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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女星被判刑在西方掀轩然大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3日14:23  青年参考

  韩国人立场一致:通奸有罪

  ::本报特约撰稿韩顺利

  2008年12月17日,韩国地方法院以通奸罪判处著名演员玉素利监禁8个月,缓期两年执行。而与她通奸的流 行美声歌手郑某被判刑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因通奸而受到如此严重的判决,这一结果立即引起西方社会对韩国社会观念和 司法体制的猛烈抨击,而韩国司法界及社会民众则坚持“重惩没错”。玉素利在审判结束后表示接受法院判决。

  

  韩民众认为通奸女星“活该”

  韩国女演员玉素利于1987年作为某化妆品广告代言人踏入娱乐圈后,频频在荧屏及银幕献佳作,成为红极一时的 演员。1996年,玉素利与同龄的演员朴哲结为夫妻。婚后11年间,这对夫妇一直被誉为娱乐圈的模范夫妻。然而好景不 长,玉素利的婚外恋传闻闹得沸沸扬扬,这段曾经美好的婚姻于2007年10月画上句号,而且丈夫朴哲还控告前妻与两名 男子通奸——歌唱家郑某以及一名意大利厨师,并声言他手上有妻子通奸的录像。玉素利随即召开记者会承认有外遇,但同时 指责前夫说,夫妻结婚11年来只曾行房10次,所以她的偷情是“情有可原”,并且恳请韩国宪法法庭将通奸非刑事化。于 是,这桩通奸丑闻引发了一场挑战韩国社会风俗和现行法律的公共论战。这场论战持续了一年多时间,直到2008年12月 才有了上述判决。

  这一判决结果出来后,韩国民众对玉素利的态度呈现一边倒态势,大多数民众支持对玉素利通奸罪的判决。据《青年 参考》报驻首尔特约记者林晓凤调查了解,首尔一些市民在接受记者询问时,多表态认为判决“合理”。而韩国网民在韩国门 户网站里纷纷留言,指责玉素利“不要脸”、“活该”、“罪有应得”,还有的认为判决“有利韩国传统文化与观念的保存” 等等。首尔市民姜恩真在其博客上写道:“玉素利因‘通奸罪’被判刑,感到难以言表的高兴。”

  包括《朝鲜日报》、《东亚日报》在内的韩国多数媒体和民众,均站在同样立场上,支持法院的判决。《朝鲜日报》 2008年12月18日报道了玉素利案,称玉素利承认了通奸事实并道歉说:“因我导致社会议论纷纷,很抱歉!”该报的 报道其实是在维护法院的审判,内容集中在玉素利如何内疚,如何表示服从法院的最终判决上,将她打造成“愧对韩国社会” 的形象。

  而韩国司法界早在2001年,就曾针对“通奸罪在宪法上是否成立”展开过激烈的辩论,韩宪法裁判所的审判官以 8∶1的投票结果,最终认定“通奸罪在宪法上仍成立”。宪法裁判所当时在判决书中指出,“为了维护善良的性道德和一夫 一妻制,以及履行夫妻间诚实的性行为义务;为了防止因通奸而造成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对通奸的限制是不可避免的。”宪 法裁判所还补充道,“虽然随着性意识的变迁,国外废除了通奸罪,相应的约束力被削弱,但根据我国社会固有的节操观念和 道德标准,国民对通奸罪持否定立场的法律意识仍然有效。”

  

  西方媒体指责韩国太保守

  然而,与韩国国内的态度形成对比,玉素利的有罪判决却在西方掀起了轩然大波。“太离谱了!”美国著名明星八卦 博主马里奥·勒万德拉发表了一篇题为《在韩国如果配偶有外遇就会进监狱》的文章,对玉素利因犯通奸罪被处罚一事发出谴 责之声。在文章中,马里奥详细介绍了朴哲和玉素利就通奸罪进行的法庭争论和结果,并指出:“韩国有把丈夫的愿望变成现 实的法律(通奸罪),这真是令人非常不解的、疯狂的事情。有外遇的女人(玉素利)竟然要在监狱里度过近两年时间(注: 检方曾为玉素利求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英国路透社则报道称:“在男性主导的(韩国)社会,为保护女性的权利,从50年前开始设立了通奸罪,但部分批 评家表示,这是不符合当今时代的过于严厉的法律。”

  美联社说:“韩国数十年来一直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但由于儒教文化根深蒂固,仍然具有非常强的保守倾向。”

  英国广播公司(BBC)在题为《韩国通奸女演员被判实刑》的报道中,介绍了判决结果以及玉素利向宪法法院提出 通奸罪违宪诉讼,但最终败诉等情况。BBC援引玉素利向法院提交的请愿书的部分内容说:“玉素利表示,通奸罪合乎宪法 是侵害人权,而且只会留下报复情绪。”

  据分析,海外媒体之所以格外关注此次判决,是因为从英美等欧美国家的法律和社会观念看,通奸行为在法律上并不 构成犯罪。

  而在一些亚洲国家,传统儒教观念和伊斯兰教令仍深入人心,影响到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但中国并没有“通奸罪” 。

  参考资料

  

  亚洲部分国家地区的“通奸罪”

  中国:只在特定情况下,“通奸”在大陆才构成犯罪。例如若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则 构成“破坏军婚罪”;和未满14岁幼女发生关系,以强奸论处;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而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通奸的,算事实婚姻,以重婚罪论处。台湾地区则是世界上少数仍设有通奸罪名的地区之一。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日本:刑法自1947年起,从男女的“不平等处罚”,转为男女平等地“不处罚”。

  伊朗:通奸罪的刑罚是“石刑”,将犯人用乱石砸死。2008年8月,该国司法部门宣布暂停这种残忍的刑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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