权,是针对当时空前惨烈的民族压迫而言的,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而一战前后,也正是民族独立运动的第一次高峰(第二次高峰出现在二战之后,第三次高峰出现在冷战后)。二战之后,殖民地人民争取解放和独立成为重大的时代任务,因此联合国把民族自决权赋予殖民地人民。而目前世界各国的领土疆界基本固定,时代任务转向了和平与发展,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支持的分离主义运动并不多。

  第三,民族自决运动和列强争霸的权力斗争经常联系在一起。

  无论是19世纪还是20世纪,民族自决权常常被强国当作瓦解对手权力范围的工具。希特勒在捷克做过这样的事,日本占领东南亚的欧美殖民地后也曾强调日本人是来帮助当地的民族解放运动的。东南亚人民本来还以为日本人是来帮助他们赶走西方殖民者,但很快发现日本也是要在东南亚建立殖民统治,有一些一度欢迎过日本人、协助过日本人的东南亚本土精英后来在解释自己的这段经历时也说自己那时候实在是“很傻、很天真”。现在,巴尔干、高加索地区的分离主义运动的背后,也有美、俄新的小规模冷战的影子。因此,民族自决权的历史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它也并不单纯。而西方大国对于民族自决权、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态度往往是有选择性的,一般来说,会与其地缘政治经济利益挂钩。

  第四,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这对矛盾的原则都做了规定,在实践当中也确实存在有模糊操作的空间,需要国际社会今后继续协商以形成共识。例如,什么叫被压迫民族,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国际社会应当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介入某个民族自决运动?另外,关于独立的全民公决如果通过了,对于那些反对独立的人是否公平?

  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权原则,都不是至上的,而是有边界的。主权国家则应当尊重全人类利益、遵守普世价值;而民族自决权原则也因谨慎权衡,不可滥用。

  至于全民公投,它也是一个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但又比较复杂的问题。

  全民公投可以涉及多领域、多层面的内容,在中国台湾地区,县市一级都可以搞公投。而关于独立的全民公投,是行使民族自决权最重要的表现。二战后,许多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都举行了公民投票,来决定是否独立或加入某个国家。1999年东帝汶关于独立的全民公决,公决结果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印尼的认可。黑山共和国从塞黑独立,也是通过公投。科索沃的独立进程也可追溯到1991年该地区关于独立的全民公投。加拿大魁北克地区有过两次独立公投,但都失败了,也就没话可说。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独立公投引发了战争。南斯拉夫解体后分离出来的波黑,国内主要有3个族群:塞尔维亚族、克罗地亚族和穆斯林,克族和穆斯林主波黑独立,塞族则反对波黑独立。1992年穆、克两族举行关于独立的公投,塞族不同意,并且宣布塞族控制区从波黑独立,波黑内战由此爆发。

  冷战后新一轮的民族独立运动中,使用全民公投的案例非常多,几乎成了国际惯例。在决定国内和地方事务时,有些国家也经常采取全民公投。这些现象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四、民族主义:以河为界的正义观

  在前面的内容中,民族(nation)和族群(ethnic group)两个概念被交替使用。

  一般来说,民族这个概念属于政治范畴,涉及到自治、独立、建国等政治事务,它也可以指一国的全民共同体(也叫国族,如中华民族)。

  族群这个概念属于文化—社会范畴,是指在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一种群体,他们在宗教、语言、习俗等方面有着共同的特征,并拥有共同的人种、历史、地理起源。当族群有了关于自治、独立、建国想法的时候,我们可以说他们就拥有了族群的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

  对民族主义这个概念可做以下解读:

  第一,民族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国家的疆域应当和民族的疆域相一致,简要地说就是一族一国。

  第二,民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靠他者来界定自己,通过差异来获得认同。梁启超曾说:“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民族主义的高涨往往不是因内部原因而起,而是由于一个外部的恶敌。这个恶敌当然也可以是建构和想象出来的。2007年12月安东尼·吉登斯在广州演讲时曾说:英法两国之间曾长期不和,英国的国家认同就是在历史上长期反对法国的过程中塑造出来的。

  第三,民族、民族主义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被后天灌输和建构的。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往往是重述、误读、乃至杜撰、夸大本民族历史的过程,在许多国家都可以找到这样的例子。

  第四,民族主义是一个特别有效的社会动员工具,以实现某个特定目标。民族主义的言说涉及情感、神话、共同祖先、共同文化,使本族群成员具有身处共同体的感觉。米洛舍维奇就是一个民族主义的动员高手,他把塞尔维亚人的民族主义情绪鼓动起来支持他在科索沃的强硬政策,其结果是把科索沃阿族人已有的民族主义情绪刺激得更加高涨。

  第五,民族主义在近现代历史上曾扮演过积极的角色,但也具有很严重的消极面,例如它的“以河为界的正义观”和对个体自由思想权的剥夺。民族主义往往强调和利用先天的一种安排把人类断然割裂,而排除了人们后天的自由选择。

  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在《思想录》一书中曾描写了这样一段对话:

  ──你为什么杀我?

  ──什么?你难道不是住在河的对岸吗?假如你住在河的这一边,我当然就成了凶手,杀死你就是非正义的了。但因为你住在对岸,我于是就成了英雄,杀死你是正义的。

  帕斯卡尔说:这以河为界的奇怪的正义!

  正义怎么能以河为界、以血缘和族群为界?可是在现实中,常常如此。

  在科索沃北部城市米特罗维察,有一条伊巴尔河把城市分为南北两个区,南区住的主要是阿族,北区住的主要是塞族。这两个族群之间常常爆发流血冲突。杀死对方人数最多的人往往被本族群视为“民族英雄”。2004年3月,3名阿族儿童在伊巴尔河溺水身亡,但他们随即被说成是在躲避塞族人袭击时掉入河中丧命。这一事件引起阿族居民极大愤慨,并导致大规模流血冲突。在这种以河为界的正义观之下,法律不存在了,严格的调查取证也不需要了,宗派式械斗成为解决问题的方式。

  民族主义往往制造出简单的我和他者的二元对立,把理性、宽容拒之门外。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排他性的身份认同,在中国有些网友那里,已经发展到种族主义的地步。

  顺便提一下,请大家关注米特罗维察这个地方。它有许多美国大片里的元素,今后也许会有以那里为背景的大片出来:一条河流分割了一座城市,河流两岸分别住着两个敌对的族群,大片里或许会有现代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故事,当然更可能会有美欧大兵在那里如何拯救受苦受难的人。现在的法国外交部长库希内,他也是无国界医生组织的创始人之一,他这个人有很多政治行为艺术,2000年他在担任联合国驻科索沃特派团负责人时,曾站在米特罗维察的伊巴尔河大桥上挥动橄榄枝,呼吁两岸的阿族人和塞族人选择和解而不是仇恨。米特罗维察是目前科索沃族群矛盾高度集中的地方,也是当今世界政治的一个经典舞台,联合国、欧盟和所有够级别的大国都参与了那里的维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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